養子女扶養義務全解析:保障父母晚年生活
父母將子女撫養長大,年老時期待子女扶養是人之常情。若涉及收養關係,養子女的扶養義務是否有所不同?「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助您保障老年生活。
養子女扶養義務:與親生子女完全相同
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關係,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是完全相同的!
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一旦收養關係合法成立,養子女在法律上即取得了與您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因此,如同親生子女一樣,養子女對養父母也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您作為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向子女請求扶養,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民法》第1117條第2項)。
法院實務上更強調,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屬於 「生活保持義務」 。這表示子女即使自身經濟能力有限,也應盡力維持父母與自己相同的生活水準,而非僅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費。
本生父母關係:停止、例外與回復
那麼,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親生父母)的關係會如何呢?
《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會暫時停止。這表示養子女對本生父母原則上不負扶養義務。
但有個重要例外:如果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例如再婚配偶收養繼子女),被收養子女與其未出養的本生父或母(即收養人的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受影響,扶養義務依然存在。
此外,若收養者(養父或養母)在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的本生父或母結婚,依《民法》第1077條第3項規定,養子女會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
案例故事:當扶養義務面臨挑戰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扶養義務在實務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養子女遺棄養母,法院終止收養關係
王媽媽收養了小美,從小扶養長大。小美成年後卻離家多年,從未探視或給付生活費給年邁無依的王媽媽。王媽媽感到被遺棄,決定尋求法律協助。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美長期離家且未盡扶養義務,已構成《民法》上所稱的「遺棄」行為。由於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扶養義務,法院判決終止王媽媽與小美之間的收養關係。
律點通提醒: 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具法律強制力。若養子女無故遺棄養父母,養父母可依《民法》第1081條請求法院終止收養關係,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二:養子女要求減輕扶養費,法院怎麼看?
陳奶奶年事已高,無力維持生活,希望養子小華給付扶養費。小華卻主張陳奶奶過去未盡扶養義務,且自己經濟困難,要求減輕扶養責任。
法院審理後,確認陳奶奶有權利受扶養。針對小華主張陳奶奶過去未盡扶養義務,法院仔細審酌,發現陳奶奶並非「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因此,法院認為小華不能以此為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也再次強調,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 「生活保持義務」 ,即使子女經濟困難,也應盡力維持父母的生活水準。最終,法院裁定小華每月應給付扶養費。
律點通提醒: 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有嚴格法律規定。子女不能僅以經濟困難為由拒絕扶養父母,除非父母確實有重大不當行為,且情節嚴重,才可能獲法院准許。
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保障您的權益
法律在要求子女扶養父母的同時,也考量到特殊情況。如果扶養義務人(子女)自身經濟困難,或受扶養權利人(父母)有不當行為,法律也提供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可能。
- 扶養義務人自身困難: 《民法》第1118條規定,如果子女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可減輕。
- 受扶養權利人有不當行為: 更重要的是《民法》第1118條之1,它允許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若受扶養權利人有以下情形: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這表示,如果您的養子女曾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等不法侵害行為,或是您過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但法院會嚴格審核,並非輕易就能減免。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否終止收養?
在特殊情況下,即使養父母已過世,養子女仍可能希望終止收養關係。
根據《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如果您的養父母均已死亡,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一旦收養關係合法終止,依《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將回復其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這對於養子女的繼承權、扶養義務歸屬等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不過,法院在審理時,仍會考量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而決定是否許可。
結論:保障您的晚年生活,從了解權益開始
收養關係下的扶養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在法律上並無二致。作為養父母,您有權利要求養子女在您不能維持生活時,履行其「生活保持義務」。即使養子女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也必須符合《民法》所規定的嚴格條件。
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讓您在面對扶養議題時更有底氣。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益,為您的晚年生活提供一份安心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養子女跟親生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一樣嗎?
A: 是的,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1項,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這代表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有與親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扶養義務。
Q: 如果我的養子女不肯扶養我,我該怎麼辦?
A: 若您的養子女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扶養義務,且您已不能維持生活,您可以依《民法》第1114條等規定,向法院聲請命養子女給付扶養費。若養子女有遺棄等重大情事,您甚至可依《民法》第1081條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Q: 我的養子女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嗎?
A: 養子女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若養子女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請求減輕(《民法》第1118條)。若您對養子女有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養子女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Q: 如果我的親生子女被別人收養了,他們還需要扶養我嗎?
A: 一般情況下,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親生子女被收養後,其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會停止。這表示他們原則上不再對您負有扶養義務。但若屬於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繼親收養),則與未出養的本生父或母之間的扶養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Q: 如果養父母已過世,養子女還能終止收養關係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仍可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舉旨在解消養子女與已故養父母親屬間的法定血親關係,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的法律關係。法院會審酌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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