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家庭的支柱,您可能正考慮收養子女,或是已經收養,但對於收養後的法律責任,特別是「扶養義務」,感到有些疑惑?收養不僅是給予孩子一個家,更是一份沉甸甸的愛與承諾。這份承諾在法律上如何界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又該如何釐清?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收養子女的扶養責任,從法條依據、實際案例到操作指引,讓您清楚了解權利義務,安心守護您的家庭。
收養子女,扶養責任怎麼算?您必須知道的法律眉角
收養關係:如同親生,責任重大
收養關係一旦經法院認可確定,在法律上,養子女就如同您的親生子女一樣。這意味著,您對養子女負有完整的親權,包含保護、教養,以及最重要的——扶養義務。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77條 開宗明義地指出:
《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準用第 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簡單來說,這條文確立了幾個關鍵點:
- 養父母與養子女: 關係等同於親生父母與婚生子女,因此您與養子女之間互負扶養義務(根據 《民法》第1114條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 本生父母與養子女: 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會「停止」。這表示本生父母暫時不需負擔扶養義務,也無法主張繼承權等。但請注意,這只是「停止」,而非「消滅」,血緣關係依然存在。一旦收養關係終止,便會回復(參照 《民法》第1083條)。
- 特殊情況: 若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例如繼父收養繼子),則另一方(生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仍需共同扶養。
未成年收養: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收養,法律更是謹慎。 《民法》第1079條之1 明確規定:
《民法》第1079條之1:「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這表示法院在審核收養申請時,會把「養子女的最佳利益」擺在最優先考量。法院會全面審酌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品行、保護教養意願及態度,甚至子女的意願和人格發展需求,確保收養是真正對孩子有益的決定。
扶養義務的「輕重」之分:生活保持與生活扶助
扶養義務在法律上其實有兩種不同程度:
- 生活保持義務: 這是較高的標準,通常適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對父母。即使扶養義務人自身經濟能力有限,也必須盡力犧牲自己來扶養對方,確保對方能維持基本生活。
- **生活扶助義務:這是較低的標準,僅在扶養義務人有餘力時才需負擔。
請記住,養父母對未成年養子女的扶養義務,屬於「生活保持義務」 。這份責任是全面且優先的。
案例故事:扶養義務,不能說免就免!
故事一:養子該不該扶養疏遠的養母?
陳媽媽年邁無力工作,每月僅靠微薄年金度日,生活陷入困境。她向養子小華(化名)請求扶養費。小華卻抗辯說,他高中時期,陳媽媽曾有一段時間未與他同住,沒有盡到扶養責任,而且自己經濟狀況也不寬裕,希望可以減免扶養義務。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媽媽確實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的必要。對於小華的抗辯,法院仔細調查後發現,陳媽媽當年雖然與小華分居,但並非「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因此,法院判決小華仍需負擔扶養費。法院強調,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生活保持義務」,即使子女經濟餘力不足,也應盡力扶養父母。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主張減免扶養義務並非易事,法院會嚴格審查父母是否有嚴重失職的情形。
故事二:養父過世後,想終止收養認祖歸宗?
張先生(化名)的養父過世後,他繼承了養父數千萬元的遺產。然而,張先生卻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他主張養父已過世,收養目的已完成,且希望回歸本家,讓自己的子女也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法院怎麼看? 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聲請。法院認為,張先生與養父之間的收養關係並非形式,養父生前確實對張先生盡了扶養照顧的責任。張先生不僅已繼承養父大筆遺產,且在養父生前並未盡到扶養養父的義務。法院認為,如果此時許可終止收養,將顯然對已故的養父不公平。至於張先生主張為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法院認為這並非終止收養的必要或急迫理由。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終止收養並非單方意願就能決定,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的實質意義、養子女是否已從收養關係中獲益,以及終止收養是否違背已故養父母的生前意願。
扶養義務可以減輕或免除嗎?
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也允許扶養義務人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 規定:
《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表示如果您因為扶養對方而導致自己都無法生活,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但如果是扶養您的父母或配偶,則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更進一步, 《民法》第1118條之1 則針對受扶養權利人的不當行為提供了減免空間: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條文意味著:
- 如果受扶養人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等不法侵害行為。
- 如果受扶養人對您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然而,請特別注意,這條規定不適用於受扶養權利者為「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 。也就是說,您對未成年養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不能以這些理由減免。
給家庭責任承擔者的實務建議
- 收養成立前,務必審慎評估: 透過專業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訪視調查與評估。確保您對收養的法律責任有充分了解,並準備好書面契約,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
- 收養關係存續中,明確責任歸屬: 一旦收養關係成立,您對養子女的扶養責任與親生子女無異。本生父母的扶養義務則暫時停止。若為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則他方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 終止收養,應循法律途徑: 若有終止收養的考量,無論是合意終止(未成年人需法院認可)或是養父母死亡後終止,都必須向法院聲請。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法院會審酌終止是否「顯失公平」,而非僅憑養子女單方意願。
- 扶養義務爭議,備妥證據: 如果您因自身困難或受扶養權利人有不當行為,希望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請備妥相關證據向法院提出聲請。但請記得,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不適用減免規定。
結論
收養子女是一項充滿愛與挑戰的決定,也伴隨著重要的法律責任。身為家庭責任承擔者,理解這些法律規定,不僅能保障您與養子女的權益,更能為您的家庭建立起穩固的法律基礎。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收養子女的扶養責任,讓您的家庭之路走得更踏實、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收養子女後,親生父母對孩子還有扶養義務嗎?
A: 根據《民法》第1077條規定,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會「停止」。這表示親生父母暫時不需負擔扶養義務,這份義務會轉由養父母承擔。但這僅是停止,而非消滅,一旦收養關係終止,權利義務便會回復。
Q: 如果養子女長大後不願扶養我,我可以怎麼辦?
A: 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與親生子女無異,屬於「生活保持義務」。如果養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或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等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法院會依個案情節審酌。
Q: 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可以隨意終止收養關係嗎?
A: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確實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然而,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080條之1審酌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法院會綜合考量收養的實質意義、養子女是否已從收養關係中獲益(如繼承遺產)、以及終止收養是否違背已故養父母的生前意願等因素,並非單憑養子女單方意願即可決定。
Q: 法院在審核未成年人收養時,最重視什麼?
A: 根據《民法》第1079條之1規定,法院在審核未成年人收養時,必須以「養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全面審酌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品行、保護教養意願及態度,以及子女的意願和人格發展需求等一切情狀,確保收養決定對孩子的長遠福祉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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