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中年子女的您,肩上可能扛著照顧年邁父母與扶養子女的雙重責任。當家庭關係中涉及「收養」議題時,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往往變得更加複雜。您是否曾疑惑,身為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與親生子女有何不同?或者,如果您的養父母過去未盡扶養責任,您現在是否仍需扶養他們?甚至,在養父母過世後,您是否還有機會終止收養關係?這些問題不僅關乎情感,更涉及您實質的法律責任與權益。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解析收養關係中的扶養義務,並提供實用的法律指引,讓您能更清楚地應對這些挑戰。
收養關係下的扶養義務,與親生子女一樣嗎?
首先,最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收養關係一旦成立並經法院認可,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與婚生子女是完全相同的。
根據 《民法》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這代表,您對養父母負有與親生父母相同的扶養義務。同時, 《民法》第1114條也明確指出: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收養關係建立了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直系血親法律關係,因此彼此互負扶養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親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停止。這表示本生父母原則上不再需要扶養養子女,養子女也不再需要扶養本生父母。但有例外情況,例如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該子女與未出養的本生父母一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誰該扶養?扶養的標準與順序
當有多位扶養義務人時,法律有明確的順序規定。 《民法》第1115條說明: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簡單來說,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扶養義務是優先的。如果有多個子女,且親等相同,則應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至於受扶養的資格, 《民法》第1117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表示,對於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要他們「不能維持生活」,即使有謀生能力,子女仍負有扶養義務。而扶養的程度,則會依據 《民法》第1119條,考量受扶養人的需要、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雙方身分來決定。
特別提醒,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屬於 「生活保持義務」 ,這意味著即使子女自身經濟狀況不佳,也應優先考量扶養父母,以維持他們的基本生活。
養父母不盡責,我可以不扶養嗎?
這是許多養子女心中的疑問。法律並非一味要求扶養,在特定情況下,您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1條提供了解套的可能: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這表示,如果您的養父母曾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或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然而,實務上法院對於「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認定標準相當嚴格,通常要求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例如惡意遺棄、長期不聞不問導致子女生活困頓等,才有可能成功。
案例故事:未同住就代表未盡扶養義務嗎?
小華的養母丁女士,在小華成年後向法院聲請要求小華給付扶養費。小華則抗辯,在她高中三年期間,養母並未與她同住,也未直接照顧她,因此養母未盡扶養義務,她應該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責任。
然而,法院在審理後發現,小華高中期間雖然與本家姐姐同住,但這是經過養父母協議或本家親屬協助的安排,且小華當時有實習收入及親屬資助,並未陷於難以維持生活的困境。養母丁女士其後也有聯繫小華,並接回同住至小華成年。法院最終認定,養母丁女士並無「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的情形,因此駁回了小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裁定小華仍應按月給付扶養費。這個案例說明,主張養父母未盡扶養義務來減免責任,需要證明養父母有「惡意不扶養」且情節重大的行為,單純的未同住或由他人協助照顧,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未盡義務。
養父母過世後,還能終止收養嗎?
養父母過世後,收養關係是否就無法改變了呢?其實不然。 《民法》第1080-1條規定: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這表示,即使養父母已逝,養子女仍可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然而,法院在審酌時會考量終止收養是否會對已故養父母「顯失公平」。
案例故事:為個人利益終止收養,法院怎麼看?
阿明自1歲起就被養父收養並扶養長大。養父過世後,阿明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主要理由是希望他的子女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以獲得教育補助及考試加分。在養父過世後,阿明也繼承了養父逾260萬元的遺產。
法院審理後認為,養父生前已實際負擔扶養照顧責任,阿明也因收養關係而繼承了為數不少的遺產。如果此時許可終止收養,將對已故養父顯失公平。此外,阿明主張的理由(為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非終止收養的必要性或急迫性。因此,法院駁回了阿明的終止收養請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法院在判斷「顯失公平」時,會綜合考量養子女是否已從收養關係中獲益,以及終止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
律點通給您的實務建議
- 理解扶養義務的性質: 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是「生活保持義務」,這份責任是基於法律擬制的親情而生,與親生子女無異。
- 減免扶養的舉證責任: 若您認為養父母過去未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等行為,想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務必妥善保存相關證據。法院的認定標準通常較高,需證明情節重大。
- 終止收養的考量: 養父母過世後終止收養,法院會審酌是否「顯失公平」。若您未從養父母處獲得實質利益(如遺產),或因收養關係承受過重負擔,較有可能獲得許可。
結論
面對收養關係中的扶養義務,法律賦予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相同的責任,這是一份基於法律擬制親情而生的義務。然而,法律也提供了解套的可能,例如在養父母嚴重失職時減免扶養,或在特定條件下終止收養。關鍵在於理解這些法條的適用情境與實務認定標準。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晰地掌握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讓您在複雜的家庭關係中,能更有智慧地做出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與親生子女有何不同?
A: 根據《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原則上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這表示一旦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並無二致,都屬於直系血親間的「生活保持義務」。
Q: 如果養父母過去沒有好好照顧我,我可以不扶養他們嗎?
A: 依據《民法》第1118-1條,若養父母曾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您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實務上,法院對「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較高,需要您提出充分證據證明養父母有惡意或嚴重失職行為。
Q: 養父母過世後,我還能終止收養關係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1080-1條,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仍可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會審酌終止收養是否「顯失公平」。若您未從養父母處獲得實質利益(如遺產),或因收養關係承受過重負擔,法院較有可能許可。
Q: 如果我的配偶收養了我的孩子,我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會停止嗎?
A: 不會停止。這是《民法》第1077條的例外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例如繼父收養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則該子女與其本生父母中未出養之一方(即繼父的配偶)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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