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親人離世,遺產分配往往是家人間最敏感也最複雜的議題。特別是當家庭中存在「收養」關係時,關於養子女能否繼承親生父母或養父母的遺產,以及親生父母能否繼承養子女的遺產,這些問題常讓許多當事人感到困惑與無助。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收養關係對繼承權的影響,並提供實用的指引,幫助您釐清權益。
養子女與繼承權:您必須知道的法律規定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一旦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就等同於養父母的婚生子女。這表示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享有完全相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最重要的「繼承權」。
《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這條文確立了養子女在養家的地位,他們是養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就像親生子女一樣。
權利義務的「停止」:與親生父母的關係
然而,收養關係也同時帶來一個重要的法律效果: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會處於「停止」狀態。這意味著,養子女不能同時對兩個家庭(養家和親生家庭)主張繼承權或扶養義務。簡單來說,當您是養子女時,在法律上,您主要對養父母負有繼承和扶養的責任,而對親生父母的這些權利義務則暫時被擱置。
《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請注意第二項的但書,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例如繼父收養繼女),那麼這位「他方」(生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就不受影響,子女對生母仍有繼承權。另外,如果收養者(養父)在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的親生父或母(生母)結婚,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也會回復,這會讓繼承權的認定更加複雜。
繼承權的判斷時點:死亡那一刻最關鍵
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繼承權,最重要的時間點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這表示,當您的親生父母或養父母離世時,您與他們的法律關係是什麼狀態,就決定了您是否具有繼承權。如果當時您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而停止,那麼您就無法繼承他們的遺產。
收養關係終止,權利義務會「回復」,但不溯及既往
如果收養關係因為某些原因終止了,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回復。但這裡有一個重要的原則:這種回復「不溯及既往」 。也就是說,如果您的親生父母在您被收養期間過世,即使後來收養關係終止,您也無法回頭去繼承他們在收養期間過世的遺產。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除了繼承權,還有「酌給遺產請求權」
即使您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如果您在被繼承人生前曾長期持續扶養他,法律也提供了一種保障機制,這就是「酌給遺產請求權」。
《民法》第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這項權利與繼承權不同,它是一種「遺產債務」。簡單來說,就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必須先支付這筆款項,才進行繼承。重點在於有沒有「生前繼續扶養」的事實,不一定要求您生活困頓才能請求。
兩則情境故事,讓您秒懂法律應用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概念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運用,我們來看兩個常見的情境:
情境一:被收養後,還能繼承親生手足的遺產嗎?
小華在很小的時候就被叔叔阿姨收養了,與親生父母和手足的關係在法律上就此停止。多年後,小華的親生哥哥不幸過世,留下一些遺產。此時,小華雖然與親生哥哥有血緣關係,但因為他當時仍處於被收養的狀態,他與親生家庭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停止」的。因此,即使小華之後終止了收養關係,也無法回頭去繼承親生哥哥的遺產,因為繼承權的判斷時點,是在他哥哥過世的那一刻。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強調了「繼承開始時點」的重要性。判斷繼承權,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下的法律關係為準。
情境二:長期照顧過世長輩,但不是繼承人,能分到遺產嗎?
阿美與張奶奶沒有血緣關係,也不是法律上的繼承人,但張奶奶生前身體不好,阿美一直無微不至地照顧她,生活起居都由阿美打理,形同親人。張奶奶過世後,雖然阿美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因為她長期扶養張奶奶的事實,她可以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法律會考量阿美扶養張奶奶的程度及其他關係,來決定是否從遺產中酌給一部分給阿美,以保障她生前付出的辛勞。
律點通提醒: 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若有長期扶養事實,仍有機會透過「酌給遺產請求權」獲得遺產的一部分。這與繼承權是不同的概念。
實務操作建議:保障您的權益
面對遺產分配,特別是涉及收養關係時,您可以這樣做:
- 確認關鍵時點的法律關係: 務必釐清被繼承人死亡時,您與他之間的收養關係是存續、終止,還是有特殊例外情況(如《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或第3項)。這直接影響您的繼承權。
- 考慮收養終止的影響: 如果您是養子女,且希望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必須在親生父母過世前終止收養關係。但請記住,終止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 主張酌給遺產: 如果您曾長期扶養過世者,即使沒有繼承權,也可以向親屬會議主張酌給遺產。請妥善保存您扶養事實的相關證據,例如金錢往來紀錄、共同生活證明等。
結論
收養關係讓家庭結構更加多元,也使得遺產分配的法律問題變得複雜。理解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繼承權判斷的關鍵時點,對保障您的權益至關重要。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對收養與繼承權有更清晰的認識。若您仍有疑慮,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讓律師協助您妥善處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養子女對親生父母還有繼承權嗎?
A: 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停止」的,這也包含了繼承權。因此,除非有特殊例外(如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或收養者與親生父母結婚),否則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通常無法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Q: 如果收養關係終止了,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A: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回復。然而,這種回復「不溯及既往」。這表示,如果親生父母是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過世的,即使之後收養關係終止,養子女也無法繼承當時已發生的遺產。繼承權的判斷時點,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為準。
Q: 什麼是「酌給遺產請求權」?誰可以請求?
A: 「酌給遺產請求權」是《民法》第1149條規定的權利,指被繼承人生前持續扶養之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向親屬會議請求從遺產中酌給一部分。這並非繼承權,而是一種遺產債務。請求的關鍵在於是否有「生前繼續扶養」的事實,不以請求人生活困頓為必要。
Q: 如果被收養人是往生者,那他的親生父母可以繼承嗎?
A: 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1項及第2項的原則,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視同婚生子女,而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則停止。因此,當被收養人(養子女)過世時,其遺產應由養父母及其親屬依繼承順位繼承,親生父母通常不具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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