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下,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全解析
「長大後要孝順父母」這句話,在台灣社會中是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然而,對於身處收養關係中的您,無論是養子女、養父母,還是親生父母,對於這份「扶養義務」的法律界線,是否曾感到疑惑?
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民法》中關於成年子女扶養父母的規定,特別釐清收養關係下的權利與責任,讓您對這份法律義務有更清楚的認識。
收養關係與扶養義務的建立
首先,我們要了解的是,收養關係在法律上具有與親生子女相同的效力。這代表一旦收養關係合法成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就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一般。
- 《民法》第1077條 明確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這表示,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有扶養義務,其法律地位與親生子女完全相同。
至於親生父母與親生子女的關係,在收養關係成立後,原則上會終止。這意味著:
- 《民法》第1077條之1 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其與本生父或母之關係,不適用之。」
因此,一般而言,被收養的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不再對其親生父母負有扶養義務。
法律如何定義「扶養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主要依據《民法》親屬編的規定,屬於「生活扶助義務」。這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持義務」有所不同。
- 生活扶助義務: 指扶養義務人(子女)在維持自己與身分相當的生活後,仍有餘力時,才負扶養義務。扶養程度會考量受扶養人(父母)的需要、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及雙方身分地位。
簡單來說,法律不會要求您為了扶養父母而犧牲自己的基本生活,而是要求您在能力範圍內給予協助。
誰有權利被扶養?(受扶養權利之要件)
根據 《民法》第1117條,父母要能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這表示:
- 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生活。 法院會審查父母名下的存款、不動產、退休金等財產狀況,以及是否有工作能力和收入。即使有財產,若這些財產不足以支應數年開銷,或無法立即變現,仍可能被認定為「不能維持生活」。
誰要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之順序及分擔)
《民法》第1114條 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成年子女對父母(包含養父母)負有扶養義務。若有多名子女, 《民法》第1115條 規定,子女作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順序優先於其他親屬。若有多名子女且親等相同,則會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扶養義務可以減輕或免除嗎?——「不孝條款」的適用
這是一個許多收養關係當事人特別關心的議題,尤其當養父母或親生父母曾有不當行為時。 《民法》第1118條之1 俗稱「不孝條款」,為扶養義務帶來了彈性: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意味著,如果您的父母(無論是養父母或親生父母,但請記得收養關係下親生父母的扶養義務已停止)曾對您有以下行為,且情節重大,您可以請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
- 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例如長期家暴、言語霸凌等。
-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例如父母在您年幼時長期遺棄、不聞不問,導致您生活困頓或感情疏離。
法院會綜合考量各種證據,判斷情節是否「重大」,以維護公平性。
實務案例分享:當扶養義務遇上家庭情仇
案例一:年邁養父生活困難,養子女應分擔扶養費
小明從小被王先生夫婦收養,長大後事業有成。王先生年邁體衰,因一場意外行動不便,積蓄也已耗盡,無法獨自維持生活。他向法院聲請,請求小明及其他子女(若有)給付扶養費。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確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考量王先生的實際需求(包含醫療、養護費用)及當地平均消費水準,核定每月扶養費金額,並依小明及其他子女的經濟能力,判決他們應按比例分擔扶養義務。
律點通提醒: 即使是養子女,對養父母的扶養義務也與親生子女無異。當養父母確實無法維持生活時,成年養子女有法律上的扶養責任。
案例二:親生父親長期失職,成年女兒獲免除扶養義務
小芳從小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她的親生父親好賭成性、工作不穩,從未盡到照顧與扶養的責任,父女感情疏離。長大後,親生父親突然向小芳請求扶養。小芳向法院主張,親生父親自她年幼時即對其生活不聞不問,罔顧稚齡子女的照護關愛,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免除對親生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後,根據母親的證詞及父親當庭的自白,認定父親確實長期未盡扶養責任,情節重大。因此,法院准許小芳免除對親生父親的扶養義務。
律點通提醒: 雖然此案例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但其精神同樣適用於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若養父母在養子女成長過程中,有《民法》第1118條之1所列的重大過失,養子女亦可據此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主張您的權益?
- 確認受扶養權利人資格: 若是父母(或養父母)請求扶養,需證明其「不能維持生活」。建議收集醫療證明、財產清單、收入證明等資料。
- 評估扶養義務人能力: 若您是子女,應評估自身經濟能力,包括收入、資產、負債及其他扶養負擔。
- 優先協議: 扶養方式和金額,建議當事人之間先嘗試協議。若能達成共識,可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
- 訴訟途徑: 若協議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由父母提起)或「減輕/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由子女提起)。
重要提醒: 若您想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必須就父母(養父母)對您有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等事實負舉證責任。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如報案紀錄、保護令、社工訪視紀錄、通訊紀錄等。
結論:理解法律,守護家庭的和諧與公平
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法律與倫理的雙重體現。對於收養關係中的當事人而言,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尤為重要。它不僅保障了年邁父母的基本生活,也為子女在面對不公平對待時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濟途徑。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認識自己的權利與責任,進而維護家庭關係的平衡與和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被收養後,我還需要扶養我的親生父母嗎?
A: 根據台灣《民法》第1077條之1規定,一旦收養關係合法成立並存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親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會停止。這表示,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您原則上不再對您的親生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例外情況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則與本生父或母之關係不適用此規定。
Q: 如果我的養父母從小對我不好,我長大還需要扶養他們嗎?
A: 若您的養父母對您有《民法》第1118條之1所列的「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甚至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這些行為的存在及情節的重大性。
Q: 法院如何決定扶養費的金額?
A: 法院會綜合考量受扶養權利人(父母或養父母)的實際需要(如醫療、生活開銷),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同時,也會審酌負扶養義務者(子女)的經濟能力(收入、資產、負債)及雙方的身分地位來決定扶養費的金額。若有多位子女,法院會依其經濟能力比例分擔扶養義務;若經濟能力相當,則可能平均分擔。
Q: 如果我經濟狀況不好,扶養父母會影響我的生活,該怎麼辦?
A: 《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您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或養父母)的扶養義務可以請求法院減輕。這表示法律不會要求您為了扶養父母而犧牲自己的基本生活。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法院會根據您的實際經濟狀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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