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扶養約定,您是否擔心它「無效」?
在家庭關係中,無論是離婚協議中的扶養費約定,或是父母間對於子女教養、姓氏等權利義務的協議,都牽涉到重要的法律效力。您可能花費許多心力與對方達成共識,但這些約定真的具有法律強制力嗎?萬一約定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日後可能引發更多爭議,甚至被法院認定無效。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扶養約定相關的法律眉角,告訴您哪些約定有效、哪些無效,以及如何保障您的權益,讓您簽訂的約定真正有保障。
1. 約定有效的第一步:別踩「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紅線
任何法律行為,都不能違反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規範或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這就是法律上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原則。如果約定內容踩到這條紅線,即使雙方都同意,約定也會被法院認定無效。這是《民法》的核心精神。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案例故事:結婚同時預立離婚協議,有效嗎?
小美與阿華熱戀時,為了讓彼此安心,兩人約定好若未來離婚,阿華要給小美一筆可觀的補償金。甚至在結婚登記當天,他們就把這份「離婚協議」一併簽署了。幾年後,婚姻觸礁,小美想依約請求補償金,但阿華卻說這約定無效。
法院怎麼看呢?法院認為,這種在結婚時就預先約定離婚條件的行為,形同鼓勵輕率離婚,動搖了婚姻制度的基礎,明顯違反了善良風俗。因此,即使雙方白紙黑字簽了,這份「預立離婚協議」也會被宣告無效。不過,如果約定中其他部分,例如子女的扶養費或財產分配,是獨立且不違反公序良俗的,那部分約定仍可能有效。
律點通提醒: 契約的成立,首要條件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民法》第153條第1項)。但更重要的是,約定內容必須合法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特別是涉及婚姻關係存續或解除的約定,務必謹慎。
2. 約定內容怎麼寫才有效?關鍵在「真意」與「條件」
有時候,約定內容會附帶一些條件,例如「如果發生某件事,約定才生效」。這就是「停止條件」。
《民法》第99條第1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法院在解釋約定時,不會只看字面意思,而是會深入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民法》第98條)。因此,約定內容務必明確具體,清楚說明條件是什麼、條件成就時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才能避免爭議。
3. 孩子的事,法院說了算!「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約定,法院都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即使父母雙方已達成協議,若該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仍有權力介入並依子女最佳利益做出調整。
《民法》第1089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這表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共同保護及教養的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任何約定都不能剝奪或免除這項核心義務。
案例故事:約定孩子跟誰姓,說了算嗎?
王先生與太太離婚時,在協議中約定其中一個孩子未來要改從母姓,以繼承外婆家的香火,王先生也因此在財產分割上多讓步。但後來,王太太卻反悔,不願意讓孩子改姓。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規定,子女姓氏的決定權屬於父母雙方,且必須以書面約定。單方面承諾或未經另一方同意的約定,不具強制力。王先生與王太太的約定,僅是王先生「承諾去與王太太約定」孩子改姓,而非「直接讓孩子改姓」。由於王太太後來不同意,這份約定便無法強制執行,也不會因此影響到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4. 約定後情勢變了怎麼辦?扶養費可以調整嗎?
長期性的扶養約定,例如子女扶養費或贍養費,可能會遇到雙方經濟狀況、孩子需求等「情事變更」的情況。如果這些變化是非當時能預料的,且依原約定給付會顯失公平,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調整約定內容,例如增減扶養費用。
5. 跨國扶養約定?外國判決在台灣的效力
若您的扶養約定或親子關係是在國外法院判決確定,例如透過境外代孕取得子女,該外國判決在台灣是否有效呢?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規定,我國法院會進行形式審查,若符合要件(例如無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會承認其效力。這為跨國家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連結可能性。
扶養約定,掌握三大關鍵,保障您的權益!
簽訂任何扶養約定,都建議您掌握以下三大關鍵:
- 內容明確具體: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詞句,務必將金額、給付方式、期限、權利義務等細節寫清楚。
- 合法且不違法: 約定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更不能違背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特別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事項,法院會優先考量孩子的福祉,因此約定時應充分考慮孩子的實際需求。
一份合法且周全的扶養約定,能為您和您的家庭提供穩固的法律保障。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相關法律權益,讓您的約定真正發揮效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與對方簽訂的扶養約定,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A: 不一定。約定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才有效力。首先,雙方必須是出自真實意願達成共識。其次,約定內容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在結婚時就預先約定離婚條件的協議,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無效。此外,若約定涉及未成年子女,還必須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否則法院仍可能介入調整。
Q: 如果扶養約定中附帶了條件,例如「對方找到工作後才開始給付扶養費」,這個條件會如何影響約定效力?
A: 這類約定屬於「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約定的效力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時(即對方找到工作)才會發生。在條件成就之前,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並不會生效。因此,約定時務必明確寫清楚條件內容、判斷標準以及條件成就或不成就時的法律效果,避免日後爭議。
Q: 我與前配偶約定好孩子的姓氏,但後來對方反悔,我能強制執行嗎?
A: 根據《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的決定或變更,必須由父母雙方以書面共同約定。如果只有一方承諾或約定,而另一方未參與或事後反悔,則該約定不具強制力,您無法單方面要求對方履行。法院會強調父母雙方合意的重要性,並且仍會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
Q: 簽訂扶養約定後,如果我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我可以要求調整扶養費用嗎?
A: 可以。根據《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的「情事變更原則」,如果契約成立後,發生了非當時可以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導致依原約定給付顯失公平,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增減扶養費用或變更其他約定效果。法院會根據您的實際情況和子女的需求來審酌判斷。
Q: 我在國外與外籍配偶簽署的扶養協議,在台灣是否有效力?
A: 原則上,若該扶養協議已在外國法院獲得確定判決,我國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進行形式審查。只要該外國判決不違反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我國法院通常會承認其效力。但若有爭議,仍需透過法律程序由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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