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共同生活金錢分擔:協議保障您的權益

共同生活金錢分擔:協議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財產分擔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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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金錢分擔:協議保障您的權益

無論是與伴侶共同生活、與朋友合資購屋,或是與生意夥伴共同經營,金錢往來與費用分擔總是關係中不可避免的一環。當關係緊密時,我們常因信任而忽略白紙黑字的約定,然而一旦發生摩擦或關係生變,這些「沒有說清楚」的費用,往往就成了難以釐清的法律糾紛。身為經常簽署各類約定的您,更應了解這些金錢分擔的法律眉角,預先保障自身權益。

家庭生活費用,法律怎麼說?

您可能聽過「夫妻財產共有」或「共同分擔家計」的說法,這在法律上確實有明確規範。

根據 《民法》第1003條之1,針對夫妻關係: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這表示,只要是合法的夫妻關係,家庭生活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食、衣、住、行、育、樂、醫療等,原則上應依雙方的經濟能力、家務分工等綜合考量來分擔。此外,因這些費用產生的債務,夫妻對外是負「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清償。

而對於依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成立關係的同性伴侶,其第14條也有相同的規定,分擔原則與夫妻關係完全一致。

重點提醒: 上述條文的適用對象,僅限於「夫妻」或「同性伴侶」這兩種有法律依據的關係。如果您是與伴侶同居但未登記,或與朋友共同生活,這些法律規定就無法直接適用。

共有物費用分擔的法律盲點

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是共同擁有的財產(例如合資購買的房屋),所有相關費用都能依據《民法》來分擔。但實務上,這可大有學問!

《民法》第822條規定了共有物的負擔: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這條文指的是共有物「本身」的管理、收益費用及稅捐等,例如房屋的管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然而,實務上明確指出,共有物的「購買價金、仲介費、代書費、取得時的稅捐」以及「室內裝修費」等,並不屬於《民法》第822條所稱的「管理費及其他負擔」 。換句話說,如果您與他人合資購屋或投資不動產,這些「取得成本」和「裝修費用」,若沒有額外約定,是不能單純依據《民法》第822條來請求對方分擔的。

沒說清楚的錢,最後怎麼算?

當沒有明確約定,或關係不屬於夫妻/同性伴侶時,法院通常會回歸到「不當得利」或「消費借貸」等原則來判斷。但這需要嚴格的證據支持。

  • 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 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導致他人受損害」時,受益者應返還其利益。但關鍵在於「無法律上原因」,如果您的支出被認定是基於贈與、扶助或自願,就難以構成不當得利。
  • 消費借貸 (《民法》第474條): 指的是雙方有「借貸」的合意,一方將金錢或其他物品交付給另一方,而對方承諾會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證明「借貸合意」是關鍵。

實務案例解析:沒約定,錢難討!

案例一:合資買房,分手後裝潢費討不回?

小陳與小美原本是論及婚嫁的情侶,決定合資購買一間房子作為愛巢,並登記為各半共有。雖然口頭說好各負擔一半的購屋款與裝潢費,但實際支出時,小陳代墊了大部分的款項。後來兩人感情生變,小陳想向小美討回代墊的款項,卻遭到小美拒絕。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雖然出資較多,但僅憑共有物的應有部分各半,不代表出資比例就必須各半。在感情甚篤時,一方願意多負擔一些費用,這並不違背常理。更重要的是,法院強調,購屋價金、仲介費、代書費,以及室內裝修費,這些都不屬於《民法》第822條規定的「共有物管理費及其他負擔」 。由於小陳無法證明雙方有明確的「代墊借款」或「共同分擔」的書面約定,也無法證明小美有不當得利,最終小陳的請求被駁回。

案例啟示: 非婚姻關係的共同財產投資,務必針對「取得成本」與「裝修費用」簽訂明確的書面協議,否則日後難以主張!

案例二:離婚後仍同住,生活費是借是贈?

老王與前妻阿珍離婚後,因故仍共同居住一段時間。在此期間,老王代墊了阿珍的部分生活費及子女學費,並主張雙方曾有債務清償的協議。阿珍則抗辯這些支出是老王基於舊情或自願贈與,並非借貸。

法院審理時,老王提出記帳明細、證人證詞,以及與阿珍的對話錄音,證明兩人曾約定共同消費會分攤,且阿珍曾有部分款項的「返還」行為,錄音中也顯示阿珍同意清償部分債務。法院綜合判斷認為,兩造既已離婚,老王已無法律義務為阿珍支出生活費與學費,阿珍辯稱是基於感情因素的贈與,不合常情。最終,法院認定雙方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判決阿珍應返還部分款項。

案例啟示: 即使是親密關係中的金錢往來,只要有明確的借貸合意證明(如對話紀錄、錄音、記帳),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債務關係,而非贈與。

實務操作建議:防患未然是上策

為了避免未來不必要的金錢糾紛,身為職業約定當事人的您,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要點:

  • 簽訂書面協議: 無論是同居伴侶、共同購屋者或任何共同生活關係,強烈建議就生活費用、共有物相關費用(包括購置、裝修、稅費、管理費等)的分擔比例、支付方式、期限及爭議解決機制,簽訂詳細的書面協議。這是最能有效避免日後爭議的方式。
  • 明確區分款項性質: 支付款項時,應明確其性質是借貸、贈與、代墊還是共同分擔。若為借貸,應有借據或明確的借貸合意證明;若為代墊,應有日後償還之約定。
  • 保留完整證據: 務必保留所有相關支付憑證(例如:匯款紀錄、轉帳明細、收據、發票、信用卡帳單等)及溝通紀錄(例如: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錄音等),以證明費用支出及雙方約定。
  • 定期結算與對帳: 對於共同生活或共有物費用,建議定期進行結算與對帳,並由雙方確認,以避免累積過多爭議。

結論:清晰的約定,穩固的關係

金錢糾紛不僅耗費時間精力,更可能破壞珍貴的關係。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已了解在台灣法律框架下,不同關係類型對金錢分擔的認定差異,以及實務上常見的盲點。預先透過清晰的書面約定,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據,是保障自身權益、維繫和諧關係的不二法門。讓金錢不再成為關係中的絆腳石,而是透明且可預期的共同責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非夫妻或同性伴侶的同居關係,生活費用分擔有法律規定嗎?

A: 台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非婚姻或同性伴侶同居關係的生活費用分擔義務。除非您們之間有明確的契約約定(無論書面或口頭,但口頭需有證據證明),否則一方為共同生活所為的支出,常被視為基於感情因素的贈與或無償扶助,難以請求返還。因此,書面約定在此類關係中尤為重要。

Q: 共同購買不動產時,房子的購買價金、仲介費、代書費和裝修費用,可以依《民法》第822條按比例分擔嗎?

A: 不行。《民法》第822條所稱的「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僅限於因共有物本身所產生的管理、收益費用及稅捐(如管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不動產的「購買價金、仲介費、代書費、取得時的契稅」以及「室內裝修費」等,都不屬於此條文的規範範圍。若要請求分擔這些費用,必須有額外的明確約定,或依不當得利等其他法律關係主張。

Q: 如果我與對方只有口頭約定金錢分擔,這在法律上有效嗎?需要什麼證據來證明?

A: 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原則上是有效的,但證明其存在和內容卻非常困難。在金錢糾紛中,主張有口頭約定的一方,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建議您保留所有能輔助證明口頭約定的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電子郵件、錄音檔、匯款備註、記帳明細、證人證詞,甚至是對方曾有部分清償的行為等。證據越完整,越有利於您的主張。

Q: 我借錢給親友,但對方遲遲不還,我該怎麼確保這筆錢能要回來?

A: 為確保借款能順利收回,最關鍵的是證明雙方有明確的「借貸合意」及「金錢交付」。建議您: 1. 簽訂借據:載明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 2. 轉帳證明:透過銀行轉帳,並在備註欄註明「借款」字樣。 3. 對話紀錄:保留所有關於借款、還款承諾的通訊軟體對話或錄音。 4. 儘早催告:若對方逾期未還,應立即發出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以保留追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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