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夥事業,共有財產管理權限怎麼分?
您與伴侶攜手經營事業,共同打拼,但您們是否曾思考過,那些共同持有的辦公室、廠房、車輛,甚至是家族傳承的土地,該如何明確管理與使用?尤其當事業擴大或資產增值時,若對「共有財產」的使用權限沒有清晰約定,很可能從甜蜜夥伴變成法律爭議的當事人。
「律點通」深知事業經營夫妻的困境,今天就來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共有物管理使用權限」的眉眉角角,幫助您們未雨綢繆,讓事業與感情都能長久穩固。
什麼是「共有」?「分管契約」又是什麼?
在法律上,當數人共同擁有一項財產(無論是不動產或動產),我們稱之為「共有」。每個共有人對這份財產都擁有一個「應有部分」,這是一個抽象的比例,並非指實體上某個特定區塊。例如,您和伴侶各持有公司辦公室的二分之一,並不代表您擁有左半邊,他擁有右半邊,而是對整個辦公室享有二分之一的權利。
然而,這種抽象的共有關係,在實際使用上往往不便。這時,「分管契約」就派上用場了!
分管契約,簡單來說,就是共有人之間針對共有物如何使用、管理、收益所達成的協議。它能將共有物中特定的部分,劃歸給特定共有人專門使用或管理,取代了大家都能使用全部的原則。例如,協議辦公室的某個區域專供您使用,另一個區域專供伴侶使用。
法律怎麼說?不可不知的關鍵法條
台灣的《民法》對共有物的管理與使用有明確規範,其中有幾個條文對您特別重要:
- 《民法》第818條:共有物使用收益的基本原則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這條文告訴我們,原則上每個共有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持有的比例,使用共有物的全部。但請注意關鍵字:「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這就為分管契約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據,讓您們可以透過協議來限制或擴大彼此的使用範圍。
- 《民法》第820條:共有物管理方式的彈性
這條文規範了共有物的管理方式,原則上採多數決。但同樣地,如果共有人間有「契約另有約定」(也就是分管契約),那麼就優先適用您們的約定。這也意味著,一份明確的分管契約,能讓您們的管理方式更有彈性,不受限於多數決的限制。
- 《民法》第826-1條:分管契約對第三人的效力
《民法》第826-1條:「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這條文極為重要!它告訴我們,對於不動產,如果您的分管契約經過地政機關登記,那麼即使未來有人買下其中一個應有部分,這個買家也必須遵守您們當初的分管約定,無須其知悉即可拘束。但如果是動產或未登記的不動產分管契約,則要等新的買家「知悉」或「可得而知」時,才能對他產生效力。
生活化案例:從故事看懂分管契約
- 王先生和李太太的辦公室困擾:默示分管的效力
王先生和李太太共同購入一棟老舊大樓的其中一層,作為他們網路行銷公司的辦公室。這層樓原本是開放空間,但他們的前手(也是一對夫妻檔)在購入時,就已經將空間隔成兩半,各自使用一套廁所和儲藏室。王先生和李太太接手後,也沿用這種方式,各自管理自己的區域,多年來相安無事。後來,李太太想擴大業務,需要使用王先生的區域,但王先生不同意,主張該區域一直由他專用。李太太認為,他們之間沒有書面約定,王先生不應獨佔。
法院怎麼說? 類似的案例中,法院通常會認為,如果共有物自興建以來,其隔間或使用狀態就已區分,且共有人或其前手長期以來都各自占有使用特定部分,互相容忍,沒有爭執,這就可能形成了默示的分管契約。即便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這種長期且明顯的佔用狀態,足以讓法院認定分管契約的存在,並對後續取得應有部分的當事人產生拘束力。
- 陳老闆和林老闆娘的停車位爭議:未定期限分管的終止
陳老闆和林老闆娘共同開發了一個小型社區,社區內的公共停車位在興建之初,就約定好讓所有住戶共同使用和通行。這個約定沒有設定期限,大家也一直遵守。十幾年後,陳老闆想在其中一塊公共停車位上搭建一個小賣場,便召集了社區住戶會議,以多數決方式通過了終止原分管契約的決議。林老闆娘不同意,認為這個約定是當初全體共有人共同同意的,不能隨意終止。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在類似案例中指出,若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訂立的未定期限分管契約,其終止原則上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換句話說,不能僅憑多數決就片面終止。這強調了分管契約的穩定性,除非有特殊情況導致契約難以繼續履行,否則不能輕易變更。
事業經營夫妻的實務操作建議
為了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紛爭,事業經營夫妻在管理共有財產時,務必考慮以下幾點:
- 書面約定並登記:這是最穩妥的做法!對於不動產,強烈建議您們簽訂一份書面分管契約,並依《民法》第826-1條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這樣一來,無論未來應有部分轉移給誰,這份分管契約都具有物權效力,能有效拘束後續的受讓人,確保您們的權益。
- 明確約定內容:契約內容務必清晰,載明分管的具體範圍(例如:哪間辦公室、哪個停車位)、使用方式、管理責任、費用分擔、契約期限(如果想設定)以及爭議解決機制。越詳細越好,避免模糊空間。
- 維持外部公示性:如果分管契約沒有登記,或涉及動產,那麼您們實際使用的狀況就必須具備高度的「外部公示性」。例如,用明顯的隔間、標示牌、或長期獨占使用的狀態,讓外人一眼就能看出特定部分是由誰專用,這樣才能在未來主張「對方知悉或可得而知」分管契約的存在。
- 審慎終止與變更:一旦分管契約成立,特別是未定期限的約定,其終止或變更原則上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若真有情勢變更導致無法繼續,可考慮透過協商或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結論:為您的事業與家庭資產,預先規劃!
事業經營夫妻在共同打拼的同時,更應重視財產的規劃與管理。一份清晰且具法律效力的分管契約,不僅能明確您們對共有財產的使用權限,更能有效預防潛在的家庭與事業糾紛。透過書面約定、地政登記,並維持良好的使用公示,您們就能為資產築起一道堅實的法律防線,讓事業經營之路走得更穩健,家庭關係也更和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分管契約」?為什麼事業經營夫妻會需要它?
A: 「分管契約」是共有人之間,針對共同持有的財產(如辦公室、廠房、車輛等),約定如何使用、管理與收益的協議。對於事業經營夫妻來說,這能將抽象的共有權利,具體劃分出各自專用的空間或負責的範圍,例如約定誰使用哪間辦公室、誰負責哪塊土地的管理。這樣可以避免因使用權限不明確而產生爭執,讓事業運作更順暢,家庭關係也更和諧。
Q: 我們夫妻共同持有一間辦公室,如果未來想賣掉其中一方的應有部分,新的買家會受我們分管契約的約束嗎?
A: 這取決於您的分管契約是否有「登記」。如果您的辦公室是不動產,且分管契約已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那麼依《民法》第826-1條,新的買家無論知不知道,都必須遵守這個分管契約。但如果沒有登記,則需證明新的買家在購買時「知悉」或「可得而知」這個分管契約的存在,才對他有拘束力。因此,強烈建議辦理登記,以確保效力。
Q: 我們夫妻共同經營事業多年,一直以來都默契地各自使用公司資產的特定部分,但沒有簽署書面協議。這樣算有分管契約嗎?
A: 有可能。法律實務上承認「默示分管契約」的存在。如果雙方長期以來對各自占有、管領的共有物特定部分互相容忍,沒有干涉,形成事實上的分管狀態,且這種使用狀態具有外部公示性(例如有明顯的隔間、長期固定使用等),法院就可能認定存在默示分管契約。雖然如此,為了避免爭議,仍建議將默示約定轉化為書面並辦理登記。
Q: 我們夫妻想購入一筆共有土地,如何確認這塊土地是否有被其他共有人約定分管?
A: 在購買前務必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首先,向地政機關查詢該土地的登記資料,看是否有已登記的分管契約。其次,務必實地勘查土地的實際使用狀況,觀察是否有被特定共有人長期獨占使用的區域或設施。最後,主動向現有共有人詢問是否有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分管協議,並仔細審閱所有相關的買賣契約、建商文件等,確保全面了解狀況。
Q: 如果我們夫妻已經簽訂了分管契約,但後來因為事業發展,想改變或終止這個契約,可以怎麼做?
A: 這要看您們當初簽訂的契約是否有約定終止或變更的條件。如果契約是「未定期限」且經全體共有人(即您們夫妻兩人)同意成立,那麼原則上其終止或變更也需要您們「全體同意」。不能僅憑一方的意願就單方面改變。若因情勢變更導致原約定難以繼續,可嘗試協商達成新共識,或在無法協商時,可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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