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不動產使用難題?分管契約讓您安心管理!
您是否正為了與他人共有不動產的使用方式而感到困惑,甚至因此產生摩擦?例如,您想使用某個特定區域,卻發現其他共有人早已長期佔用?或是您剛買下共有房產的一小部分,卻不清楚自己實際能使用哪些範圍?在台灣,許多共有財產的使用問題,都可以透過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來釐清與保障,那就是「分管契約」。
什麼是共有不動產與分管契約?
首先,讓我們了解「共有」的概念。當數人共同擁有一筆不動產時,每個人對該不動產所擁有的權利,稱為「應有部分」。這個應有部分是抽象的比例,並非指不動產的特定部分。原則上,所有共有人都可以依據自己的應有部分比例,使用收益共有物的全部,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然而,實際生活中,讓所有共有人都使用整塊土地或整棟建築物並不實際,因此,共有人之間常會私下約定各自管理和使用特定部分,這就是所謂的「分管契約」。
分管契約不一定要是書面形式,有時即使沒有明確簽訂書面,只要共有人之間長期以來各自使用特定範圍,互不干涉,且彼此容忍,法律上也會認定存在「默示」的分管契約。一旦分管契約成立,各共有人就可以單獨使用其分管的部分,甚至可以將其出租給他人,而無須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分管契約對新所有權人有效力嗎?
這是財產管理約定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如果原有共有人之間有分管契約,當其中一位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轉讓給新的所有權人(即「繼受人」)時,這個分管契約對新所有權人是否仍然有效力呢?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國《民法》在2009年增訂了重要的條文:
《民法》第826條之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者,亦同。 不動產共有人間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未經登記者,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仍應受其拘束。但其係繼受於不知情之共有人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的意思是:
- 已辦理登記的分管契約: 如果分管契約有在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那麼它對所有後來買受或取得物權的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無論新所有權人是否知情,都必須遵守。
- 未辦理登記的分管契約: 即使沒有登記,分管契約原則上對新所有權人仍有拘束力。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新所有權人是從一個「不知情」的原共有人那裡繼受而來,那麼新所有權人就不受此分管契約的拘束。這顯示了登記的重要性,能大幅降低爭議。
實務案例解析:分管契約的效力與風險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看看分管契約在實務中是如何運作的。
案例一:老舊公寓的默示分管
在一個老舊的公寓社區裡,住戶們長年來各自使用自家門前的空地,有的種花,有的停機車,彼此從不干涉。其中一戶的張先生,將自家應有部分賣給了新搬來的林小姐。林小姐發現鄰居李先生佔用了她家門口的一小塊空地,於是要求李先生歸還。李先生卻說:「這塊地我們都用幾十年了,大家都有默契。」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沒有書面契約,但張先生與李先生等原共有人之間,因長期互相容忍,已形成「默示的分管契約」。由於林小姐在買房時,這塊空地被佔用的情況已是顯而易見,應為她所知悉,因此林小姐作為繼受人,仍應受這個默示分管契約的拘束,不能要求李先生歸還。
啟示: 即使是沒有書面的默示分管契約,若新所有權人「知悉」或「可得而知」其存在,仍可能受其拘束。這凸顯了買受前實地勘查的重要性。
案例二:大樓屋頂使用權的消滅危機
某棟大樓在數十年前曾有份分管契約,約定頂樓的突出物由特定住戶專用。然而,這份契約並未辦理登記。多年過去,大樓內許多戶別都經歷了轉手,新的住戶陸續搬入。後來,當初被約定專用的住戶主張權利時,管理委員會及其他新住戶卻表示對這份多年前的契約毫不知情,也從未同意。
最高法院最終認定,由於這份分管契約未經登記,且許多新住戶在買受時並不知情也無從得知,導致這份分管契約對這些不知情的新住戶不具效力。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當分管契約無法拘束部分共有人時,可能導致整個分管契約的效力「全部歸於消滅」。
啟示: 這個案例發生在《民法》第826條之1增訂前,但其精神仍提醒我們:未經登記的分管契約,即使在修法後,若新所有權人能證明自己是「不知情」的繼受人,仍可能不受拘束。更嚴重的,若無法拘束多數繼受人,甚至可能導致整個分管約定失效。因此,辦理登記是保障分管契約效力的最重要手段。
財產管理約定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無論您是現有共有人,還是正考慮購入共有不動產的潛在買家,以下建議能幫助您保障自身權益:
如果您是共有不動產的現有所有權人:
- 優先訂立書面分管契約: 清楚約定各共有人使用、收益的範圍、方式及期限,並請所有共有人簽名確認,避免口說無憑。
- 務必辦理分管契約登記: 依據《民法》第826條之1,將分管契約送交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這是確保契約效力能對抗未來所有繼受人的關鍵步驟,能大幅減少日後爭議。
- 公寓大廈應納入規約: 如果您的共有物是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應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分管約定載明於「規約」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確保其對所有住戶(包括新住戶)的拘束力。
如果您正考慮購入共有不動產的應有部分:
- 詳盡的盡職調查: 在簽約前,除了查閱地籍謄本、建物謄本,更要向賣方、鄰居或管理委員會(若為公寓大廈)詢問,了解是否有任何分管契約或實際分管使用情形。
- 查閱公寓大廈規約及會議記錄: 若為公寓大廈,務必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確認是否有「約定專用」的部分,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賦予您的權利。
- 實地勘查使用現況: 親自到現場查看共有物的實際使用狀況,是否有長期被特定共有人佔用或分管的跡象,並拍照存證。
- 買賣契約中明確約定: 在買賣契約中要求賣方明確告知是否有分管契約存在,並約定若因分管契約導致權益受損的賠償責任。
結論:主動管理,保障權益
共有不動產的管理與使用,涉及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透過本文的說明,您應該能理解「分管契約」的重要性,它不僅能釐清共有人間的使用範圍,更是保障您財產權益的關鍵工具。無論是透過書面約定並辦理登記,或是在購買前仔細調查,主動積極地處理,才能有效避免未來的法律爭議,確保您的不動產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分管契約一定要簽書面才有效嗎?
A: 分管契約不一定要簽署書面才有效。實務上,即使沒有書面契約,只要共有人之間長期以來各自使用特定範圍,互不干涉,且彼此容忍,法院仍可能認定存在「默示」的分管契約。然而,為了避免日後爭議,強烈建議您訂立書面契約並辦理登記,以確保其效力及對繼受人的拘束力。
Q: 如果分管契約沒有辦理登記,對新買家還有效力嗎?
A: 根據《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未經登記的分管契約原則上對新買家(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仍有拘束力。但若新買家能證明自己是從「不知情」的原共有人那裡繼受而來,則不受該分管契約的拘束。這表示,未登記的契約存在較高的風險,可能因新買家的不知情而失效,甚至可能導致整個分管約定歸於消滅。
Q: 公寓大廈的「約定專用」部分,算是分管契約嗎?
A: 是的,公寓大廈的「約定專用」部分,本質上就是一種分管契約。這類約定通常會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載明於公寓大廈的「規約」中。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區分所有權的繼受人(新住戶)應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的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因此規約中的約定專用對新住戶具有拘束力。
Q: 我能單方面修改或終止分管契約嗎?
A: 不行。分管契約是共有人之間基於合意所訂立的約定,其變更或終止原則上需要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即使是《民法》第820條規定的多數決原則,也僅適用於共有物的「管理行為」,而非分管契約本身的變更或終止。若有共有人不同意,分管契約可能難以變更或終止,容易形成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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