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規劃夫妻財產:預防約定,您真的懂了嗎?
許多夫妻在步入禮堂前,會希望為未來的生活做好萬全準備,其中也包括對財產的規劃。然而,關於「離婚時的財產分配,能不能預先約定好?」這個問題,您可能聽過各種說法,甚至感到困惑。
律點通今天就要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分配的奧秘,特別是針對「預防約定夫妻」最關心的議題,幫助您在規劃未來時,能站穩法律的腳步,真正保障彼此的權益。
台灣夫妻財產制度概覽:先懂「剩餘財產分配」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原則上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關係因為離婚而消滅時,就會產生一個重要的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的核心精神,是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家庭的共同努力與貢獻,使婚後累積的財產能在關係消滅時公平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就是把婚後各自努力賺取的財產(排除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扣掉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差額要平均分配。當然,法律也賦予法院彈性,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此外,為了避免一方惡意脫產,《民法》也有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3 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這表示,如果您發現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這些財產仍會被納入計算,保障您的權益。
「預先約定拋棄」有效嗎?法律與實務的眉角
這是許多預防約定夫妻最關心的問題:我們可以在婚前或婚姻中,就先約定好未來離婚時,誰都不要分誰的財產嗎?
案例一:預先約定拋棄?法院說「無效」!
小王和小美結婚多年,感情一度出現裂痕。為了挽回婚姻,兩人曾簽署一份「協議書」,其中約定如果未來真的離婚,雙方都拋棄對彼此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來兩人還是走向離婚,小美想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小王卻拿出當初的協議書。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種在尚未離婚、甚至婚姻關係還在維持中預先約定「拋棄」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權的行為,是無效的。理由是,法律設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了保障夫妻對家庭的共同貢獻,這項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不能被「預先拋棄」的。
律點通提醒您:在婚姻關係尚未消滅前,預先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案例二:離婚時的「最終分配」有效力!
那麼,是不是就不能約定財產分配了呢?並非如此。關鍵在於約定的時間點與內容的明確性。
阿華和莉莉決定離婚時,兩人坐下來,詳細列出各自的存款、房產、車輛和債務,並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雙方財產各自所有,各自負債各自清償,不再互相請求財產。」莉莉後來反悔,想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這份協議的文字和雙方簽約時的真意來看,他們已經就所有財產達成了「最終的分配共識」,即使沒有明確寫上「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字眼,也等同於他們放棄了再依民法規定請求分配的權利。因此,這份協議是有效的。
這與前述「預先拋棄」的原則並不衝突。關鍵在於,這份協議是在離婚時,雙方充分了解彼此財產狀況後,基於自由意願所做的最終且全面的財產分配,而非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概括性的預先拋棄。
離婚協議的「契約聯立」:小心連帶失效!
當財產分配約定是包含在離婚協議書中時,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您必須知道——「契約聯立」。
案例三:離婚無效,財產約定跟著失效!
小陳和阿芳簽了離婚協議書,也去戶政事務所辦了登記。協議書上約定好房產歸小陳,阿芳不用付扶養費,小陳還要給阿芳一筆贍養費。但後來,法院發現當初簽協議書的兩位證人,其實並沒有親自聽到小陳和阿芳說要離婚的真意。
法院判決,因為離婚證人沒有「親見親聞」離婚真意,導致兩願離婚的程序不符《民法》規定,所以這份離婚是「無效」的。既然離婚本身無效,那麼協議書裡那些關於財產分配、贍養費的約定,因為是「依附」在離婚成立的前提下,也跟著全部失效了。
律點通提醒您:如果您和伴侶的財產約定是包含在離婚協議書中,那麼務必確認離婚程序本身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否則所有約定都可能白費!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這條文明確規定了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離婚契約就會無效,連帶影響依附在其上的財產分配等約定。
律點通給「預防約定夫妻」的實用建議
- 婚前協議的限制: 婚前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制(例如約定分別財產制),但直接約定未來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的具體金額或拋棄權利,可能面臨效力上的挑戰。
- 離婚協議的明確性: 若在離婚時簽訂財產分配協議,務必明確且詳細地列出所有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債權、債務等)的歸屬和分配方式。應使用清晰的文字,例如直接載明「雙方同意不再互相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或「本協議已就所有夫妻財產為最終分配」。
- 遵守離婚形式要件: 若財產分配協議與兩願離婚協議綁定,務必確保離婚協議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法定要件,即書面、兩位以上親見親聞離婚真意的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否則,離婚無效將導致財產分配協議也無效。
- 充分揭露財產: 協議時應誠實揭露所有婚後財產及債務,避免日後因一方隱匿財產而引發爭議。
- 避免口頭約定: 任何關於財產分配的重要約定,務必以書面形式為之,並由雙方簽名確認。口頭約定在法律上舉證困難,容易產生爭議。
結語:規劃未來,保障現在
規劃夫妻財產是每對伴侶都應重視的課題。透過今天的解析,相信您對「預防約定」的法律界線有了更清楚的認識。記住,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預先拋棄剩餘財產分配權是無效的,但在離婚時,清晰且符合法律要件的財產分配協議,則會受到法律的尊重。提早了解、審慎規劃,才能讓您的婚姻之路走得更穩健,也為彼此的未來提供最堅實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可以約定好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嗎?
A: 婚前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制(例如約定分別財產制),但若直接約定未來離婚時「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預先設定具體金額,這類約定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因為法律認為這項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預先拋棄。
Q: 如果我們離婚協議書上寫「財產各自所有,互不請求」,這有效嗎?
A: 如果這項約定是在您們真正決定離婚時,雙方在充分了解彼此財產狀況後,基於自由意願所達成的協議,且協議內容足以表明您們已對所有夫妻財產進行了最終且全面的分配,那麼法院通常會尊重這份約定,並取代民法規定的平均分配原則。關鍵在於協議的時間點和當事人的真意。
Q: 離婚協議書簽完後,是不是一定要辦理離婚登記才算數?
A: 是的,根據《民法》規定,兩願離婚除了要以書面為之,還必須有兩位以上親自見聞您們離婚真意的證人簽名,並且要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才算正式生效。如果沒有完成登記,即使簽了協議書,離婚關係也不成立,協議書中依附於離婚的財產分配等約定也會因此無效。
Q: 擔心對方會偷偷轉移財產,有辦法防範嗎?
A: 《民法》有相關規定,如果一方為了減少他方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而惡意處分婚後財產,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的處分,這些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以保障另一方的權益。建議在協議前,雙方應誠實揭露所有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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