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前協議公證有用嗎?保障婚姻財產,一次搞懂法律眉角

婚前協議公證有用嗎?保障婚姻財產,一次搞懂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前協議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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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為愛築基,法律先行

步入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里程碑。除了浪漫的愛情與共同的願景,您是否曾思考過,如何為這段關係奠定更穩固的法律基礎?「婚前協議」在台灣逐漸受到重視,它不僅是理性溝通的體現,更是未來可能面臨挑戰時的法律保障。然而,婚前協議究竟該如何簽訂?公證或認證有何不同?哪些條款具備法律效力?讓律點通為您一一解析。

釐清概念:公證與認證,大不同!

在探討婚前協議前,我們必須先了解兩個關鍵法律概念:公證認證

什麼是公證?

公證是指公證人依照法律規定,就法律行為或其他私權事實,證明其真實性或合法性,並作成公證書。公證書對於特定事項,例如金錢給付、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約定,具有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意味著,一旦對方未履行協議,您無需再透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大幅節省時間與成本。公證不僅證明簽名真實,更證明法律行為的內容與形式符合法律規定,證明效力較強。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者,得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這條法規是婚前協議中,關於財產給付約定能否直接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

什麼是認證?

認證則是指公證人僅證明私文書上的簽名或蓋章為本人所為,或證明私文書的繕本、影本與原本相符。認證僅證明文書的形式真實性,不涉及文書內容的實質合法性或有效性。經認證的私文書,在法律上僅有形式上證據力,不具有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

簡而言之:公證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認證只有「證明簽名或文件真實」的效力。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常見條款

婚前協議本質上屬於契約,原則上受契約自由原則拘束。然而,由於其涉及身分關係,內容仍須受《民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限制。以下是婚前協議中常見的約定及其法律效力:

  • 家務分工之約定:實務上多數認為,法無明文禁止夫妻約定家務分工,且有助於避免婚後爭執,故此類約定通常有效,並得辦理公證。

  • 自由處分金之給付:這類約定通常被視為特殊贈與,有助於促進夫妻平等地位。實務多數認為此約定無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虞,得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 外遇違約金之約定:此類約定涉及夫妻忠誠義務,實務上存在較大爭議。部分見解認為其違反婚姻純潔性及善良風俗而無效。然而,亦有見解認為其並非當然無效。公證人若受理此類公證,通常會依《公證法》第71條規定,向當事人闡明其「可能」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並建議修正;若當事人仍堅持,公證書內會依《公證法》第72條但書規定註記疑義。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條規定是判斷所有法律行為(包括婚前協議條款)是否有效的核心原則。

關鍵提醒:登記婚制度下公證的角色

我國《民法》自2007年修正後,結婚採 「登記婚」制度,這點對婚前法律準備人至關重要!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這條明確指出,結婚的生效要件是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婚前協議或結婚書面之公證,本身並不具備使婚姻生效的效力。即使舉行了盛大的公證結婚儀式,若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婚姻仍不具法律效力。

實務上曾有案例探討,若夫妻已完成結婚登記,之後才到公證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含儀式),此公證是否仍有法律實益?雖然該提案最終撤回,未有正式結論,但普遍共識是,由於婚姻已因登記而成立,此時的公證已無法再為婚姻本身增添法律效力,僅具形式上的紀念意義。

實務案例解析:小明與美玲的婚前約定

小明和美玲即將步入婚姻殿堂,他們希望透過婚前協議,為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預先做好規劃。他們擬定了一份協議書,內容包含:

  1. 家務分工:約定美玲負責煮飯,小明負責洗碗。
  2. 自由處分金:小明每月固定給美玲一筆「自由處分金」,作為美玲對家庭貢獻的肯定,並約定若未按時給付,可直接強制執行。
  3. 外遇違約金:約定若任何一方有外遇行為,需支付對方高額違約金。

他們帶著協議書前往公證處,希望讓這份協議更具法律效力。公證人仔細審閱後,給出了專業的說明與建議:

  • 家務分工:公證人表示,此類約定在法律上並無禁止,且有助於夫妻釐清責任、避免婚後爭執,完全可以辦理公證。
  • 自由處分金:公證人解釋,這筆「自由處分金」被視為一種特殊贈與,符合《公證法》中關於金錢給付的要件,因此可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這表示如果小明未來沒有按時給付,美玲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需打官司。
  • 外遇違約金:公證人特別提醒,關於「外遇違約金」的約定,在法律實務上仍有爭議。因為這可能涉及《民法》第72條「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問題。公證人會充分闡明其潛在的法律風險,並建議他們是否需要修正。如果小明和美玲仍堅持保留此條款,公證人會在公證書上註記這項疑義。

這個案例清楚顯示,婚前協議中涉及財產給付的條款(如自由處分金),透過公證能大幅提升其執行力。而涉及忠誠義務的違約金條款,公證人會採取較為謹慎的態度,並善盡闡明義務。

婚前協議公證的實用指南

雖然婚前協議的公證並非婚姻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它能為您的婚姻帶來以下實質效益:

  1. 提升執行力:對於協議中約定的金錢給付(如自由處分金、特定條件下的財產分配、贍養費等),辦理公證可使其具有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省去日後訴訟的麻煩與費用。
  2. 強化證據力:經公證的婚前協議,其內容與簽名真實性具有高度的證明力,有助於避免日後爭議,即使不具強制執行效力之條款,亦可作為有力證據。
  3. 釐清權利義務:透過公證程序,公證人會闡明協議內容的法律意義,有助於當事人充分理解其權利義務,減少未來糾紛。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內容合法性:婚前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民法》第72條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過度限制人身自由、剝奪基本權利、或約定顯失公平的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特別是涉及「外遇違約金」等條款,應審慎評估其合法性及可執行性。

  • 真實意願:協議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自由的意願表達,不得有脅迫、詐欺等情事。公證人會詢問當事人有無公證之真意。
  • 財產約定:夫妻財產制契約(如分別財產制)的訂立,雖可透過公證,但其對抗第三人仍需辦理登記。婚前協議中涉及財產分配的約定,應明確具體。
  • 子女相關約定:關於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約定,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即使婚前約定,日後法院仍可能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調整。

結論:為您的幸福婚姻,預作法律準備

婚前協議並非對婚姻的不信任,而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它能讓雙方在理性溝通的基礎上,為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數做好準備。透過公證,更能賦予協議書強大的法律效力。在步入禮堂前,花些時間了解並規劃婚前協議,無疑是為您的幸福婚姻,添上一道堅實的法律防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

A: 婚前協議本身不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只要是雙方合意簽署,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就具有契約效力。然而,透過公證可以大幅提升協議的證據力,對於其中約定金錢給付的條款,更可取得「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旦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省去訴訟程序。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離婚後的贍養費或子女監護權嗎?

A: 可以。婚前協議可以約定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方式與金額。至於子女監護權(親權)的約定,雖然可以在婚前協議中預先約定,但法院在離婚時,仍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來審酌,不一定完全依照婚前協議的內容。因此,此類約定僅供法院參考,不具絕對拘束力。

Q: 如果婚前協議中約定「外遇就必須淨身出戶」,這有效嗎?

A: 「淨身出戶」這類約定,因其內容可能過度限制人身自由或顯失公平,且涉及《民法》第72條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判斷,在法律實務上仍有爭議。法院可能會認定其部分或全部無效。建議在擬定此類條款時,應諮詢專業人士,並考慮約定較為合理且符合法律精神的違約金或財產分配方式。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制嗎?例如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

A: 可以。夫妻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採用法定財產制以外的夫妻財產制,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然而,若要將此約定對抗第三人(例如債權人),則必須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否則僅在夫妻雙方間有效力,無法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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