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前協議怎麼簽?保障權益必看!

婚前協議怎麼簽?保障權益必看!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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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為您的幸福婚姻奠定穩固基石

步入婚姻是人生一大喜事,但除了浪漫與承諾,您是否也曾思考過如何為婚後生活預先做好規劃,讓彼此的權益都能獲得妥善保障?「婚前協議」正是這樣一份能讓您與伴侶安心,並在未來減少潛在摩擦的智慧工具。它不僅僅是為了防範未然,更是夫妻雙方在理性溝通下,對未來生活共同願景的具體展現。

本篇文章將由律點通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有效要件,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釐清常見的迷思與風險,確保您的婚前協議合法有效,真正發揮保障作用。

婚前協議,法律怎麼說?

婚前協議的簽署,主要依循台灣《民法》和《公證法》的相關規定。了解這些法條,是確保協議有效的第一步。

1. 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這是婚前協議的核心之一。台灣《民法》允許夫妻在婚前或婚後,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財產制度: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簡單來說,除了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可能面臨「剩餘財產分配」),您也可以選擇「約定財產制」,例如「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選擇「分別財產制」能讓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原則上無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而談到「剩餘財產分配」,《民法》有如下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表示,如果您沒有約定財產制,一旦婚姻關係結束(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婚後財產在扣除債務後,雙方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請注意,即使有剩餘財產,法律也賦予法院在特定情況下,考量夫妻對家庭的貢獻、子女照顧等因素,調整或甚至免除剩餘財產的分配額,以維護公平原則。因此,若您希望完全排除或明確規範婚後財產的分配,建議在婚前協議中選擇約定財產制,例如分別財產制。

2. 協議內容的界線: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婚前協議雖是契約自由的展現,但並非所有約定都有效。法律明文禁止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條規定是判斷婚前協議條款有效性的重要原則。舉例來說,任何試圖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主權,或預設婚姻終止條件的條款,都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3. 違約金的約定與酌減

在婚前協議中,您可以約定若一方違反約定(例如外遇)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然而,即使約定了違約金,金額也必須合理。如果約定金額過高,法院有權進行調整: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表示,即使您約定了一筆高額違約金,若未來發生爭議,法院仍可能依職權將其酌減至合理的範圍。

4. 公證的意義與強制執行力

婚前協議並非強制要求公證,但公證能大幅提升協議的證據力與執行力: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請求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者,公證人應依本法為之:一、關於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

這代表,婚前協議中若有涉及金錢給付的條款(如自由處分金、違約金),經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未來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去漫長的訴訟程序。公證人也會在公證前向您闡明協議的法律意義與可能效果,確保雙方充分理解。

實際案例解析:哪些協議有效?哪些無效?

了解法條後,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來看看法院如何判斷婚前協議的有效性。

案例一:限制婚姻自主的條款,無效!

小明與小芳在籌備婚禮時,為了「確保」婚姻長久,在婚前協議中約定:「若任一方提出離婚,則必須賠償對方巨額違約金,且終身不得再婚。」

然而,當這份協議在未來發生爭議時,法院認為,這種條款過度限制了個人對婚姻的自主決定權,以及離婚後的人身自由,違反了《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因此判定該條款無效。不過,協議中其他關於財產分配等不違反法律的約定,則仍然有效。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婚前協議不能成為限制個人自由的工具,婚姻的維繫應基於愛與自願,而非強制性的條款。

案例二:預立離婚協議,無效!

另一對夫妻,阿華與美玲,在婚前協議書中寫下:「若阿華未來再有外遇行為,美玲得無條件離婚,且阿華須支付高額精神慰撫金。」

法院指出,這種預先設定離婚條件,並預設婚姻關係終止的約定,因為預設了婚姻關係的終止,被視為違反婚姻的純潔性與善良風俗,因此「無條件離婚」的部分無效。然而,該協議中若有約定外遇後的扶養費或精神慰撫金等條款,如果這些條款與無效的「無條件離婚」部分可以分開,且本身不違反法律,則仍然有效。

這說明,雖然不能預設離婚條件,但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約定(如外遇違約金),在合理範圍內仍可能被認定有效。但請記得,《民法》第252條賦予法院酌減過高違約金的權力。

簽署婚前協議的最佳時機與注意事項

1. 簽署時機

顧名思義,婚前協議的最佳簽署時機,當然是在結婚登記之前。此時雙方尚未進入婚姻關係,較能理性客觀地協商,避免情感因素影響判斷。即使婚後,夫妻仍可透過「婚後協議」變更財產制,甚至約定溯及至結婚日生效,但婚前簽署通常能更全面地規劃。

2. 重點注意事項

  • 書面形式: 婚前協議必須以書面為之。
  • 內容明確: 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避免模糊不清,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 雙方真意: 協議必須是雙方在自由、平等、無脅迫的情況下,基於真實意願所簽署。
  • 公證考量: 雖然非強制,但公證能強化證據力,並讓涉及金錢給付的條款具備「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大幅節省未來可能的時間與成本。
  • 避免違法條款: 務必避免約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條款,例如預立離婚協議、限制人身自由或婚姻自主權的條款,這些條款將被認定無效。
  • 財產資訊透明: 簽署涉及財產的協議時,建議雙方盡可能提供真實、完整的財產資訊,以避免日後因資訊不對稱而產生爭議。

結語

婚前協議並非不信任的表現,而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是夫妻雙方在步入婚姻前,對未來生活的共同規劃與承諾。透過清晰的約定,不僅能減少婚後可能發生的爭執,更能讓彼此在婚姻中感到安心與被尊重。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將是您與伴侶攜手邁向幸福的重要保障,為您的婚姻旅程奠定穩固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一定要辦理公證嗎?

A: 婚前協議在台灣法律上並非強制要求公證。但辦理公證能大幅提升協議的證據力,讓其真實性與合法性不易被質疑。更重要的是,若協議中包含金錢給付的條款(如自由處分金或違約金),經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未來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訴訟,能大幅節省時間與成本。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外遇的賠償金額嗎?

A: 婚前協議中可以約定外遇的賠償金額,也就是違約金。台灣實務上多數認為夫妻互負忠誠義務,此類約定有助於維護婚姻和諧,原則上是有效的。然而,請注意《民法》第252條規定,若約定的違約金額顯然過高,法院有權依職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因此,建議約定合理範圍的金額,以增加其有效性及未來執行的可能性。

Q: 如果婚後才想簽婚前協議,還可以嗎?

A: 可以的。雖然名稱是「婚前協議」,但其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或變更,在婚後仍然可以簽署,此時通常稱為「婚後協議」。例如,夫妻可以在婚後透過契約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甚至可以合意溯及至結婚日生效。這提供了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仍能彈性調整財產規劃的空間。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離婚條件,例如「若一方外遇即自動離婚」嗎?

A: 不可以。台灣法院實務明確指出,婚前協議中預先約定離婚條件,例如「若一方外遇即自動離婚」或「無條件離婚」等條款,因為預設了婚姻關係的終止,被認為違反婚姻的純潔性與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是無效的。婚姻關係的解除應基於當事人當下的真實意願或法定事由。不過,若協議中其他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分配、子女扶養或違約金等約定,與無效的預立離婚部分具有可分性且不違反公序良俗,則該部分仍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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