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前協議指南:財產分配、法律效力與實務解析

婚前協議指南:財產分配、法律效力與實務解析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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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是您為愛與未來做的智慧規劃

您正準備步入婚姻殿堂,沉浸在愛情的甜蜜中,但除了情感連結,您是否也曾思考過婚姻中的財產關係呢?「婚前協議」或許聽起來有些敏感,但它絕非不信任的表現,而是您和伴侶共同為未來規劃、為彼此負責的智慧之舉。一份完善的婚前協議,能預先釐清財產權責,避免日後潛在的紛爭,讓您的婚姻之路走得更穩健。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婚前協議的法律基礎、實務運作,以及簽署時的關鍵注意事項,讓您在做出重大決定前,擁有充分的法律知識。

揭開夫妻財產制的神秘面紗:法定與約定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

1. 法定財產制:未約定時的預設值

當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沒有特別簽訂任何夫妻財產契約時,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目前台灣的法定財產制,其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然而,它最大的特色在於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會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意味著,若您未簽署婚前協議,未來當婚姻關係結束時,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增加的財產(扣除債務、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後),其差額將會被平均分配。

2. 約定財產制:自主規劃的選擇

如果您與伴侶希望對財產關係有更明確的規劃,則可以透過簽訂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包含「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選擇約定財產制後,您的財產關係將依照契約內容處理。若選擇「分別財產制」並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就財產分配為其他約定,則可避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機制。

婚前協議,你該知道的關鍵法律條文

除了上述的財產制選擇,以下幾個民法條文,也是理解婚前協議不可或缺的基礎:

  • 《民法》第1012條:婚姻關係中的彈性變更 即使婚後選擇了某種財產制,未來若有需求,夫妻雙方仍可透過契約廢止或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這提供了財產制度的彈性。

  • 《民法》第1017條:婚前婚後財產的區分 本條主要規範法定財產制下財產的歸屬與認定。它區分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確立了各自所有的原則。例如,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利息、股息等孳息,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 《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核心 這是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差額的依據。但請注意,繼承、無償取得(如贈與)的財產及慰撫金,是不列入分配的。法院在特定情況下,也可基於公平原則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以衡酌夫妻對家庭的貢獻。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民法》第72條:契約自由的界線 婚前協議作為契約,其內容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該條款將無效。例如,約定限制離婚自由的條款,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 《民法》第98條:探求真實意圖 在解釋協議內容時,法院會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非僅限於字面意義,這對於判斷協議的實際效力至關重要。

真實案例故事:婚前協議的影響有多大?

透過以下兩個真實案例,您將更了解婚前協議在實務上的運作與影響:

案例一:婚後約定分別財產,可以溯及生效嗎?

阿明和小芳在民國100年步入禮堂,當時兩人對夫妻財產制沒有特別約定,所以依法律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但過了十年,在民國110年時,他們決定重新規劃財產,簽訂了「分別財產制」契約,並特別註明這個約定要「溯及」到他們結婚的那一天起生效。後來,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小芳主張這個溯及的約定無效,想依原來的法定財產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法院認為,夫妻間基於契約自由,婚後約定財產制並溯及生效是有效的,即使這會影響到剩餘財產的計算,也是雙方自由處分的結果。這個案例說明了夫妻對於財產關係的自主決定權,即使是婚後,也能透過合意重新安排過去的財產關係。

案例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約定,能取代剩餘財產分配嗎?

小華和美玲決定離婚,他們在離婚協議書上寫下:「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負債各自清償,彼此互不干涉,也不再互相請求任何財產。」然而,離婚後小華卻反悔,向法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協議書上沒有明確寫「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幾個字,但根據協議內容,雙方已經清楚表達了互不請求財產的真實意圖。因此,法院認定小華已經放棄了這項權利,駁回了他的請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協議文字的精確性固然重要,但法院最終仍會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簽署婚前協議,你需要注意什麼?

一份有效且周延的婚前協議,能為您的婚姻提供堅實的保障。在簽署前,請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1. 簽訂時機與內容

  • 時機: 您可以在結婚前(婚前協議)或結婚後(婚後協議)簽訂財產契約。
  • 內容: 協議內容除了選擇夫妻財產制外,還可以涵蓋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家務分工、子女照顧養育、離婚時的贍養費或財產分配方式(例如預先約定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

2. 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書面形式: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都應該以書面為之。
  • 登記效力: 雖然契約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為確保契約內容能對抗第三人(例如債權人),強烈建議您向法院辦理登記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未經登記的約定,雖然在夫妻雙方間有效,但對外的拘束力將受限。

  • 契約自由的限制: 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也不能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限制人身自由、過度不公平或顯失衡平的條款,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 意思表示真實性: 簽署協議時,務必確保雙方是在自由、自願且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的情況下進行。若存在詐欺、脅迫、錯誤等情況,可能導致契約被撤銷或無效。
  • 財產資訊揭露: 建議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充分揭露各自的財產狀況,以避免日後因資訊不對等而產生爭議,或影響協議的公平性。

結語:為愛加保,讓婚姻更堅固

婚前協議並非對愛情的質疑,而是對未來負責任的體現。它讓您與伴侶有機會在婚姻開始前,坦誠溝通並共同規劃重要的財產事宜,為彼此的權益提供保障。當您清楚了解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就能做出最符合雙方期待的選擇,讓婚姻關係不僅充滿愛,也充滿智慧與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一定要找律師見證或代寫嗎?

A: 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婚前協議必須由律師見證或代寫才能生效。只要雙方合意且以書面為之,原則上就有效。然而,婚前協議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和財產規劃,若能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或由律師協助起草,將能確保協議內容合法、周延,並符合雙方真實意願,有效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未來爭議。

Q: 簽了婚前協議後,未來還能修改或廢止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透過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種類的約定財產制。這表示婚前協議並非一成不變,若未來雙方情況或想法改變,仍有彈性調整的空間,但同樣需要雙方合意並以書面為之。

Q: 如果我的伴侶在簽訂婚前協議時隱瞞了部分財產,協議還有效嗎?

A: 若一方在簽訂協議時刻意隱瞞重大財產,可能影響到協議的公平性,甚至可能構成《民法》上的詐欺。在這種情況下,受隱瞞的一方可能會主張協議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而要求撤銷。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證據,探求當事人真意,若確實存在詐欺行為,協議的效力可能受到影響。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離婚後不付贍養費或子女扶養費嗎?

A: 關於贍養費的約定,若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或導致一方在離婚後生活陷入困境,法院仍有權介入調整,甚至認定該條款無效。至於子女扶養費,這是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義務,基於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父母不能透過協議完全免除此義務。即使協議中有所約定,若不利於子女,法院仍可能要求支付或調整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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