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前協議怎麼簽?法律效力與風險一次搞懂

婚前協議怎麼簽?法律效力與風險一次搞懂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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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為您的愛情與未來築起清晰的保障

婚前協議,是為愛情與未來建立清晰界線與共識的智慧之舉。它能有效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財產、生活費用分擔等爭議,讓您與伴侶能更專注於經營感情。

然而,婚前協議並非想怎麼約定就怎麼約定,它必須符合台灣的法律規範才能真正有效。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婚前協議的法律奧秘,助您簽署合法有效的協議!

婚前協議的法律本質與限制

婚前協議在法律上,本質上就是一份契約。它規範了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乃至於關係終止後的權利義務。然而,婚姻關係涉及高度的人身依附與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契約自由原則在此會受到「公序良俗原則」的嚴格限制。

什麼是「公序良俗」?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簡單來說,「公序良俗」就是國家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觀念與公共利益。婚前協議的條款若違反了這些社會共識,例如鼓勵離婚、過度限制人身自由,或顯失公平,都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

部分條款無效,協議就全無效嗎?

幸好,不一定!《民法》第111條但書規定,如果協議中部分條款無效,但這些無效條款可以獨立分割,且不影響其他有效條款的成立與目的,那麼協議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法院會盡力維持協議的有效部分,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婚前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有效但可酌減

在婚前協議中,常見約定若一方違反特定義務(例如忠誠義務)時,應支付違約金。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然而,約定違約金並非漫天喊價,法院仍有權力介入: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即使您與伴侶約定了高額違約金,若法院認為金額過高,仍會依職權酌減。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違約情節、所受損害程度等因素,將違約金調整到合理的範圍。

婚前協議與夫妻財產分配

婚前協議也能對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您可以選擇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明確婚前與婚後財產的歸屬與管理方式,避免未來財產分配的爭議。

法律實務案例:這些婚前協議條款會無效!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看看哪些條款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哪些又可能有效:

案例一:高額離婚利益,小心變成「鼓勵離婚」

小王與小李在婚前協議中約定,不論日後離婚原因為何,小王都必須將他名下所有婚前取得的房產(價值數千萬元)移轉給小李,否則就得支付巨額懲罰性違約金。這份協議的本意或許是希望給予小李保障,但實際執行上卻引發了爭議。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份協議的條款讓小李僅因離婚就能獲得鉅額財產,形同鼓勵離婚,與婚姻應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本質相違背,因此認定該條款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法院強調,婚前協議不應成為一方尋求離婚利益的工具。

案例二:預立離婚契約無效,但「扶養」與「忠誠」條款仍有效

阿哲與美玲簽署了一份協議,其中一條約定「如果阿哲再犯某事,美玲就可以無條件離婚」。同時,協議也約定了子女的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用,以及若一方有婚外情時的精神慰撫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無條件離婚」的約定,屬於預立離婚契約,因為它直接設定了離婚的條件,違反了善良風俗,因此無效。然而,關於子女扶養費、家庭生活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的約定,它們的目的正當,且與預立離婚契約部分具有「可分性」,因此仍被認定有效。至於精神慰撫金的金額,法院會考量雙方狀況予以酌減。

這兩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婚前協議的核心是「維護婚姻穩定」與「公平合理」。任何可能破壞婚姻純潔性或導致一方顯失公平的條款,都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

簽署婚前協議的實用建議

為了確保您的婚前協議能真正發揮作用,以下是幾點實用建議:

  • 明確約定財產歸屬: 清晰界定婚前、婚後財產的範圍及管理方式,甚至可以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避免日後爭議。
  • 家庭費用分擔: 協議可載明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比例或方式,讓責任更明確。
  • 忠誠義務與違約金: 可約定違反忠誠義務(如外遇)的違約金或精神慰撫金,但金額務必合理,以免被法院酌減。
  • 真意表達: 簽署協議應基於雙方真實、自由的意願,避免在脅迫或詐欺下簽署,否則協議可能無效或被撤銷。
  • 條款可分性考量: 撰寫時應注意條款間的獨立性,即使部分條款無效,也不至於影響整個協議。

結論:為愛加固,而非限制

婚前協議並非宣告愛情的不信任,而是對未來關係的負責任規劃。它能幫助您與伴侶在婚前就對重要議題達成共識,減少未來的不確定性,為婚姻生活注入更多安心與穩定。請記住,一份有效的婚前協議,是基於雙方坦誠溝通、互敬互重所達成的共識,它將成為您們婚姻關係的堅實後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

A: 不一定。台灣法律並未強制婚前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才有效力。只要雙方當事人基於真實意願,合意簽署,協議即具備法律效力。然而,透過公證人公證,可以確保協議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並在未來發生爭議時,增加其證據力。此外,對於金錢給付等條款,若經公證,還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大幅提升其執行效率。

Q: 婚前協議內容可以限制配偶的行為嗎?例如限制交友?

A: 婚前協議的內容不能過度限制配偶的基本人身自由或基本權利。例如,限制交友、居住地、職業選擇等條款,很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民法》第72條的「公序良俗」原則而宣告無效。協議的約定應以不侵犯個人尊嚴與基本權利為前提。

Q: 婚前協議約定外遇要賠償高額違約金,會完全有效嗎?

A: 旨在維護婚姻忠誠義務的違約金條款,通常被法院認為是有效的,因為它有助於維繫婚姻秩序。然而,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法院仍可依《民法》第252條的規定,依職權將其酌減至合理的數額。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違約情節的輕重、債權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以及社會一般經濟狀況等因素。

Q: 如果婚前協議裡有條款被法院判無效,那整份協議都會失效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11條但書的「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原則,如果婚前協議中的部分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但這些無效的部分可以獨立去除,且不影響協議其餘部分的成立與其主要目的,那麼協議的其他有效條款仍然會維持效力。這稱為「條款可分性」,法院會盡力維持協議中符合法律的部分。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婚後財產完全歸各自所有嗎?

A: 可以。台灣《民法》允許夫妻透過婚前協議,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的財產(無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都歸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且不適用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樣可以明確區分雙方財產,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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