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簽了卻無效?避開地雷,保障您的婚姻權益
步入婚姻是人生大事,許多準新人會考慮簽署婚前協議,希望能為未來生活預先規劃,保障彼此權益。然而,您知道嗎?一份看似完整的婚前協議,如果內容或簽署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很可能在未來發生爭議時,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形同廢紙!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婚前協議常見的無效原因,並提供實用的簽署指引,讓您的婚前協議真正成為守護幸福的基石。
婚前協議為何會無效?三大法律地雷報您知!
婚前協議的有效性,主要受《民法》規範。以下是您必須留意的三大法律地雷:
地雷一: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觀念和公共利益。如果婚前協議的內容違反了這些原則,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白話解釋: 協議的內容不能與社會普遍的道德標準或國家利益相牴觸。例如,過度限制個人基本自由,或是預設婚姻破裂條件的條款,都可能踩到這條紅線。
- 限制人身自由: 協議中若有過度限制一方工作權、居住自由、交友自由或再婚自由的條款,通常會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例如,約定婚後不能離職,或離婚後兩年內不得再婚,都可能無效。
- 預立離婚條件: 這是最常見的無效原因之一。台灣實務法院普遍認為,在結婚同時預立離婚契約或約定離婚條件,違反了婚姻應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本質,背離了婚姻的純潔性,因此依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
地雷二:簽署時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法律行為必須是當事人真實、自由的意願表達。如果協議是在不自由的情況下簽署,就可能被撤銷而無效。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解釋: 如果您是在被騙(詐欺)或被強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協議,您有權撤銷這份協議。但要證明詐欺或脅迫,舉證責任在於主張的一方,且法院認定非常嚴格。
《民法》第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酌減其給付。」
白話解釋: 如果一方利用另一方處於緊急、思慮不周或缺乏經驗的狀況,簽訂了明顯不公平的協議,法院可以撤銷或調整該協議。這也屬於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種。
地雷三:約定內容過於苛刻或不具可分性
即使部分條款合法,但若金額過高或條款之間牽連過深,也可能影響協議效力。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白話解釋: 婚前協議中常見的違約金條款(例如外遇違約金),如果約定金額太高,法院有權依職權酌減到合理的範圍。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經濟狀況、違約情節等因素。
《民法》第111條但書:「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白話解釋: 當婚前協議中的部分條款被認定無效時,如果這些無效部分可以被獨立移除,而不會影響其餘部分的獨立存在和目的,那麼協議的其他有效部分仍可維持效力。這對於避免整個協議因少數無效條款而被全盤否定至關重要。
真實案例解析:這些情況讓協議變廢紙!
為了讓您更具體理解,我們來看兩個真實情境改編的案例:
案例一:結婚當天就約好離婚?法院說不行!
情境: 小美與阿華在登記結婚的同一天,簽署了一份協議書。協議中不僅約定了婚後財產分配,甚至詳細載明了「如果未來離婚,財產要如何分,扶養費怎麼算」,還包含「不得干預對方婚後交友」等條款,並預設了離婚後履行的條件。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夫妻在結婚同時就預立離婚契約,這種行為與婚姻應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本質相違背,有背於善良風俗。因此,這份協議書中預立離婚條件的部分被認定為無效。
律點通提醒: 婚前協議應著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約定,而非預設婚姻破裂的處理方式。結婚當天就簽署預立離婚的協議,被認定無效的風險極高。
案例二:情急之下簽的協議有效嗎?
情境: 小陳與女友分手後,在深夜情緒激動的爭吵中,女友要求小陳簽署一份協議書。協議中要求小陳必須離職、兩年內不得談戀愛或交友,並要過戶一輛汽車給女友。小陳在壓力下簽了字,事後反悔,主張協議是在脅迫下簽署的。
法院判決: 法院審酌了當時的錄音與證人證詞,認定小陳確實是在深夜受到言語及情境壓力下簽署,其主張遭受脅迫,並撤銷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此外,協議中限制小陳離職(工作權)及兩年內不得談戀愛或交友(婚姻交友自由)的條款,也被法院認定侵害憲法保障之權利,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因此這些條款也屬無效。
律點通提醒: 簽署婚前協議務必在雙方冷靜、充分理解、且無任何壓力或脅迫的情況下進行。任何過度限制個人基本權利的條款,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如何確保您的婚前協議「有效」又「有力」?實用簽署指引
為了讓您的婚前協議能真正發揮作用,請務必掌握以下幾個關鍵:
1. 內容務必合法合理
- 避免預設離婚條件: 協議應著重於婚姻存續期間的權利義務,例如財產管理、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家務分工、子女教育等,避免直接約定離婚條件或預設離婚後才生效的條款。
- 尊重基本人權: 協議不得過度限制任何一方的憲法基本權利,如工作權、居住自由、交友自由、婚姻自主權等。
- 忠誠義務條款: 可約定婚內忠誠義務及違反時的賠償,但應確保賠償金額合理,避免過高而遭法院酌減。
2. 簽署過程務必嚴謹
- 充分協商與自願性: 確保雙方是在充分理解協議內容、自由意願且無受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簽署。避免在情緒激動、深夜或壓力環境下簽署。
- 公證: 雖然非強制,但將婚前協議進行公證可大幅提高其證明力,降低未來爭議中主張意思表示瑕疵(如詐欺、脅迫)的成功率。公證人會對協議內容進行審查,並闡明法律疑義。
3. 條款設計具備可分性
- 在協議中明確載明,若部分條款被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這有助於依《民法》第111條但書維持協議的有效部分。
結論:預防勝於治療,讓婚前協議成為愛的保障
婚前協議並非不信任的表現,而是對彼此關係的重視與負責任的態度。透過嚴謹的內容規劃和簽署程序,您可以有效避免協議無效的風險,確保這份愛的契約能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為您的婚姻之路鋪上穩固的基石。記住,一份有效的婚前協議,是為未來減少不確定性,讓彼此能更安心地投入婚姻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外遇要賠償高額違約金嗎?
A: 夫妻互負忠誠義務是婚姻本質,因此約定婚後忠誠義務並設定違約金通常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但若約定金額過高,法院仍會依《民法》第252條職權酌減至合理範圍,考量雙方經濟狀況、違約情節輕重、所受損害程度等因素。
Q: 如果婚前協議裡只有部分條款無效,整份協議都會作廢嗎?
A: 不一定。依《民法》第111條但書規定,如果無效的部分可以被移除,且不影響其餘條款的獨立存在和目的,那麼其他有效的部分仍可維持效力。為確保這點,建議在協議中明確載明「條款可分性」條款,即若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家務分工或自由處分金嗎?
A: 實務上多數意見認為,約定家務分工或自由處分金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這些約定有助於明確夫妻權利義務,維持家庭和諧。特別是自由處分金,若約定明確,甚至可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增加其約束力。
Q: 婚前協議一定要找律師或公證嗎?
A: 法律上並未強制婚前協議必須經過律師見證或公證。然而,尋求獨立律師諮詢能確保協議內容合法合理、符合您的最佳利益,並由律師見證簽署過程可證明其自願性。公證則能大幅提高協議的證明力,降低未來爭議中主張意思表示瑕疵(如詐欺、脅迫)的成功率,為協議提供更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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