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為愛加溫的「安心契約」
親愛的準夫妻們,恭喜你們即將邁入人生的新階段!結婚是兩個人愛情的昇華,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除了浪漫的婚禮籌備,您是否曾想過,如果能事先把未來可能遇到的問題說清楚、講明白,是不是會讓婚姻之路走得更穩健?
在台灣,有一份被稱為「婚前協議」的契約,它就像是為你們的愛情加溫的「安心契約」。它不是為了預設離婚,而是為了在關係中建立更清晰的共識與保障。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探索婚前協議的奧秘,讓您在步入禮堂前,對這份契約有更全面的認識。
婚前協議,到底是什麼?
婚前協議,顧名思義,是準夫妻在結婚前,或甚至結婚後,針對婚姻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所做的約定。它的本質是一種契約,受到《民法》中契約自由原則的規範。這表示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你們可以自由約定許多事項。
簽署時機:婚前婚後都可以!
許多人以為婚前協議一定要在結婚前簽,其實不然!根據《民法》明確規定: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文清楚說明,不論是結婚前或結婚後,你們都可以透過契約來約定夫妻財產制(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而不僅限於《民法》預設的法定財產制。因此,婚前協議的簽署時機其實很有彈性,只是習慣上多在婚前完成。
協議內容,可以約定什麼?
婚前協議的內容廣泛,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 財產事項:這是婚前協議最常見也最重要的部分,例如:
- 夫妻財產制的選擇:是選擇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還是維持法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婚前財產的歸屬:明確界定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避免日後爭議。
- 婚後財產的分配:約定婚後財產的累積與分配方式,甚至包括共同債務的承擔。
- 非財產事項:這些約定雖然不直接涉及金錢,卻是維繫婚姻和諧的重要基石,例如:
- 家務分工:誰負責煮飯、誰負責打掃,明確分工可以減少摩擦。
- 子女教養:對於未來子女的教育理念、養育方式等,事先溝通達成共識。
- 自由處分金:約定一方給予另一方固定或不定額的金錢,讓對方有獨立支配的財務空間。
- 忠誠義務與違約金:約定若有外遇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應支付違約金。
哪些條款可能無效?小心別踩雷!
儘管契約自由,但婚前協議並非萬能。有些條款,即使你們雙方同意,也可能因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觀念(即「公序良俗」)而無效。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條文是判斷婚前協議條款是否有效的核心原則。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故事一:天價違約金,反而無效?
小美和阿哲在結婚前,為了表達對彼此的忠誠,並考量阿哲婚前擁有市值破億的房產,協議約定:「若未來不論何種原因離婚,阿哲都必須將名下所有不動產轉移給小美,否則須支付1億元懲罰性違約金。」
多年後兩人關係生變,小美拿出協議要求阿哲履行。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這項約定讓小美僅因離婚就能獲得鉅額財產,且該房產為阿哲婚前所有,與小美並無關係,這樣的約定可能讓小美產生強烈的離婚動機,有鼓勵離婚的嫌疑。因此,法院依《民法》第72條規定,認定該條款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指導意義:婚前協議中涉及離婚條件的財產分配,若內容過於偏頗,或明顯誘發一方離婚意圖,將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案例故事二:約定違約金,法院可以酌減!
莉莉和傑克在婚前約定,若任一方有外遇行為,需賠償對方精神損害2000萬元。婚後傑克確實違反了約定,莉莉便依協議要求傑克支付2000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傑克確實違反了婚姻忠誠義務,應負違約責任。然而,對於約定的2000萬元違約金,法院考量了莉莉和傑克的關係、交往期間、學經歷、經濟地位等各種情況後,認為原約定金額過高,最終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將違約金酌減為50萬元。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指導意義:婚前協議中約定外遇違約金本身不一定無效,但法院對於違約金的金額具有酌減權。約定金額應合理,避免過於鉅額,否則仍可能被法院調整。
公證,讓協議更有力!
雖然婚前協議不強制公證也能有效,但公證能為協議帶來許多實質效益,強烈建議辦理!
為什麼要公證?
公證的效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 賦予強制執行力:對於協議中明確約定金錢給付(如自由處分金、違約金)或特定動產給付的條款,若經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則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這能大幅節省時間與成本。
《公證法》第13條:「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 避免贈與撤銷:若協議中包含財產贈與的約定(例如約定婚後將某房產部分產權贈與對方),且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原則上可撤銷贈與。但若該贈與契約經公證,則原則上不得撤銷,能有效保障受贈方權益。
《民法》第408條第1項:「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專業審查與闡明:公證人會審查協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並向當事人闡明其法律意義及效力,確保雙方充分理解,有助於協議的合法性與有效性,避免日後爭議。
結婚書面公證,跟結婚登記有什麼不同?
在台灣,婚姻採「登記生效主義」,也就是說,婚姻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後才生效力。而「結婚書面公證」並非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它的主要功能在於提供一個正式的儀式或證明當事人有結婚真意。若你們已經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公證人就無法再為你們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了。
結論:為你們的愛,多一份保障
婚前協議並非不信任的表現,而是成熟愛情的體現。它讓你們在步入婚姻前,有機會坐下來,理性且坦誠地溝通對未來的期待與規劃,釐清彼此的權利義務,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透過這份「安心契約」,你們可以為彼此的婚姻關係,多增添一份保障與穩定。
給準夫妻們的建議:
- 提早溝通:在感情穩定、尚未有壓力時,輕鬆地開啟對話。
- 內容明確: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避免模糊不清。
- 尋求專業:考慮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確保協議內容合法有效。
- 考慮公證:為協議辦理公證,能大幅提升其效力與執行力。
願你們的婚姻,因這份周全的規劃,更加幸福美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
A: 婚前協議不強制公證也能有效。只要雙方合意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協議就有效。然而,公證能為協議帶來強制執行力(針對金錢給付等特定條款)及避免贈與撤銷等實質效益,因此強烈建議辦理公證以強化其法律效力及保障。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外遇的違約金嗎?
A: 可以約定外遇的違約金。法院實務上多數認為,這類約定旨在維護婚姻忠誠,不違反公序良俗而有效。但請注意,法院對於過高的違約金具有酌減權,約定金額應合理,且條款目的不可被認定為鼓勵離婚,否則可能被判無效。
Q: 如果已經結婚了,還可以簽婚前協議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透過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因此,即使已經結婚,你們仍然可以簽署類似婚前協議的「婚後協議」,約定財產或非財產事項。其法律效力與婚前協議原則上相同。
Q: 婚前協議的內容可以隨便寫嗎?有沒有哪些是絕對不能寫的?
A: 婚前協議的內容並非可以隨意約定。任何違反《民法》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條款都是無效的。例如,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以至於被認定鼓勵離婚、限制人身自由或婚姻自主權(如禁止離婚、約定必須生男孩)的條款,都可能被法院判為無效。建議在擬定前諮詢專業人士,確保內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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