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前協議想變更?台灣法律要件與實務解析

婚前協議想變更?台灣法律要件與實務解析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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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想變更?別讓口頭約定白費力氣!

生活在變,協議當然也能變!許多人在結婚前會簽署婚前協議,為未來做好規劃。然而,隨著時間推移、人生階段的轉變,您可能會發現原有的協議內容已不符現況,需要進行調整。那麼,在台灣,婚前協議(特別是涉及夫妻財產制的約定)究竟該如何合法變更呢?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婚前協議變更的法律要件與實務眉角,幫助您確保每一次的協議變更都能合法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變更協議,法律怎麼說?

婚前協議的變更,特別是關乎夫妻財產的約定,在法律上可是有嚴謹規定的。以下幾個《民法》條文,是您必須了解的基礎:

1. 書面形式是王道:民法第1007條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這條規定是變更協議的核心要件!它明確告訴我們,無論是訂立、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都必須以書面進行。口頭說說可不算數喔!這是為了確保雙方意思表示的慎重性,並讓協議內容有明確的證據,避免日後爭議。

2. 對抗第三人,記得去登記:民法第1008條

《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書面約定雖然讓協議在夫妻雙方內部有效,但如果您希望變更後的財產約定也能對外產生效力(例如,讓債權人知道您的財產歸屬已改變),那就必須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否則,對善意的第三人來說,他們可能還是會依據原來的財產制來主張權利。

3. 婚姻關係中也能變:民法第1012條

《民法》第1012條賦予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彈性,您可以透過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種類的約定財產制(例如,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這體現了法律尊重夫妻雙方契約自由的精神。

4. 探求真實意願:民法第98條

《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非只看表面文字。這在判斷後續協議是否取代或變更先前協議時非常關鍵。法院會綜合考量簽約背景、目的、雙方行為等,來判斷真正的意思。

5. 不得違反強制規定與公序良俗:民法第71條、第72條

《民法》第71條和第72條是所有法律行為的「紅線」。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剝奪基本人身自由),也不能違背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觀念、倫理秩序(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果違反,該條款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變更協議的兩大核心:合意與書面

婚前協議的變更,若涉及夫妻財產制,其核心要件就是夫妻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並以書面為之。

  • 意思表示合致 (Meeting of the Minds):這是所有契約成立的基礎。夫妻雙方必須就變更的內容、範圍、生效日期等重要事項達成一致的共識。若一方是在受騙、受脅迫或重大誤解下簽署,該變更可能存在瑕疵,得被撤銷或認定無效。實務上,法院會審查簽約過程,例如是否有充分時間閱覽、簽名是否出於自願等。
  • 書面形式 (Written Form):再次強調,根據《民法》第1007條,這是絕對必要的。口頭約定不具備法律效力。書面形式有助於明確約定內容,避免日後爭議。

協議變更,能「溯及既往」嗎?

實務上,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變更可以約定溯及既往生效!這表示夫妻可以約定將財產制變更的效力回溯到結婚之日,進而影響婚後財產的歸屬與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最高法院便曾有判決指出,夫妻於婚後選擇分別財產制,並合意溯及其生效日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於夫妻間應屬有效。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更貼近生活

案例一:財產制變更,溯及生效沒問題

小芳和阿偉結婚後,一開始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幾年後,他們決定將財產規劃得更清楚,於是簽了一份「分別財產制契約書」,並特別約定這個改變要回溯到他們結婚那天起生效,而且也去法院辦理了登記。後來,小芳主張當初簽約時沒看清楚內容,認為這個溯及約定無效,要求分配剩餘財產。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對於要適用什麼財產制,原則上可以共同決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意並以書面簽署,即使約定回溯生效會影響到剩餘財產的分配,也是夫妻雙方自由處分財產的結果,對兩人都具有拘束力。因此,小芳和阿偉的這份分別財產制契約是有效的。

案例二:協議內容踩紅線,部分條款無效

林小姐和張先生結婚後,因為房地產權問題簽了一份婚後協議,內容廢除了先前的婚前協議。然而,這份婚後協議中有一條規定,限制了夫妻雙方關於是否維持婚姻的自主決定權。後來雙方鬧上法院,林小姐主張這份協議有效。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婚後協議中限制夫妻雙方維持婚姻自主決定權的條款,違反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因此該條款應屬無效。但是,法院也同時指出,這條無效的條款不影響協議中其他條款(例如財產共有約定)的效力。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協議內容應避免觸及婚姻本質或個人自由的限制,否則該部分條款可能被宣告無效。

變更協議,您該怎麼做?

為了確保您的協議變更合法有效,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 務必書面化:任何對婚前協議的變更,特別是涉及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請務必以書面形式為之。口頭約定不具法律效力。
  • 內容要明確:變更協議應清楚載明變更的條款、變更後的內容、生效日期等。若要取代原協議,應明確表示原協議作廢或被新協議取代。
  • 記得去登記:若變更內容涉及夫妻財產制,為確保其效力能對抗第三人,務必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
  • 審慎評估溯及效力:若約定溯及生效,應充分理解其對婚後財產歸屬及剩餘財產分配的影響,並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溯及的範圍與日期。
  • 避免踩紅線:協議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亦不得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特別是涉及人身自由、婚姻本質的條款,應謹慎處理。

總結:協議維護,細節是關鍵

婚前協議的變更並非難事,但關鍵在於遵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並確保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與合致。透過書面約定、必要時辦理登記,並避免觸及法律紅線,您就能合法有效地調整協議,讓它真正符合您與配偶當下的需求,為未來的家庭生活提供更穩固的保障。

記住,每一次的協議調整,都是對兩人關係的重新確認與承諾,值得您以最嚴謹的態度來面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可以隨意變更嗎?

A: 婚前協議的變更並非隨意,特別是涉及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經由夫妻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並且以書面形式為之,才能具備法律效力。口頭約定是無效的。

Q: 口頭約定變更婚前協議有效嗎?

A: 根據《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變更屬於「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因此,口頭約定變更婚前協議,特別是涉及財產的部分,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日後容易產生爭議且難以舉證。

Q: 變更後的協議需要去法院登記嗎?

A: 如果您變更的內容涉及夫妻財產制,建議務必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登記。雖然未經登記的變更在夫妻內部仍有效力,但若要將變更後的財產約定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債權人),則必須辦理登記,否則對外不生拘束力。

Q: 變更協議可以追溯到結婚當天嗎?

A: 是的,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變更可以約定溯及既往生效。只要雙方合意並以書面為之,且未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即使影響到婚後財產歸屬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夫妻間仍應受契約拘束。但在約定溯及時,應充分理解其潛在影響。

Q: 如果協議內容限制了我的離婚自由,會有效嗎?

A: 若協議內容過度限制一方的離婚自由、要求一方放棄基本人權,或約定過於苛刻且與婚姻目的不符的違約金條款等,可能因違反《民法》第72條所規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被認定為無效。法院會嚴格審查這類條款的效力。

Q: 我跟配偶簽了兩份協議,內容不同,哪份才算數?

A: 當存在多份協議且內容衝突時,法院會依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的原則來判斷。這不僅看文字表面,還會綜合考量簽約背景、目的、雙方實際行為及後續約定內容。通常,若後續協議明確變更或取代了先前協議,則以後續協議為準。建議在簽署新協議時,明確註明是否取代或補充舊協議,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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