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前協議:保障婚姻權益,掌握簽署要點

婚前協議:保障婚姻權益,掌握簽署要點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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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為您的愛情與未來加把鎖

現代婚姻不僅是浪漫的結合,更是雙方共同生活的法律關係。在步入禮堂前,許多伴侶會選擇簽署「婚前協議」,這不僅能預先釐清彼此對婚姻生活的期待與責任,更能有效管理潛在的財務與生活風險。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婚前協議的法律奧秘,助您為幸福未來打下堅實基礎。

婚前協議,本質上就是一份「契約」

在台灣法律中,婚前協議的本質是一種契約,其成立與效力主要依循《民法》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如同所有契約,婚前協議的成立首要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就協議內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換句話說,您和伴侶必須對協議中的每一條款都有共同的理解和接受,才能確保協議的有效性。

協議內容的界線:合法性與公序良俗

雖然婚前協議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允許雙方自主決定內容,但這並非毫無限制。協議內容絕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更不能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實務上,法院會嚴格審查協議是否過度干涉個人自由、是否預設離婚條件,或是否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例如,預先約定特定條件成就即應離婚的條款,通常會被認定無效,因為這有違婚姻的純潔性與善良風俗。

夫妻財產制:書面與登記的重要性

婚前協議中若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如約定分別財產制),則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這是法律的強制要求。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此外,若您希望所選擇的夫妻財產制能對抗第三人(例如債權人),則必須向法院辦理登記,否則僅對夫妻雙方有效,對外則可能無法主張。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公證:讓協議更具保障與執行力

婚前協議雖不強制公證才生效,但公證能大幅強化其證據力,證明協議的真實性。更重要的是,若協議內容涉及金錢給付(如自由處分金、違約金)或特定動產給付,經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可大幅簡化日後執行程序。

《公證法》第13條:「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這表示,若對方不履行協議,您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須再經漫長的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大大提升了協議的效力與保障。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眉角

案例一:婚前贈與與違約金的效力

小美與阿華在婚前簽署協議書,阿華承諾婚後一個月內會將一塊土地贈與給小美,若未履行則需支付高額違約金。婚後,阿華並未依約移轉土地,小美因此向法院請求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贈與土地旨在讓小美有歸屬感與安全感,這符合夫妻互相扶持的本質,並未違反善良風俗。然而,由於土地權利尚未移轉,阿華依《民法》第408條規定,仍有權撤銷贈與。但法院也指出,違約金債權在違約發生時即已成立,不因贈與撤銷而受影響。最終,法院判決阿華需支付合理數額的違約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婚前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若未經公證或未完成財產移轉,贈與人仍有撤銷權。但同時,合理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即使主契約的贈與部分失效,違約金仍可能有效。

案例二:婚前協議內容的公證適格性

小陳與小李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家務分工、每月自由處分金的給付,以及一方外遇時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他們希望將這份協議辦理公證。

公證人在審查後表示:

  • 家務分工:雖然法律無法強制執行家務分工,但這類約定有助於夫妻關係和諧,公證人可以辦理公證。
  • 自由處分金:這屬於金錢給付,且有助於促進夫妻平等,只要金額合理,符合《公證法》第13條規定,可以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 外遇違約金:夫妻互負忠誠義務,約定違約金有助於保障婚姻,只要金額不過高,不違反公序良俗,公證人亦可辦理公證,並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這個案例顯示,台灣實務對於婚前協議的內容持相對開放態度,許多生活化約定只要不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都可被公證並具備效力,尤其金錢給付的約定,公證後可大幅提升保障。

簽署婚前協議的實務指引

  1. 最佳時機:結婚登記前 婚前協議顧名思義應在結婚登記前簽署。這能確保雙方在未受婚姻關係約束前,充分理性溝通並達成共識。

  2. 務必書面化與內容明確 所有協議,特別是涉及夫妻財產制者,務必以書面為之。條款應盡可能具體明確,避免模糊不清,例如財產分配應載明標的物、金額等,以減少日後爭議。

  3. 雙方合意與真意 協議必須是雙方在完全自願、無受脅迫或詐欺的情況下,經充分溝通並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後簽署。這是協議有效性的基石。

  4. 考量公證,提升效力 雖然非強制,但強烈建議辦理公證。公證不僅強化協議的證據力,更可針對金錢給付等約定賦予逕受強制執行的效力,讓您的權益更有保障。

  5. 財產制登記,對抗第三人 若婚前協議約定選擇法定財產制以外的夫妻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務必向法院辦理登記,才能確保其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結語:為幸福婚姻添上法律保障

婚前協議不是對愛情的質疑,而是對未來負責任的表現。它能幫助伴侶雙方在婚前充分溝通彼此對家庭、財務、生活等各方面的期待,將潛在的衝突轉化為共同的藍圖。透過這份協議,您不僅能保障自身的權益,更能為即將展開的婚姻生活,建立一份清晰、穩固且充滿信任的基石。讓法律成為您婚姻的守護者,而非絆腳石,共同邁向幸福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

A: 不一定。婚前協議的有效性主要取決於雙方是否達成合意,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公證並非其生效的必要條件,但經公證的協議書,能大幅強化其證據力,並在符合《公證法》第13條規定的情況下,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提升實務上的保障與效率。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外遇要賠多少錢嗎?

A: 可以。實務上普遍認為,夫妻互負忠誠義務,約定外遇違約金有助於維護婚姻和諧,屬於契約自由範疇。但請注意,若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仍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至合理的數額。此外,條款內容應避免變相成為「預立離婚條件」,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離婚後小孩歸誰嗎?

A: 不建議約定,且此類約定通常不具法律拘束力。因為子女監護權(親權)的歸屬,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綜合考量父母經濟能力、教養狀況、子女意願等多方面因素。婚前預設的約定,在未來情勢變更時可能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此法院通常不會受其拘束。

Q: 如果婚前協議的內容不公平,可以反悔嗎?

A: 這取決於「不公平」的程度和原因。如果協議內容顯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過度限制人身自由、造成顯失公平的鉅額負擔等,該條款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此外,若簽署協議時存在受脅迫、詐欺或重大錯誤等情況,則協議可能存在撤銷或無效的空間。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評估。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家務分工嗎?

A: 可以約定。婚前協議可以包含家務分工的約定,這有助於雙方釐清責任,減少婚後爭執。然而,這類約定多涉及夫妻個人人格權形成,法律上通常無法強制履行。但若一方嚴重違反約定,導致婚姻關係難以維持,仍可能作為離婚事由之一。

Q: 婚前協議中的財產約定,對我的債權人有影響嗎?

A: 會的,特別是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如果婚前協議中約定選擇法定財產制以外的夫妻財產制(例如分別財產制),且您已向法院辦理登記,那麼您的債權人就無法對您配偶的財產主張權利,反之亦然。這能有效區分夫妻各自的財產範圍,保障雙方財產的獨立性,進而影響對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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