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重要的里程碑,承載著對未來的無限憧憬。然而,在步入禮堂之前,您是否曾思考過,如何為這份美好的關係,預先築起一道堅實的法律屏障?婚前協議,不再是「不信任」的代名詞,而是現代伴侶為彼此關係負責、預防未來潛在爭議的智慧選擇。它能讓您們在愛中,也能保持清醒,共同規劃未來。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婚前協議的法律奧秘,讓您簽得安心,愛得更踏實。
婚前協議的法律基礎:一份受法律規範的契約
婚前協議,本質上就是一份契約。這意味著,它的成立與效力,都必須符合《民法》等相關法規的規範。簡單來說,只要您和伴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能成立。
然而,並非所有約定都有效力。法律對婚前協議的內容有其限制,最核心的兩大原則就是:
1. 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婚前協議的條款牴觸了《民法》親屬編中,關於人身自由、婚姻自主權等強制性規定,那麼該條款就可能被宣告無效。例如,約定婚後不得與家人往來,就可能違反了人身自由的強制規定。
2. 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公序良俗)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是判斷婚前協議效力的重要依據。如果協議內容有鼓勵離婚、破壞婚姻本質、或過度侵害人格尊嚴等情形,就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法院在解釋協議內容時,也會著重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非僅拘泥於文字表面。
婚前協議中的常見約定與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通常會涵蓋財產分配、家務分工、子女扶養等面向。以下針對幾個常見約定進行說明:
1. 夫妻財產制的約定
許多人簽訂婚前協議,是為了約定不同於《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即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平均分配)。您可以選擇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其他「約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這表示,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才有效。此外,若要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例如,夫妻一方的債權人),則必須依《民法》第1008條辦理登記,否則僅在夫妻之間有效。
2. 贈與條款的撤銷權
如果婚前協議中包含一方贈與財產給另一方的條款,您需要特別留意《民法》關於贈與的規定:
《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這意味著,在贈與的財產權利尚未移轉給對方之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以撤銷贈與。但如果該贈與經過公證,或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則不能任意撤銷。
3. 違約金的約定與酌減
婚前協議中常會約定違約金條款,例如,若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應支付多少金額。依《民法》第250條,此類違約金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法律也賦予法院調整違約金的權力: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代表,即使協議中約定了高額違約金,若法院認為金額過高,仍有權酌情減少,以避免違約金成為不當的懲罰或變相鼓勵離婚的工具。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關係、經濟地位、所受損害程度等因素來判斷。
實務案例解析:從判決看懂婚前協議的眉角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您理解婚前協議的效力判斷:
案例一:鼓勵離婚的條款,法院說「無效」
小雅與阿哲婚前感情甚篤,但小雅對未來有些不安,希望婚前協議能給予她極大的保障。於是,協議中載明,無論離婚原因為何,阿哲都必須將離婚時名下所有全部不動產轉移給小雅,否則需支付巨額違約金。
後來兩人婚姻生變,小雅依協議要求阿哲履行。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這項條款讓小雅只要離婚就能獲得鉅額財產,形同鼓勵離婚,嚴重破壞婚姻本質,因此依《民法》第72條宣告該條款無效。
指導意義: 婚前協議的目的是維繫婚姻,而非鼓勵離婚。過於偏頗或誘發離婚意圖的條款,將無法獲得法律認可。
案例二:預立離婚約定無效,但其他條款仍有效
麗莎與彼得曾因某些行為發生爭執,為求未來不再犯,他們簽訂了一份協議,其中一條寫著「若再犯,彼得可無條件離婚」。同時,協議也約定了子女扶養費、家庭生活費及精神慰問金。
彼得後來確實再犯,並主張依協議無條件離婚。法院認定「無條件離婚」這條約定是預立離婚契約,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然而,法院也指出,協議中關於子女扶養費、家庭生活費及麗莎精神慰問金的約定,是為了維護家庭穩定和補償損害,與「無條件離婚」條款可分開獨立存在,且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這些條款依然有效。
指導意義: 這告訴我們,婚前協議中即使有部分條款無效,也不代表整個協議都作廢。若無效部分與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且除去無效部分後,其他部分仍可成立,則有效部分仍受法律保護。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擬定一份有效的婚前協議
要讓您的婚前協議發揮最大效益,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 內容具體明確: 協議內容應清晰、不模糊,例如財產分配應載明標的物、金額、移轉方式等。
- 避免鼓勵離婚條款: 切勿約定一方僅因離婚即可獲得鉅額利益,或以離婚作為給付的前提條件。
- 忠誠義務與違約金: 可約定忠誠義務及違反時的損害賠償,但賠償金額應合理,避免過高而遭法院酌減。
- 書面形式簽訂: 所有婚前協議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並由雙方親自簽名。
- 意思表示合致: 確保雙方在簽署協議時,均是在健全意識下,充分理解並同意協議內容,無受脅迫、詐欺等情事。
- 公證的效益: 雖然婚前協議不強制公證,但經公證的協議書具有較高的證明力。特別是贈與條款,經公證後可避免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
總結:為愛加固,明智選擇
婚前協議並非為離婚做準備,而是為婚姻關係增添一份清晰與保障。透過事先的溝通與約定,您與伴侶可以共同面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數,減少因誤解或爭執而產生的摩擦。一份合法有效、周延完善的婚前協議,是您們對彼此關係負責的證明,也是走向幸福婚姻的堅實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力嗎?
A: 婚前協議本身不強制公證才能成立生效,只要雙方書面簽署並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然而,部分條款如贈與,若經公證則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此外,經公證的協議書具有較高的證明力,若涉及金錢給付等,甚至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增加未來履行的保障。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離婚後的子女扶養費或贍養費嗎?
A: 可以。婚前協議中約定子女扶養費或配偶贍養費,原則上是有效的,且有助於未來婚姻關係生變時,減少爭議並保障子女權益。但約定的金額仍需合理,法院會審酌雙方經濟能力、子女需求等因素,若顯失公平,仍可能調整。
Q: 如果婚前協議中約定一方外遇就要把所有婚前財產給對方,這有效嗎?
A: 這類約定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雖然約定忠誠義務並設定違約金是有效的,但若金額過高,或約定使一方僅因離婚即可取得鉅額利益(例如全部婚前財產),會被認為有鼓勵離婚之嫌,而依《民法》第72條宣告無效。法院通常會酌減過高的違約金,以符合公平原則。
Q: 婚前協議簽了以後,還可以修改或廢止嗎?
A: 可以。婚前協議是契約的一種,只要雙方當事人合意,並以書面形式為之,就可以隨時修改或廢止原協議的內容。例如,夫妻在婚後仍可依《民法》第1012條,透過契約變更或廢止其財產制,或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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