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您想好如何守護了嗎?
步入婚姻是人生一大喜事,但隨著現代社會觀念的演進,越來越多人選擇在婚前透過「婚前協議」來釐清彼此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對於婚前已累積一定財產的您而言,這不僅是為未來生活預做規劃,更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究竟婚前協議能為您做什麼?又該如何簽訂才具備法律效力呢?「律點通」將帶您一探究竟。
釐清夫妻財產制:您的選擇權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大類: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了解它們的差異,是您規劃婚前財產的第一步。
- 法定財產制: 當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時,法律會自動適用這套制度。其核心精神是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然而,在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表示,若您無法證明某筆財產是婚前所有,就可能被推定為婚後財產,進而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而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是,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後,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約定財產制: 夫妻可以透過契約,自由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夫妻的財產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且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於婚前財產較多,希望確保其獨立性的您,分別財產制通常是較為明確的選擇。
婚前協議的關鍵要素與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是您與伴侶在結婚前,就財產歸屬、債務清償、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等事項所達成的書面約定。要確保這份協議有效且能保障您的權益,有幾個關鍵點必須掌握:
1. 務必採用書面形式
婚前協議,尤其是涉及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法律明確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這不僅是法律要求,更是未來證明約定內容的重要依據。
2. 辦理登記,確保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若未經登記,將無法對抗第三人。這意味著,如果您的協議沒有登記,當一方對外負債時,債權人可能仍會主張適用法定財產制,進而影響到您的財產。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3. 辦理公證,強化協議效力與執行力
雖然公證並非強制,但強烈建議您將婚前協議辦理公證。公證有兩大好處:
- 避免贈與撤銷風險: 若協議中包含一方對另一方的財產贈與約定,但未經公證且權利尚未移轉,贈與人原則上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若贈與經公證,則不得撤銷。
《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提高執行力: 經公證的協議,若有金錢給付或其他可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如自由處分金),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未來若發生爭議,無需再經冗長的訴訟程序,可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大幅節省時間與成本。
4. 協議內容的限制:不能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
婚前協議的內容雖然自由,但仍有其界線。任何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的條款,都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例如,過度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主權,或懲罰性極高的外遇違約金等條款,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眉角
案例一:一份未公證的離婚協議,贈與可能白費?
小雅與志明婚後感情生變,決定協議離婚。他們簽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志明名下的一棟房子將一半價值贈與給小雅。然而,這份協議書並未經過公證。後來,志明反悔,主張要撤銷這份贈與。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該贈與協議未經公證,且不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志明確實可以依《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最終,小雅未能獲得房產的一半價值。
給您的啟示: 婚前或婚後協議中若涉及財產贈與,務必辦理公證!這能有效確保贈與的穩定性與不可撤銷性,避免日後對方反悔而損失權益。
案例二:婚後才約定「分別財產制」,還能追溯嗎?
阿翰和美玲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所以自動適用了法定財產制。幾年後,隨著雙方事業發展,財產狀況變得複雜,為了更明確各自的財產歸屬,他們決定簽署一份分別財產制契約書,並約定自結婚日起就溯及適用分別財產制,也完成了登記。後來,兩人關係破裂,美玲主張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要求剩餘財產分配。然而,最高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後合意選擇分別財產制,並約定溯及生效日期,這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應在夫妻間發生效力,即使這會影響到原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給您的啟示: 即使婚後,夫妻仍有彈性調整財產制度,甚至可以溯及適用。這提醒您,簽署任何財產契約時,務必清楚其對您財產權益的影響,特別是溯及條款。
婚前協議實務操作指南
為了有效保障您的婚前財產,以下是幾個實用的操作建議:
- 明確選擇夫妻財產制: 考慮您的財產狀況和對未來婚姻的期望,選擇最適合您的財產制。對於希望保有婚前財產獨立性的您,分別財產制通常是較佳選擇。
- 詳列財產清單: 在協議中清楚列出您和伴侶婚前各自的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並附上證明文件。這能有效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避免日後爭議。
- 約定婚後財產歸屬與管理: 若選擇分別財產制,應明確婚後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若選擇法定財產制,但對特定婚後財產有特殊安排,也應具體載明。
- 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分擔與債務清償: 清楚約定家庭開銷的負擔比例或方式,以及婚前、婚後債務的清償責任。
- 謹慎處理非財產事項: 協議中可納入家務分工、自由處分金等非財產事項,但對於可能涉及人身自由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應特別留意其法律效力。
保護您的財產,從一份周全的婚前協議開始
婚前協議並非不信任的表現,而是為婚姻關係奠定清晰基石的智慧之舉。透過一份周全且符合法律規範的婚前協議,您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效保障您的婚前財產,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爭執,讓您與伴侶能更專注於經營幸福的婚姻生活。請記住,書面、登記與公證是確保協議效力的三大關鍵。為您的婚姻與財產,做好最完善的準備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到底是什麼?
A: 婚前協議是夫妻在結婚前,透過書面契約,就婚姻關係中或離婚後可能發生的財產歸屬、債務清償、家庭費用分擔、甚至子女扶養等事項,預先達成共識並約定清楚。它的目的在於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Q: 台灣夫妻財產制有哪些選擇?
A: 台灣《民法》規定了兩種主要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對於婚前財產較多,希望確保其獨立性的人,選擇分別財產制通常能有效避免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Q: 簽了婚前協議,一定要去法院登記或公證嗎?
A: 婚前協議的簽訂必須是書面形式,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至於登記,雖然不是強制規定,但若協議內容涉及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如選擇分別財產制),則應向法院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而公證也不是強制,但強烈建議辦理!公證可以確保協議中贈與條款的不可撤銷性,並且若協議內容包含金錢給付等,經公證後可約定直接強制執行,大幅提升協議的執行力,省去日後訴訟的麻煩。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哪些內容?哪些約定可能無效?
A: 婚前協議的約定範圍很廣,除了財產歸屬、債務清償、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外,也可以約定家務分工、自由處分金等非財產事項。然而,任何約定都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主權(如過度限制離婚),或約定金額過高、顯失公平的外遇違約金等條款,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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