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前協議怎麼簽才有效?保障婚姻,規劃未來不踩雷!

婚前協議怎麼簽才有效?保障婚姻,規劃未來不踩雷!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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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是愛情的保障還是枷鎖?

親愛的準夫妻們,您們好!在步入禮堂、登記結婚前,除了沉浸在甜蜜的喜悅中,是否也曾思考過,如何為這段即將展開的婚姻,多添一份安心與保障呢?「婚前協議」這個詞,或許在許多人心中仍帶有幾分敏感,甚至被誤解為不信任的表現。但事實上,一份合法且周全的婚前協議,不僅能幫助雙方釐清婚前的財產狀況、預先規劃婚後的權利義務,更能有效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讓彼此的愛在更穩固的基礎上成長。

作為律點通,我將從法律角度,為您們揭開婚前協議的神秘面紗,讓您們了解如何聰明運用這項工具,為兩人的未來鋪設一條清晰的道路。

婚前協議的法律本質:契約自由與婚姻公益的平衡

在台灣,婚前協議並沒有專門的法條規範,它本質上屬於一份契約。這表示,它受到《民法》中「契約自由原則」的保護,只要是雙方合意,且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原則上都有效力。然而,婚姻關係涉及的不僅是兩個人的私事,更關乎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因此,婚前協議的內容並非毫無限制。

其中最關鍵的,就是《民法》第72條的「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條規定是判斷婚前協議條款是否有效的核心。簡單來說,如果協議內容限制了婚姻的本質(例如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共同生活協力義務),或預設離婚條件,就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這意味著,婚前協議的自由並非無限上綱,必須在維護婚姻本質的前提下進行。

避免踩雷!這些條款可能無效

為了讓您們更清楚哪些條款可能無效,我們來看看兩個實際案例,並將其改寫為生活化情境故事:

案例一:預設離婚條款,小心無效!

小明和小華在準備結婚時,為了「以防萬一」,在婚前協議中寫下:「若婚後任何一方外遇,即視為自動離婚,並由外遇方賠償對方所有財產。」他們認為這樣可以保障自己,也讓對方有所警惕。

律點通解析: 這樣的條款,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法院普遍認為,婚姻是以永續共同生活為目的,若在結婚時就預設離婚條件,形同將婚姻視為可隨意解除的契約,這與婚姻應有的本質相違背,因此違反了《民法》第72條的公序良俗原則。即使協議中部分條款無效,也並非整個協議都作廢。依據《民法》第111條但書:

《民法》第111條但書:「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這代表如果無效的部分可以獨立於其他有效部分之外,且移除該無效條款後,協議的其餘部分仍符合當事人原意並能獨立存在,則其他有效條款仍具拘束力。例如,如果協議中同時有財產約定,且該約定與預設離婚條款無關,那財產約定可能仍有效。

案例二:忠誠義務與違約金,合理才有效!

阿哲和小雅在婚前協議中約定:「雙方應維持婚姻忠誠,若有任何一方與第三人發生不當關係,應賠償對方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00萬元。」後來阿哲真的違反了約定,小雅便向他請求這筆違約金。

律點通解析: 像這樣約定夫妻忠誠義務並設定違約金的條款,通常會被法院認為是為了維護婚姻和諧與純潔性,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是有效的。然而,即使約定有效,違約金的金額也並非毫無限制。依據《民法》第252條: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院會審酌雙方的經濟能力、違約情節、所受損害程度等因素,將過高的違約金酌減至合理的數額。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終將500萬元的違約金酌減至80萬元,就是這個原則的體現。

婚前協議,您可以這樣規劃!

為了確保您的婚前協議合法有效且具實用性,以下是一些建議:

  • 財產約定要明確:

  • 詳細列明婚前各自的財產(如房產、存款、股票等)歸屬,以及婚後財產的管理、使用方式。

  • 針對婚後財產,可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若約定「分別財產制」,建議依《民法》第1008條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如債權人)。

  • 若有財產贈與約定,建議辦理公證,以排除《民法》第408條贈與人在財產移轉前的任意撤銷權。

  • 避免預立離婚條款: 再次強調,預設離婚條件的條款幾乎都會被認定無效,應避免寫入協議中。

  • 忠誠義務與違約金: 這是維護婚姻的有效方式,但違約金金額應合理,避免漫天要價。

  • 公證的重要性:

  • 提升證明力: 經公證的婚前協議具有較高的證明力,有助於日後證明協議的真實性與當事人真意。

  • 強制執行效力: 針對金錢給付的約定,例如約定婚後一方贈與另一方一筆錢,若經公證並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未來若一方不履行,可大幅節省訴訟時間與成本,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據《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這條文解釋為,當金錢給付等債務關係經公證時,可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省去打官司的麻煩。

結語:為愛加一份安心

婚前協議並非不信任的表現,而是雙方對彼此關係負責、對未來生活負責的成熟展現。它讓你們有機會在婚姻開始前,坦誠地討論並規劃潛在的財務與權利義務問題,減少日後因不確定性而產生的摩擦。一份規劃完善的婚前協議,能為你們的婚姻旅程提供更堅實的基礎,讓愛在清晰、穩定的環境中持續綻放。願你們的婚姻,幸福美滿,長長久久!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哪些內容?哪些內容不能約定?

A: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及離婚時的分配方式;也可以約定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家務分工、自由處分金等。但不能約定預設離婚條件(例如:只要外遇就自動離婚),或過度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交友、居住地點),這些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會被認定無效。

Q: 婚前協議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

A: 婚前協議不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只要是雙方合意簽署,原則上就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公證能大幅提升協議的證明力,讓法院更易於認定其真實性。更重要的是,如果協議中有金錢給付的約定,經公證並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未來若一方不履行,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省去漫長的訴訟過程,大大提高執行效率。

Q: 如果婚前協議中部分條款被認定無效,那整份協議都會作廢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11條但書的「契約可分性」原則,如果無效的條款可以獨立於其他條款之外,且移除該無效條款後,協議的其餘部分仍能獨立存在並符合當事人的原意,那麼其他有效的條款仍然具有法律拘束力。

Q: 婚前協議中約定「外遇需支付高額違約金」,法院會全數照判嗎?

A: 法院通常會承認忠誠義務違約金的有效性,因為它旨在維護婚姻和諧。但若違約金金額過高,法院會依據《民法》第252條的規定,審酌雙方當事人的身分、經濟能力、違約情節及所受損害程度等因素,將違約金酌減至合理的數額,不會全數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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