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婚姻,是人生重要的里程碑。除了浪漫的愛情與共同生活的憧憬,您是否也曾思考過,婚前與婚後的財產該如何規劃,才能既保障彼此權益,又能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呢?在台灣,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與規劃,是每對準新人或已婚伴侶都應深入了解的課題。本文將由律點通為您抽絲剝繭,帶您一次看懂台灣的夫妻財產法律,並提供實用的規劃建議。
認識您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與約定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大類: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了解這兩者,是您進行婚前財產規劃的第一步。
法定財產制:未約定時的預設選項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結婚後,沒有特別以書面契約約定任何財產制度,那麼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核心精神是「各自所有,剩餘共享」。這表示:
- 財產各自所有: 夫或妻的財產會被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由夫妻各自擁有。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條文明確了財產的歸屬原則,對於難以區分的財產也提供了推定依據,例如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利息、租金等,都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是法定財產制的最大特色。當夫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消滅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這部分我們將在下一章節詳細說明。
約定財產制:主動選擇,量身打造
如果您與伴侶希望更自主地規劃財產,可以選擇約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常見的約定財產制有兩種:
-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其所有財產的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這意味著夫妻間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 共同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無論是婚前或婚後,夫妻都可以透過契約來選擇或變更財產制。
《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這賦予了夫妻在財產規劃上極大的彈性。
關鍵條文解析:剩餘財產分配與契約效力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公平原則的體現
這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才有的權利,旨在平衡夫妻在婚姻中對家庭的貢獻。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簡單來說,就是把夫妻各自婚後賺取的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一方比另一方多,多的部分要拿出來跟對方平均分配。但有三種財產是例外,不納入分配:
- 繼承所得: 從長輩繼承來的財產。
- 無償取得: 例如別人贈與的財產。
- 慰撫金: 因精神痛苦而獲得的賠償。
此外,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基於「實質公平」原則,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例如一方對婚姻生活幾乎沒有貢獻的情況。法院會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家庭協力等因素。
契約自由與登記的重要性
無論您選擇哪種財產制,或是未來想變更,都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更重要的是,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強烈建議辦理登記。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這表示,即使您與伴侶簽訂了契約,但如果沒有辦理登記,這份契約的效力就只能在你們兩人之間,無法對抗不知情的第三方(例如債權人)。登記能讓您的財產規劃更具保障。
真實案例看懂財產規劃的眉角
案例一:婚後約定『回溯』適用分別財產,有效嗎?
小林與小美結婚多年,一直適用法定財產制。隨著小林事業發展,累積了許多資產,為了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爭議,兩人決定簽訂一份「分別財產制契約書」,並特別約定,這份契約要「回溯」到他們結婚的那天起就生效。幾年後,兩人關係生變,小美主張這份回溯的約定無效,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後合意選擇分別財產制,並約定其生效日期可以回溯,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原則上是有效的。這表示,夫妻可以透過明確的契約,改變過去適用法定財產制期間的財產分配原則。
案例二:離婚協議說好『互不請求』,還能要剩餘財產嗎?
阿華與小芳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上寫著:「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負債各自清償,與彼此無涉,並且不再互相請求財產。」然而,離婚後阿華卻又依據法律規定,向小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離婚協議書上沒有明確寫「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從「各自財產各自所有,不再互相請求財產」這些文字來看,已經很清楚表達了雙方互不請求財產的真意。因此,法院判決阿華不能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協議書上的文字務必精確,才能避免日後爭議。
給您的實用規劃建議
婚前協議或婚後財產契約的訂立要點
- 務必書面化: 口頭約定在法律上幾乎沒有效力,請務必簽訂書面契約。
- 內容明確具體: 契約中應清楚載明選擇何種財產制、財產如何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細節。如果希望回溯適用,務必明確寫出生效日期。
- 辦理登記: 雖然未登記不影響夫妻間的效力,但為了對抗第三人,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 充分理解與自由意願: 確保雙方在簽署前,已充分閱讀並理解契約內容,並在沒有受脅迫或詐欺的情況下,基於完全自由的意願簽署。
剩餘財產分配的注意事項
- 財產清點與證明: 隨時保留您婚前財產的證明(如買賣契約、贈與證明、繼承文件等),以及婚後財產的相關紀錄。這有助於未來釐清財產歸屬。
- 排除項目證明: 如果您的財產中有繼承、無償取得或慰撫金,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明文件,這些項目是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
- 債務處理: 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應從婚後財產中扣除。
- 理解法院調整權: 若您認為未來剩餘財產平均分配會顯失公平,應保留您對家庭貢獻(家務、育兒、經濟支持等)的證據,以便向法院主張調整分配比例。
結論
婚前財產規劃並非不信任,而是對彼此關係的一種負責與保障。透過預先了解法律規定,並與伴侶充分溝通,您可以選擇最適合雙方的財產制度,清晰劃分權責,為未來的婚姻生活奠定穩固的基礎。讓法律成為您愛情與家庭的堅實後盾,而非潛在的絆腳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一定要簽嗎?不簽會怎樣?
A: 婚前協議並非強制性。如果您與伴侶沒有簽訂婚前協議,那麼結婚後,你們的財產關係將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婚後各自賺取的財產,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可能需要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簽訂婚前協議能讓您們自主規劃財產歸屬,避免未來潛在的爭議。
Q: 我的婚前財產,結婚後會變成對方的嗎?
A: 不會。根據《民法》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各自所有,不會因為結婚而自動變成對方的。即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孳息(例如利息、租金等),才會被視為婚後財產。如果您選擇分別財產制,婚前婚後財產都各自獨立,更沒有混同的問題。
Q: 如果我們選擇分別財產制,是不是就不用擔心剩餘財產分配了?
A: 是的,如果您們選擇並依法訂立了「分別財產制」,並辦理登記,那麼夫妻各自的財產將完全獨立,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就不會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問題。這是許多希望財產獨立的伴侶會選擇的方式。
Q: 婚後才想改財產制,來得及嗎?
A: 來得及!《民法》第1012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然可以透過書面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種類的約定財產制(例如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同樣地,為了保障效力,建議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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