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父母權利義務約定:守護孩子成長的法律指南

父母權利義務約定:守護孩子成長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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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生命,親權規劃不可少

當您與伴侶正喜悅地規劃著迎接新生命,除了準備嬰兒用品、討論育兒分工,您是否曾想過,萬一未來家庭關係發生變化,孩子的權益該如何保障?「親權」這個詞,聽起來或許有些陌生,但它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最重要的權利與義務。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親權行使的規定,幫助您為孩子的未來做好最周全的準備。

親權是什麼?與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在台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統稱為「親權」。這包含了保護、教養、代理子女為法律行為等。親權是父母基於身分而享有的,不能隨意拋棄。

您可能也聽過「監護權」,但這兩者其實有所不同。早期《民法》將離婚後的親權行使稱為「監護」,容易讓人誤解。但自民國85年修法後,法律已將離婚後子女的「監護」用語修正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明確指出無論婚姻關係存續與否,父母行使的都是「親權」。而《民法》中「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則是指在特殊情況下(如父母雙亡或均無法行使親權),為未成年子女另行選任監護人的制度。

法院如何判斷親權歸屬?「子女最佳利益」是核心

無論是婚姻關係存續中父母的親權行使,或是離婚後親權的歸屬,法院最核心且優先考量的原則,永遠是「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條文確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本質,即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不論婚姻關係存續與否,父母均負有此責。

《民法》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這表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父母原則上應「共同行使」親權。即便一方工作繁忙,只要沒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的情形,親權仍應共同行使。

而當夫妻離婚時,親權的行使方式則有以下規定: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這條文賦予了離婚夫妻協議親權歸屬的權利,可以選擇共同行使或由一方單獨行使。若無法協議,則由法院酌定。

法院在酌定、改定親權時,會審酌哪些因素呢?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這條文明確列出了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的具體因素,包括子女的意願、父母的親職能力、親子感情,甚至是否有妨礙他方親權行使的「友善父母」行為等。

實務案例:親權協議的現實與考量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在處理親權問題時的考量:

案例一:分居夫妻的親權協議,法院怎麼看?

小明和阿華夫妻因故分居,他們協議女兒小芳在滿三歲前由阿華照顧。然而,小明後來反悔,拒絕讓阿華帶走小芳。阿華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小明履行協議。

法院怎麼判? 雖然小明和阿華有協議,但法院最終仍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來審酌。即便夫妻間有協議,若協議內容不符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仍可依職權酌定,該協議對法院判斷不具絕對拘束力。所以,阿華的訴訟是否有理由,最終仍需由法院審酌是否符合小芳的最佳利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父母對子女照顧的約定,都必須以子女的福祉為核心,否則可能不被法院認可。這提醒我們,任何親權協議,都應以孩子為中心。

案例二:共同親權雖好,但信任基礎更重要

張先生和李小姐離婚時,雙方都想爭取孩子的親權,也都具備照顧孩子的能力和高度意願。但問題是,他們兩人之間缺乏信任,溝通困難,難以共同合作。

法院怎麼判? 法院最終酌定由李小姐(母親)單獨行使親權。法院認為,雖然雙方都有親職能力,但由於彼此信任基礎薄弱,難以共同合作,若強行共同行使親權,反而可能讓孩子夾在父母的衝突之間,造成忠誠問題。考量孩子自幼由李小姐擔任主要照顧者,建立緊密依附關係,且李小姐照護細緻度較優,並斟酌孩子意願,認為由李小姐單獨行使親權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共同親權雖然理想,但並非適用於所有情況。如果父母間缺乏互信、溝通困難,導致難以合作,法院為了避免子女受父母衝突影響,仍可能酌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這強調了「友善父母原則」的重要性,即父母應能為子女利益放下個人恩怨,共同合作。

給生育規劃夫妻的實用建議

親權的行使與約定,是家庭規劃中重要的一環。以下是給您的具體建議:

  1.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任何關於親權的約定,都必須以子女的福祉為最高考量。協議內容應具體說明如何保障子女的居住、教育、醫療、身心發展等需求。

  2. 明確約定權利義務行使內容:一份詳細的協議,能有效避免未來的爭議。建議列出:

  • 主要照顧者:誰負責日常照顧、接送、生活起居。
  • 居住所:子女的戶籍地及實際居住地。
  • 教育:學校選擇、課外活動、學習輔導等決策權。
  • 醫療:一般醫療、重大醫療決策權。
  • 財產:子女財產的管理方式。
  • 會面交往: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的會面交往時間、方式(例如:平日通訊、週末過夜、寒暑假、特殊節日等),以及接送方式。
  • 扶養費: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遲延給付之處理。
  • 重大事項決策:哪些事項需要雙方共同決定(例如:出國、移民、改姓、收出養、重大手術等)。
  1. 保持友善溝通與合作:若您希望未來能共同行使親權,夫妻雙方必須具備高度的溝通意願與合作能力。法院在審酌共同親權時,會特別評估父母能否為子女利益放下個人恩怨,共同參與子女的成長。若父母間衝突頻繁、互不信任,法院可能傾向酌定單獨親權。

  2. 定期檢視與調整:孩子的需求會隨著年齡增長而改變,父母的狀況也可能變化。建議在協議中納入定期檢視條款,或約定當情事變更時,雙方應如何協商調整。

結論:為愛而生,為愛而護

生育規劃是充滿愛與期待的旅程。在迎接新生命的同時,提早了解並規劃親權的行使方式,不僅是對孩子的保護,更是為家庭關係的穩定奠定基礎。無論未來如何,確保孩子能在充滿愛的環境中健康成長,永遠是我們作為父母最重要的責任。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親權相關的法律知識,讓您在育兒的路上更加安心與從容。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權與監護權在法律上到底有什麼差別?

A: 在台灣,現在法律上已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統稱為「親權」。而「監護」制度通常是指在父母雙亡或都不能行使親權等特殊情況下,由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監護人。簡單來說,只要父母健在且能行使權利義務,行使的就是親權;監護則是在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的替代制度。

Q: 我們夫妻在婚前或分居時,可以先約定好未來孩子的親權行使方式嗎?

A: 可以的。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分居時,就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方式(例如誰是主要照顧者、如何共同教養等)所做的協議,法律上是允許且有效的。然而,這類協議並非絕對拘束法院。如果未來協議內容被認為不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仍可以依職權或請求來酌定或改定,不一定會完全照著協議走。因此,協議內容務必以子女福祉為優先考量。

Q: 如果我們離婚後已經協議好親權歸屬,未來可以再改定嗎?

A: 離婚後親權協議原則上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並非一成不變。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如果該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者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等,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審酌是否需要改定。

Q: 共同行使親權是不是一定比較好?如果夫妻關係不好還能共同行使嗎?

A: 共同親權理論上被認為最能保障子女同時享有父母雙方的親情,但實務上並非所有情況都適用。共同親權需要父母雙方有高度的溝通意願與合作能力。如果父母關係惡劣、衝突不斷、互不信任,導致難以合作,共同親權反而可能對子女造成更大的傷害,讓孩子夾在父母中間。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傾向酌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並輔以會面交往權,以確保子女的穩定生活環境。

Q: 如果對方不遵守親權協議中約定的會面交往時間或扶養費支付,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不遵守協議,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於會面交往,您可以聲請法院命對方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或另行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對於扶養費,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支付積欠的款項,甚至可以請求扣押對方薪資或財產。建議您保留所有相關的溝通紀錄和支付證明,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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