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權約定怎麼辦?離婚後子女權益與實務指南

親權約定怎麼辦?離婚後子女權益與實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家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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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離愛:為孩子規劃親權,您需要知道的法律眉角

離婚,對夫妻雙方來說是個艱難的決定,但對未成年子女而言,這更是他們生命中一項重大的轉變。如何在離婚後,妥善安排孩子的權利義務(也就是俗稱的「親權」),確保他們能繼續在愛與關懷中成長,是所有親權約定關係人最關心的課題。律點通理解您的擔憂,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詳細解析台灣親權約定的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讓您在面對親權議題時,更有方向。

一、什麼是「親權」?它跟「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許多人常將「親權」與「監護權」混淆,但兩者在法律上有所區別。

親權:指的是父母基於其身分,對未成年子女所擁有的保護、教養及財產管理等權利與義務。它是父母的「職責」,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且不能隨意拋棄。

監護權:則是在未成年子女沒有父母,或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才需要另行選定監護人來照顧孩子。因此,在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實質上仍是親權的行使,而非監護權。

二、離婚後親權怎麼決定?協議優先,法院居次

《民法》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有明確的規定,原則上鼓勵父母雙方先行協議,若協議不成或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法院才會介入酌定或改定。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

  1. 協議優先:父母可以透過協議,決定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或是雙方共同行使親權。
  2. 法院酌定: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協議,或協議對子女不利,法院會介入,依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決定親權歸屬。

那麼,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哪些因素呢?《民法》第1055條之1列出了多項審酌事項,包括子女的年齡、意願、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與態度,以及父母雙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行為等。法院甚至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確保判斷的全面性。

三、親權可以「委託」給對方行使嗎?實務傾向肯定!

這是一個許多離婚父母心中的疑問:如果親權已經約定給一方,但因為某些原因,另一方需要暫時或長期協助照顧孩子,可以「委託」對方來行使親權嗎?

過去,這個問題在法律實務界曾有不同見解。但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5號的研討結果,多數意見認為,法院在調解程序中,可以成立由未任親權之一方受任親權之一方委託行使親權的調解。

【情境故事:小華父母的彈性約定】

小華的父母離婚後,親權原本約定由爸爸單獨行使。後來,爸爸因為工作性質需要長期出國,而小華也表達想搬去跟媽媽住、方便就學的意願。媽媽原本考慮聲請改定親權,但在法院調解時,爸爸主動提出,他願意「委託」媽媽來行使親權,讓媽媽可以全權處理小華的日常生活、就學等事務。法院在考量小華的意願和實際需求後,同意了這項約定。這個案例顯示,只要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尊重父母間彈性且有助於孩子照顧的約定。

四、共同親權的趨勢與「善意父母原則」

即使父母無法共同生活,法院在審酌親權時,也越來越傾向於酌定「共同親權」,並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這樣做的好處是能維持孩子與父母雙方的連結,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雙方的愛。

【情境故事:小美的共同親權】

小美的父母在離婚訴訟中,對於親權歸屬爭執不下。小美雖然長期與媽媽同住,感情非常親密,但她也與爸爸保持著良好的互動。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媽媽有時會阻撓爸爸與小美見面。最終,法院並沒有將親權單獨判給媽媽,而是裁定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並指定媽媽為主要照顧者。法院認為,這樣做最符合小美的最佳利益,既保障了小美與媽媽的穩定生活,也確保爸爸能持續參與小美的成長,同時也提醒父母雙方應共同合作,不應阻礙對方與孩子相處。

這個案例也帶出了親權約定中一個重要的概念,即 「善意父母原則」 。這表示父母在處理子女相關事務時,都應該以子女的利益為優先,不應惡意阻撓他方與子女的會面交往,或利用子女作為爭奪親權的工具。法院在審酌親權時,會將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納入考量。

五、親權改定:並非輕易為之

若您原有的親權約定,因情況變動而需要調整,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然而,親權的改定並非輕易之事,法律對此設有較為嚴格的門檻。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這代表,您必須證明原行使親權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法院才會考慮改定。僅僅是子女意願的轉變,或父母間輕微的爭執,通常不足以構成改定的要件。這也體現了法律對於親權安定性的重視。

結語

離婚後親權的安排,是父母為孩子未來所做的重要決定。無論是協議、共同行使、委託行使,或是未來的改定,核心原則始終是「子女最佳利益」。我們鼓勵所有親權約定關係人,以開放的心態溝通,以孩子的福祉為最高考量,為他們創造一個穩定、充滿愛的成長環境。記住,即使夫妻關係結束,父母對孩子的愛與責任,永遠不會停止。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權跟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A: 親權是父母基於血緣或收養關係,對未成年子女所擁有的保護、教養及財產管理等權利與義務。它是父母的「職責」,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仍屬親權。監護權則是在未成年子女沒有父母,或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才需要選定監護人來照顧孩子,兩者本質上不同。

Q: 離婚後,親權一定要由一方單獨行使嗎?

A: 不一定。《民法》第1055條明確規定,父母可以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即使父母協議不成,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後,也可能酌定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並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

Q: 如果想把親權「委託」給另一方,法律上可行嗎?

A: 在台灣實務上,這是可行的。雖然這並非《民法》中「委託監護」的規定,但法院在調解程序中,傾向於尊重父母雙方基於子女利益所做的「委託行使親權」約定。這為父母提供了彈性,可以在特定情況下,由未任親權的一方協助行使親權。

Q: 親權約定後,如果想改定親權,會很困難嗎?

A: 是的,改定親權的門檻相對較高。《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必須證明原行使親權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法院才會考慮改定。僅憑子女意願的轉變或父母間輕微的爭執,通常不足以構成改定的要件,法律重視親權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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