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保障工作權益,你該知道的法律眉角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保障工作權益,你該知道的法律眉角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勞資關係合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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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還要被前公司綁住?解析「競業禁止條款」!

辛苦工作多年,好不容易想換個環境,卻發現離職契約中,赫然出現了「競業禁止條款」?這條款一簽,未來幾年內,您的職涯發展可能就此受限,甚至不能到同業公司上班,讓許多職業約定當事人感到既困惑又焦慮。究竟,這些競業禁止條款真的有效嗎?身為勞工的我們,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別擔心!我是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競業禁止約定的規範,讓您不再霧煞煞,聰明保護自己的工作權。

什麼是競業禁止約定?為什麼公司要簽?

簡單來說,「競業禁止約定」就是雇主為了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客戶名單獨家技術等「正當營業利益」,限制員工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特定工作或活動。對公司而言,這是防止員工帶著公司機密跳槽、造成不公平競爭的防線。

然而,對勞工來說,這項約定卻可能嚴重影響您的工作權生存權。因此,台灣法律對競業禁止約定的有效性,採取了非常嚴格的審查標準。這也是為什麼《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會保障人民的生存權與工作權,而《勞動基準法》也因此特別制定了相關規範。

競業禁止條款,真的有效嗎?五大關鍵要件缺一不可!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簽訂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要件才有效力。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這份約定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這條法規的重點,律點通為您整理如下:

  1. 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嗎? 公司必須有真正需要保護的「營業秘密」,例如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的獨門技術、客戶名單、配方等,而且這些秘密必須是公司有採取保密措施的。單純怕你跳槽,可不能構成正當利益喔!

  2. 你的職位能接觸「營業秘密」嗎? 只有那些確實能接觸或使用公司營業秘密的職位,例如高階主管、研發人員或掌握關鍵客戶的業務,才可能被要求簽署競業禁止。一般基層員工通常不符合這個條件。

  3. 限制範圍「合理」嗎? 這是最常出現爭議的地方!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限制的範圍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 期間: 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而且不能超過該營業秘密的「生命週期」。約定超過兩年,也會直接縮短為兩年。
  • 區域: 只能限制在原公司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內,不能漫無限制地限制全球!
  • 職業活動範圍: 必須具體明確,而且只能限制與您原職務相同或類似的活動。
  • 就業對象: 必須具體明確,且限定於與原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同業。
  1. 公司有給你「合理補償」嗎? 這是最最最關鍵的一點!公司必須提供您「額外」的合理補償金,而且這筆錢不能包含您在職期間的薪資、獎金、分紅、股票等。這筆補償金必須足以讓您在競業禁止期間維持合理的生活水準。

  2. 你的離職行為有「背信」嗎? 雖然較少直接影響條款有效性,但若勞工離職後有惡意挖角、竊取機密等顯著背信行為,法院也會在判斷時納入考量。

真實案例告訴你:這些競業禁止條款都無效!

法院在審理競業禁止案件時,非常重視勞工的工作權。以下兩個常見的案例情境,讓您更清楚了解法院的判斷依據:

案例故事一:沒有額外補償,競業禁止約定無效!

小陳是某科技公司的研發工程師,他在簽署勞動契約時,一併簽下了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到同性質的公司工作。然而,契約中卻沒有提到公司會給予任何額外的競業禁止補償金。後來,小陳離職並到另一家同業公司任職,前公司立刻提告,要求小陳遵守競業禁止。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份競業禁止約定因為完全沒有任何額外的「代償約定」 ,而且小陳在職期間的薪資也無法彌補他因競業禁止所受的損失,因此這份條款顯然對小陳不公平,依據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即使小陳的職位可能接觸到營業秘密,但沒有合理補償,條款就站不住腳。(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

案例故事二:用「員工分紅」當補償?法院說不行!

小美在一家上市科技公司擔任資深業務,她的勞動契約中也包含了競業禁止條款。契約中寫明,公司將以「任職期間的每年度員工分紅」作為競業禁止的代償。小美離職後,到客戶公司擔任銷售顧問,前公司認為她違反競業禁止,要求支付違約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員工分紅是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給予員工的權利,而且公司徵才時也將其列為福利。因此,員工分紅的本質是小美在職期間的「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法院強調,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必須是獨立於勞工在職期間薪資、獎金、分紅之外的「額外加給」!所以,用員工分紅來充當競業禁止補償,顯然不合理,這份競業禁止條款因此被認定為無效。(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保護自己!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前,你該這樣做!

面對競業禁止條款,身為職業約定當事人的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仔細審閱契約內容: 務必詳細閱讀競業禁止條款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以及最重要的補償措施
  • 評估合理性: 判斷這些限制是否過度?例如,限制期間是否超過兩年?限制區域是否過廣?是否完全阻斷了您在專業領域的發展?
  • 確認補償金: 檢查公司是否提供了額外且獨立於薪資以外的合理補償金。若沒有補償,或補償金額顯不合理(例如只給一點點),這條款很可能無效。
  • 保留所有文件: 妥善保管所有與競業禁止約定、薪資、補償相關的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掌握知識,保障未來

競業禁止條款並非萬靈丹,雇主不能隨意濫用。透過今天的解析,相信您對競業禁止約定的法律規範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記住,保護自己的工作權益,就從了解法律開始!當您面對這類約定時,不再是單方面被動接受,而是能根據法律知識,做出更明智的判斷與選擇,保障您的職涯發展與未來生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競業禁止條款一定要簽嗎?

A: 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規定勞工必須簽署競業禁止條款。這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一種約定。如果雇主堅持要求簽署,而您不願意,可以選擇不簽,但這可能影響您是否能獲得該份工作。然而,若您簽署了,該條款也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各項要件(如合理補償、合理範圍等)才具備法律效力。

Q: 我的職位不重要,但還是被要求簽競業禁止,合理嗎?

A: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確規定,競業禁止約定的前提是「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如果您的職位確實無法接觸到公司的核心營業秘密,例如一般行政人員、清潔人員等,那麼公司要求您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可能就不符合此要件,該約定也可能因此無效。

Q: 公司給的競業禁止補償,金額要多少才合理?

A: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補償的具體金額,但實務上認為,這筆補償必須是「額外給付」,且足以彌補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的損失,使其在競業禁止期間能維持合理生活水準。通常會參考勞工離職前的平均月薪,建議至少為平均月薪的一定比例(例如50%或更高),且應按月支付,而非一次性支付或以在職期間的福利充抵。

Q: 如果我簽了競業禁止,但後來發現不合理,可以反悔嗎?

A: 如果您認為簽署的競業禁止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例如沒有合理補償、限制範圍過廣等),您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這並非「反悔」,而是主張其本來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建議您可以先蒐集相關證據,並向勞工局尋求協助,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來評估您的情況。

Q: 公司說客戶名單是營業秘密,是真的嗎?

A: 客戶名單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的要件:1. 非一般人所知;2. 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3.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如果公司只是泛稱客戶名單,但沒有對其進行加密、限制存取權限、簽訂保密協議等「合理保密措施」,那這份客戶名單很可能不被認定為營業秘密。若非營業秘密,雇主就缺乏「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競業禁止約定也可能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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