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愛情與麵包,婚前先釐清
親愛的準夫妻們,恭喜您們即將步入人生的新階段!婚姻不僅是愛情的結合,也是兩個人生活與財務的融合。在台灣,結婚登記前,理解「夫妻財產制」是您們共同規劃未來、建立共識的重要一步。這不僅能讓愛情更堅固,也能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財務爭議。
台灣夫妻財產制,你選哪一種?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種:「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1. 法定財產制:最常見的預設選項
根據《民法》規定,如果夫妻沒有簽訂任何財產契約,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它的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所有權,婚後財產各自管理運用。然而,在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簡單來說,這條文就是告訴我們: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預設」適用法定財產制。
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重點,則在於平衡夫妻在婚姻中對家庭經濟的貢獻: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表示,當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時,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多的那一方必須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少的那一方。但有兩種財產不列入計算: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中樂透),以及慰撫金。此外,這項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務必留意。
2. 約定財產制:量身打造的財產模式
夫妻也可以選擇不適用法定財產制,透過契約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文賦予夫妻高度的「契約自由」,無論婚前婚後,只要雙方合意,就可以選擇最適合彼此的財產制度。
-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其所有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且最重要的是,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與法定財產制最大的差異。
- 共同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則各自所有。此制度較為複雜,實務上較不常見。
夫妻財產制,婚後還可以變更嗎?
答案是:可以!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透過契約變更或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
《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這代表,即使您們婚前沒有特別約定,或婚後才發現現行的財產制度不符合需求,仍有機會調整。更特別的是,實務上甚至允許夫妻在婚後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時,將生效日期溯及到結婚日。
《民法》第1017條(部分):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雖然這條文是針對改回法定財產制,但實務上已明確肯定,夫妻雙方合意將分別財產制溯及至結婚日生效,在夫妻之間是有效的。這表示,透過約定,可以影響甚至排除原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真實案例分享:別讓「以為」變成「遺憾」
以下兩個真實案例,將幫助您更具體地理解夫妻財產制的重要性:
案例一:婚後約定,也能溯及既往
小雅與大明結婚時,並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自動適用了法定財產制。婚後十多年,兩人因某些原因決定簽署一份分別財產制契約,並約定這份契約的效力可以溯及到他們結婚的那一天。後來,當他們面臨離婚時,小雅主張這份溯及約定無效,認為她仍應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然而,法院最終認定,基於夫妻間的「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意且以書面為之,婚後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並溯及生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這份約定雖然影響了剩餘財產分配,但被視為夫妻雙方自由處分財產的結果,對兩人都有拘束力。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婚後簽署的財產協議,其效力可能比您想像的更深遠。
案例二:協議內容實質重於形式,時效是關鍵
阿華和美玲結婚多年後,因故分居並簽訂了一份「分居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分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物和收入歸各自所有,債務也各自負擔。多年後,阿華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分配剩餘財產。但美玲抗辯,他們的分居協議書實質上已經改用了分別財產制,而且阿華請求分配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這份文件叫做「分居協議書」,但其內容明確表達了夫妻雙方希望各自財產各自管理、各自負擔債務的意願,這實質上符合分別財產制的精神。因此,法院認定他們在簽訂分居協議書時,就已經改用了分別財產制,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由於阿華過了很久才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五年時效,最終權利喪失。這個案例強調了協議的實質內容遠比名稱重要,且務必注意請求權的時效性。
簽訂夫妻財產制契約,這些眉角要注意!
無論您選擇哪種夫妻財產制,或決定簽訂婚前協議、婚後約定,以下幾點是您務必留意的:
1. 務必以書面為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都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口頭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 辦理登記的重要性
夫妻財產制契約如果沒有向法院辦理登記,就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契約只在夫妻內部有效,但如果牽涉到與第三人的交易(例如債務),第三人可能不會受到這個契約的約束。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強烈建議辦理登記。
3. 清楚載明溯及效力
如果您們希望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且希望其效力能溯及到結婚日,務必在契約中明確載明溯及的起始日期。這將直接影響您們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益。
4. 區分財產清算與財產制變更
許多夫妻在分居或離婚時會簽訂財產協議,但這些協議可能只是針對「當時現有」財產的分配,而非正式改定夫妻財產制。如果您們的目的是要徹底改變未來的財產關係,務必明確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並辦理登記,而非僅僅清算當前財產。
5. 留意請求權時效
一旦夫妻財產制關係因約定而消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就會開始起算(通常是知悉後2年,最長5年)。務必在時效內行使權利,避免權利喪失。
結論:溝通與規劃,是幸福婚姻的基石
結婚是人生大事,除了愛情,更需要理性的規劃。了解夫妻財產制,並與伴侶充分溝通,共同決定最適合您們的財產模式,是建立穩固婚姻關係的重要環節。無論選擇哪種制度,透明的溝通和明確的書面約定,都能為您們的婚姻生活,增添一份安心與保障。現在就與您的另一半,開始這場關於未來的對話吧!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一定要簽嗎?
A: 婚前協議並非法律強制要求,但若您與伴侶希望不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或對婚後財產有特殊規劃(例如各自財產各自所有,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則可以選擇簽訂婚前協議,約定為「分別財產制」或其他約定財產制。簽訂協議有助於釐清雙方權利義務,減少未來爭議。
Q: 婚後才想改用分別財產制可以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1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透過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種類的約定財產制(例如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實務上甚至允許這種婚後約定,將生效日期溯及到結婚日,但務必以書面為之,並建議向法院辦理登記。
Q: 簽了分別財產制,是不是就完全沒有財產關係了?
A: 簽訂分別財產制後,夫妻雙方各自保有其所有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且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意味著在法律層面上,您們的財產是各自獨立的。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有共同的財務往來,例如共同生活費用、共同投資等,這些仍需雙方協商。分別財產制主要是排除了離婚時的「大鍋飯」分配模式。
Q: 夫妻財產制契約簽了沒去登記會有什麼影響?
A: 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如果沒有向法院辦理登記,則「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這表示契約在夫妻內部仍然有效,對您們雙方具有拘束力。但如果涉及到與第三人的權益(例如債務、買賣),第三人如果不知情,則不受您們契約的約束。為了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未來與第三人產生糾紛,建議務必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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