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禮堂前,您想過「錢」的事嗎?
親愛的準新人們,恭喜您即將邁向人生的新階段!在籌備婚禮的同時,您是否曾停下來思考,婚後的財產該如何管理與分配呢?這不僅是務實的考量,更是為未來婚姻生活預先建立共識與保障。在台灣,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受《民法》「夫妻財產制」規範,而「婚前協議」正是您主動規劃財產關係的重要工具。
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簡單來說,夫妻財產制就是規範夫妻之間財產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制度,它決定了您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如何歸屬、管理、使用,以及未來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如何分配。台灣的《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為兩大類:
- 法定財產制:當您和伴侶沒有特別約定時,法律自動為您們安排的財產制度。
- 約定財產制:您可以和伴侶透過契約自行約定財產制度,常見的有「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預設的選擇,但您了解它嗎?
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結婚後,沒有特別訂立任何財產契約,那麼依據 《民法》第1005條規定,您們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核心原則是「各自所有、分別管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財產歸屬:夫妻各自保有其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的所有權。 《民法》第1017條明確指出: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這表示,您結婚前擁有的資產(例如存款、房產),以及結婚後賺取的收入或取得的財產,都屬於您個人所有。但要注意,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產生的利息、租金等收益,則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法定財產制最重要也最常引發爭議的特色。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有例外情況,例如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受贈)以及慰撫金,不列入分配範圍。這項規定在 《民法》第1030條之1有詳細說明。
約定財產制:掌握財產自主權
如果您和伴侶希望更明確地規劃婚後財產,就可以選擇約定財產制。依據 《民法》第1004條規定,您可以選擇在結婚前(就是一般所稱的「婚前協議」)或結婚後,以契約方式選擇約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必須以書面為之,而且為了確保契約效力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務必向法院辦理登記。 《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意味著,如果您們選擇了分別財產制但沒有登記,對外仍可能被視為法定財產制,影響您們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
婚前協議的魔力:不只婚前,婚後也能簽!
許多人以為「婚前協議」只能在結婚前簽,其實不然! 《民法》第1012條允許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仍得以契約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種類的約定財產制。這提供了夫妻在婚姻期間調整財產制度的彈性。
實務案例:真實故事告訴我們什麼?
透過法院的實際案例,我們更能理解這些法律規定如何應用在現實生活中:
案例一:結婚後才想簽婚前協議?法院說可以!
小明和小華在結婚時,並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自動適用了法定財產制。幾年後,隨著雙方事業發展,財產狀況變得複雜,為了避免未來爭議,他們決定簽一份協議,約定將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並且溯及自結婚那天起生效,同時也去法院辦理了登記。後來,小明和小華的婚姻出現問題,小華主張這份婚後協議不能溯及既往,要求小明進行剩餘財產分配。然而,法院最終判決,夫妻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婚後合意將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並溯及生效,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在夫妻之間是具有效力的。這份協議改變了他們婚姻期間的財產制度,也影響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這是雙方自由處分的結果,應受其拘束。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您們已經結婚,仍可以透過協議約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甚至可以約定溯及至結婚日生效。這為夫妻的財產規劃提供了極大的彈性。
案例二:離婚協議書,不等於改變財產制!
另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簽了一份協議書,裡面寫著「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亦各自負擔」,還特別註明「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對對方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後來其中一方主張,這份協議書已經等同於成立了「分別財產制」。然而,法院認為,這份協議書的內容,通常被解釋為夫妻在離婚時,針對當時現有財產和債務進行清算,並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拋棄。這與「分別財產制」的本質不同,因為分別財產制是讓夫妻在婚姻期間就各自財產保有所有權、處分權及管理權,原則上不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因此,法院認定這份離婚協議書並沒有成立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離婚時的財產協議,僅是處理當下的財產歸屬與請求權拋棄,不代表您們婚姻期間的夫妻財產制被改變了。若要徹底排除剩餘財產分配,應明確訂立並登記約定財產制。
簽訂婚前協議,您需要注意的實用建議
- 書面形式與登記:婚前協議必須以書面為之。為確保契約效力能對抗第三人,務必向法院辦理登記。這能避免未來與第三人產生糾紛。
- 明確約定內容:協議內容應詳細載明各自財產的範圍、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限,以及婚姻關係消滅時的財產歸屬與清算方式。越具體越好,避免模糊不清的條款。
- 變更與廢止: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仍可合意變更或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或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變更後同樣應辦理登記。
- 溯及效力之運用:若您們希望婚後的財產關係能完全回溯至分別財產制,應在契約中明確載明溯及生效的日期。但請務必了解,這會影響您們既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結語:為愛加固,為未來負責
結婚,是兩個人走向共同生活的開始。在享受甜蜜的同時,預先了解並規劃好夫妻財產制,不僅能讓雙方的財產權益得到保障,更能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財務爭議,讓婚姻之路走得更穩健、更安心。婚前協議不是不信任,而是對彼此的尊重與對未來的負責。願您們的婚姻,愛情與財富皆豐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協議一定要簽嗎?
A: 婚前協議並非強制性要求,您可以選擇簽署,也可以不簽。如果沒有簽署任何約定,法律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簽署婚前協議的目的是讓夫妻雙方能更明確地規劃婚後財產的歸屬與管理,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為婚姻關係提供更清晰的財務基礎。
Q: 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哪些內容?
A: 婚前協議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圍繞夫妻財產的權利義務。常見的約定內容包括:選擇約定財產制(如分別財產制)、婚前財產的清單與歸屬、婚後財產的取得與管理方式、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債務的歸屬與清償責任、甚至未來若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的分配方式等。但約定內容不能違反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
Q: 簽了婚前協議後,還可以更改嗎?
A: 可以的。依據《民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只要雙方合意,仍可變更或廢止原有的夫妻財產制契約,或改用其他種類的約定財產制。變更或廢止後,同樣建議向法院辦理登記,以確保其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Q: 婚前協議沒登記會怎樣?
A: 如果婚前協議(夫妻財產制契約)沒有向法院辦理登記,它在夫妻內部之間仍然是有效的,也就是說,您們雙方都必須遵守契約內容。但是,這份契約將無法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舉例來說,如果您的配偶向銀行借款,而銀行不知道您們有分別財產制的約定,銀行仍可能認為您們適用法定財產制,進而影響您的財產權益。
Q: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A: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台灣法定財產制下的一個重要特點。它指的是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要注意,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以及慰撫金,是不列入分配的範圍的。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