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姻費用分擔指南:掌握法律原則保障權益

婚姻費用分擔指南:掌握法律原則保障權益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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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錢」事:法律怎麼說?

步入婚姻,除了情感的結合,更是一場關於共同生活的實踐,其中「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往往是許多夫妻或伴侶最關心的議題。您是否曾想過,當雙方收入不同、家務分工有別時,這些日常開銷、房貸、育兒費,究竟該怎麼分擔才算合理?

作為婚姻規範約定人,提早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進行清晰的約定,是維繫關係和諧、避免日後爭議的關鍵。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探討台灣法律對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規範,並提供實用建議,助您在婚姻中「談錢不傷感情」。

法律怎麼規範家庭生活費用?

台灣法律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有明確的規範,主要體現在以下條文:

《民法》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這條法規是夫妻間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的核心原則。它告訴我們,除非您和伴侶有特別的契約約定,否則費用分擔的考量會非常彈性,並非簡單的對半。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狀況)、「家事勞動」(家務、育兒等無形貢獻),以及「其他情事」(如健康狀況、特殊需求等)。

此外,法條也明確指出,因家庭生活費用產生的債務,夫妻對外要負「連帶責任」。這表示,如果這筆錢是為了家庭生活所借,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請求全部清償。但請注意,這是對外的責任,對內還是要按上述原則分擔。

對於同性伴侶,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4條,其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原則與《民法》第1003-1條完全相同,保障了同性伴侶在財務分擔上的權益。

那些你該懂的法律概念

在探討實際案例前,先來了解幾個關鍵的法律概念:

  • 家庭生活費用:指的是維持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開銷,從食衣住行育樂到醫療費用,都包含在內。法院會根據家庭實際需求、生活水準和身分地位來認定。
  • 分擔原則:前面提到的「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是核心。這意味著,如果一方收入較高,或另一方承擔了大部分家務和育兒責任,分擔比例就可能有所不同。重要的不是絕對公平,而是實質貢獻的平衡。
  • 連帶責任:簡單來說,就是對外債務共同承擔,債主可以找任何一方要錢。但對內,你們還是要依分擔原則各自負責。
  • 不當得利:當一方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因此獲得利益,導致另一方受損,就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但在親密關係中,這項主張的難度較高,因為許多給付可能被解釋為贈與或基於道德義務。
  • 無因管理:在沒有被委託且沒有義務的情況下,為他人處理事務或支付費用,且該行為有利於對方。如果符合要件,可能可以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實際案例看分擔:別讓「錢」傷感情

了解法條和概念後,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看看法院在處理家庭費用分擔爭議時,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小明與小華的婚後房貸

小明與小華結婚後,共同居住在婚前小明獨資購買的房子裡。婚後,小明持續支付大部分房貸、房屋稅及裝潢費。後來兩人離婚,小明認為自己支付的金額遠超一半,因此向小華請求返還其應分擔的房貸及相關費用。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間房子是兩人婚後共同居住的地方,因此清償房貸屬於「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既然是家庭生活費用,就應回歸《民法》第1003-1條的原則,依夫妻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綜合判斷。由於小明與小華在婚姻期間是雙薪家庭,且沒有特別約定房貸分擔方式,法院認為小明支付較多,是依雙方經濟能力自然形成的分擔模式,小華並未因此受有不當得利,因此駁回了小明的請求。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在婚姻關係中,即使一方支付了較多共同居住費用(如房貸),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法院會將其視為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並綜合考量雙方對家庭的整體貢獻,而非單純以金錢支出比例來判斷是否需要返還。

案例二:阿哲與美玲的交往開銷

阿哲和美玲曾是男女朋友,同居期間,阿哲為美玲支付了多筆款項,包括信用卡費、美玲個人辦公室的家具費、美玲名下車輛的燃料稅和租屋處的租金。兩人分手後,阿哲認為這些錢是為美玲個人所支付,並非共同消費,因此依「不當得利」向美玲請求返還。

法院怎麼說?

法院的判決很有意思。對於「共同消費」的信用卡費用,法院認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互相幫忙、輪流付款很常見,難以認定阿哲的支付缺乏法律上原因,因此駁回了這部分的請求。但是,對於美玲個人辦公室的家具費、美玲名下車輛的燃料稅,以及美玲個人承租的租屋處租金,法院認為這些是美玲「個人專屬」且非「共同生活必需」的支出,阿哲的支付確實缺乏法律上原因,因此判決美玲應返還這些款項。

這個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 在非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消費的支出,若無明確借貸約定,事後很難主張不當得利。但若為對方「個人專屬」的支出,則較容易被認定為不當得利。這也提醒我們,無論是否進入婚姻,金錢往來都應該有明確的約定。

給婚姻規範約定人的實用建議

  1. 書面約定是王道:無論您是準備結婚,或是已經在婚姻中,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包括房租、房貸、日常開銷、子女教育費等)的分擔,務必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約定內容應包含分擔比例、支付方式、費用項目,以及關係終止時的處理方式。這能有效避免日後爭議,並作為法院審酌的重要依據。
  2. 妥善保存金錢往來證據:所有與生活費用相關的金錢往來,包括轉帳紀錄、收據、繳費證明等,都應妥善保存。若為借貸性質,應有借據或明確的借貸意思表示證明(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3. 區分個人與共同支出:在共同生活中,應盡可能區分個人消費與共同家庭生活費用。對於個人專屬的支出,若由他方支付,應有明確的借貸或贈與意思表示,避免混淆。
  4. 理解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主張不當得利者,需負舉證責任證明他方受有利益且「無法律上之原因」。這在親密關係中尤其困難,因為許多給付可能被解釋為贈與或基於道德義務。

結論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原則在法律上具有彈性,但其適用仍需嚴謹。尤其在關係破裂後,若無明確約定或充分證據,金錢往來的性質認定將成為訴訟關鍵。因此,事前約定與證據保存,是保障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透過清晰的溝通和書面約定,您不僅能釐清財務責任,更能為您的婚姻關係奠定穩固的基礎,讓愛與信任在財務透明中持續成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要怎麼分擔?

A: 根據《民法》第1003-1條,若無契約約定,家庭生活費用會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綜合判斷。這不是簡單的對半,而是考量雙方收入、財產狀況、家務貢獻、育兒責任、健康狀況等因素,以達到實質上的公平。

Q: 如果一方支付了大部分家庭費用,離婚後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嗎?

A: 若這些費用被認定為婚後共同的「家庭生活費用」,通常難以單純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除非您能證明這些支付是基於明確的借貸約定,而非家庭分擔義務。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整體貢獻(包括金錢和非金錢貢獻)來判斷。

Q: 「家事勞動」在法律上要怎麼證明其價值?

A: 雖然家事勞動的價值難以精確量化,但在法律實務中,您可以透過具體證據來呈現其貢獻,例如:家務分工表、育兒時間紀錄、照顧長輩或生病家人的證明、為家庭所做的犧牲(如放棄工作機會)等,讓法院理解您對家庭的實質付出。

Q: 同性伴侶在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上,跟異性夫妻有什麼不同嗎?

A: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4條,同性伴侶的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原則與異性夫妻完全相同。雙方都應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並對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法律上給予了同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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