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協議,是保障還是枷鎖?解讀夫妻忠誠約定的法律真相
親愛的夫妻們,您是否曾想過,透過一份白紙黑字的協議,為您的婚姻加上一道法律的保障?特別是對於「忠誠義務」的約定,究竟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深入探討台灣法律如何看待這些婚姻中的約定,以及如何聰明地運用法律工具,讓您的婚姻生活更有保障。
婚姻忠誠義務:法律保障的基石
在台灣,雖然《民法》沒有明文寫出「配偶權」這個詞,但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夫妻之間因婚姻關係而產生互相忠實的義務。這份忠誠義務,不僅僅是道德層面,更是受法律保護的「身分法益」。當一方行為逾越了一般社交分際,足以破壞婚姻的信任基礎時,就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受害方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表示,即使通姦罪已除罪化,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仍然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受害配偶可以要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協議約定外遇違約金,有效嗎?
許多夫妻會想在婚前或婚內協議中,約定如果一方外遇,就必須支付高額違約金。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有效嗎?
實務上,法院多數認為,夫妻間約定忠誠義務並預先設定外遇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這類約定有助於維持婚姻和諧,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善良風俗。但有幾點需要特別留意:
- 金額合理性: 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應考量雙方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因素。如果金額過高,法院仍可能依職權酌減。
- 避免「預立離婚條件」: 協議內容應避免直接約定「若發生外遇即無條件離婚」等條款。這類將婚姻視為兒戲、背離婚姻本質的約定,通常會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透過公證,讓協議更有力
如果您希望協議的效力更強,甚至能省去未來訴訟的麻煩,那麼「公證」是一個非常推薦的選項。特別是針對金錢給付的約定,公證可以讓您的權利更有保障。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當事人請求就下列各款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公證人得依其請求作成公證書: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這表示,如果您的婚前/婚內協議中,有約定外遇需支付違約金,並且經過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未來對方不履行時,您無需經過訴訟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大大節省時間與成本。
法律小故事:協議的效力與真實意願
故事一:婚前協議的保障
小雅和阿華在步入禮堂前,決定簽署一份婚前協議。除了財產分配,他們也特別約定,若一方婚後因外遇經法院判決確定,需支付對方新臺幣500萬元的違約金。為了讓這份約定更有保障,他們將協議書帶到法院辦理了公證,並約定若違約金未支付,可「逕受強制執行」。
幾年後,阿華不幸外遇,經法院判決確定。小雅依據協議向阿華請求500萬元違約金。由於協議經過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阿華無法推託,小雅也省去了漫長的訴訟過程,順利獲得賠償。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說明,婚前或婚內約定外遇違約金,只要內容合法、金額合理,且經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是具有法律效力且能有效保障權益的。
故事二:假離婚的風險
阿國和小美為了申請某項福利,聽信朋友建議,決定「假離婚」並辦理了離婚登記。他們心裡都沒有真正要離婚的意願,離婚後也仍然同住,維持夫妻生活。然而,後來兩人感情生變,阿國卻堅稱他們已經離婚,不願再負擔夫妻義務。
小美後來向法院提告,主張他們的離婚是假的。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國和小美當初並沒有真實的離婚意願,只是為了特定目的而虛偽表示,因此依據《民法》第87條第1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規定,判決他們的離婚自始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律點通解析: 這個故事提醒我們,任何法律行為,包括離婚,都必須基於雙方真實的意願。形式上的完成(如辦理離婚登記)並不代表法律上的有效。如果只是為了規避問題而「假意」為之,最終可能導致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
結論:聰明約定,守護婚姻
婚姻中的約定,不是為了束縛,而是為了提供一份安心與保障。透過合法且周全的婚前或婚內協議,夫妻雙方可以更清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為婚姻生活奠定更穩固的基礎。請記住,協議的核心在於「真實意願」與「不違反法律規定」。
重點總結:
- 忠誠義務受法律保護: 侵害配偶權仍可要求民事賠償。
- 外遇違約金協議有效: 但金額需合理,且不能預立離婚條件。
- 公證提升保障: 金錢約定經公證可「逕受強制執行」,省去訴訟程序。
- 真實意願是關鍵: 任何法律行為都必須是真心實意,避免假意而為,以免無效。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或婚內協議中的「忠誠條款」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A: 是的,婚前或婚內協議中約定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並針對違反忠誠義務(如外遇)約定違約金,在台灣法律上通常被認為是有效的。法院實務普遍支持這類約定,認為其有助於保障婚姻和諧,且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但約定內容不能涉及預立離婚條件。
Q: 如果協議中約定外遇需支付高額違約金,法院會照約定金額判賠嗎?
A: 不一定。雖然約定外遇違約金是有效的,但法院在審理時,仍會考量約定金額的合理性。如果約定金額過高,顯然不符合社會一般交易習慣或當事人經濟能力,法院可能會依職權酌減。實務上,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判賠金額通常在數十萬至百萬之間,因此約定金額應盡量符合社會通念。
Q: 夫妻為了特定目的辦理「假離婚」,法律上會承認嗎?
A: 不會。如果夫妻雙方心裡並沒有真實的離婚意願,只是為了規避債務、取得特定身分(如移民)等目的而辦理離婚登記,這種行為屬於《民法》第87條第1項所稱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據法律規定,這種虛偽的離婚行為是自始無效的,夫妻關係在法律上仍然存在。這會帶來許多潛在的法律風險,例如財產糾紛或無法再婚等。
Q: 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了,配偶外遇還能告對方嗎?
A: 可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然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但這僅代表外遇行為不再受刑事處罰,並不影響民事上對「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配偶一方與第三人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只要足以破壞婚姻信任基礎,仍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受害配偶仍可依《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
Q: 將婚前/婚內協議辦理公證有什麼好處?
A: 辦理公證有兩大主要好處:首先,公證書具有高度的證明力,可以大大減少未來因協議內容真偽或效力產生的爭議。其次,如果協議中包含金錢給付(如外遇違約金、扶養費等)的約定,並在公證時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未來對方若不履行,您無需透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快速實現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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