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協議,真的能改嗎?兩種合法途徑報您知!
您是否曾經簽過一份婚後協議,但隨著時間推移,生活狀況、財務規劃都與當初大不相同,開始思考:「這份協議,還能修改嗎?」
別擔心!婚後協議並非一成不變的鐵律。台灣的法律賦予夫妻彈性,讓您有機會根據現況進行調整。主要有兩種合法途徑:
途徑一:夫妻雙方「說好」一起改 (合意修正)
這是最直接也最常見的方式。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修改協議內容,那麼透過一份新的書面協議,就能合法地變更或廢止原有的婚後協議。這主要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
《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白話解釋:這條文告訴我們,只要夫妻還在婚姻關係中,就可以透過簽訂新的契約,來終止舊的夫妻財產契約(例如婚後協議),或是改用另一種財產制度。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解釋:這很重要!無論是訂立、變更還是廢止婚後協議,都必須用書面形式來進行,口頭約定是無效的喔!
此外,如果協議內容涉及不動產等需要登記的財產權變動,《民法》第1008條也規定,雖然協議在夫妻間有效,但若要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就必須辦理登記。這能確保您的權益不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
途徑二:當「說好」變困難,法院來幫忙 (情事變更原則)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但協議簽訂後,卻發生了當初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導致繼續履行原協議顯失公平時,法律也提供了一條路: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協議內容。這就是法律上常說的「情事變更原則」。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白話解釋:這條文是情事變更原則的核心。它指出,當契約簽訂後,發生了當初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導致繼續履行原契約對一方來說非常不公平時,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例如增加或減少給付金額,或改變其他條款。
此外,若您的婚後協議是透過法院調解或裁判成立的,當情事變更導致顯失公平時,也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4條(針對調解)或第102條(針對確定裁判或和解)向法院聲請變更。
這些法律概念,讓您懂更多!
什麼是「情事變更」?
「情事變更」是指契約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了簽約時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導致如果仍按照原協議履行,會顯得非常不公平。例如,一方突然失業、身患重病、子女扶養需求大幅增加,或是社會經濟環境發生劇烈變動,都可能構成情事變更。法院會綜合考量這些因素,判斷是否達到「顯失公平」的程度。
婚後協議的「違約金」太高怎麼辦?
婚後協議中常會約定違約金條款,例如一方違反忠誠義務或未履行特定給付時,需支付一筆金額。根據《民法》第250條,違約金通常被視為損害賠償的總額。
但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是有權力進行調整的: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白話解釋:這條文賦予法院權力,可以將過高的違約金酌情減少到合理的範圍。法院會考量違約的情節、對方實際受到的損害、雙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約定違約金的目的等因素,來決定一個公平的金額。
新舊協議,誰說了算?
有時候,夫妻可能不只簽訂一份協議。當您簽訂了多份協議時,後一份協議是完全取代了前一份,還是只是對前一份進行補充或修正呢?
法院在解釋契約時,會依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也就是說,法院會綜合考量協議的名稱、內容、簽訂目的以及雙方的行為,來判斷新舊協議的關係。如果新協議明確寫明「本協議取代先前所有約定」,或新舊協議內容全面衝突,通常會被認定為取代;如果新協議僅針對特定事項進行補充或修正,而與舊協議其他條款不衝突,則兩份協議可能並存。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故事學經驗!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律是如何處理婚後協議的調整問題:
案例故事一:約定好的「公費」與違約金,可以改嗎?
小明與小華曾簽訂一份婚後協議,約定出售房產後,小明需每年匯款一筆「公費」給小華,並約定如果小明不按時匯款,就要支付高額違約金。後來,兩人關係惡化,又簽了一份和解書,其中特別強調了第一筆公費的匯款期限,並重申若違反仍需支付原協議的違約金。
結果小明沒有依約匯款,小華便向法院提告,要求小明履行並支付違約金。小明抗辯說「公費」的前提是兩人共同居住,但法院認為協議書上並沒有這樣寫,所以小明不能以此為由不付錢。至於高額的違約金,法院審酌小明遲延的時間和應付的金額,認為約定的違約金確實「過高」,於是酌情減少到一個合理的數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後續簽訂的協議(例如和解書)可以對原有協議的特定條款進行修正或補充。同時,即使協議中約定有違約金,法院也會依職權審查其合理性,若過高仍會酌減,以維護公平。
案例故事二:生活劇變,原來的扶養費還合理嗎?
老王與前妻阿美離婚時,曾透過法院和解,約定老王每月需支付阿美生活費直到她過世。沒想到,幾年後老王因為突發的重大疾病,導致收入銳減,經濟狀況大不如前。他認為如果繼續按照原來的金額支付生活費,對他來說顯然非常不公平,於是向法院聲請酌減給付金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王的情況確實符合「情事變更原則」的要件——他的經濟狀況發生了當初和解時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如果仍依原協議履行,對他顯失公平。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酌減了老王每月應支付的生活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於長期性的給付協議(例如扶養費),如果一方的經濟狀況或生活基礎發生了重大且非預期的變化,導致原約定顯失公平,是可以依據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調整的。
協議調整,您該怎麼做?實用建議大公開!
簽約前、修改時的注意事項:
- 務必書面化,寫清楚!:任何婚後協議的修正,都建議以書面形式進行,並清楚寫明修改的內容、生效日期,以及新協議是取代舊協議還是只是補充。避免口頭約定,才能減少日後爭議。
- 財產變動要登記:如果協議修改涉及不動產或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權變動,請記得依照《民法》第1008條辦理登記,這樣才能確保您的權益能對抗第三人。
- 違約金要合理:約定違約金時,請考量其合理性。避免設定過高的懲罰性違約金,因為法院有權力酌減。違約金的金額應與預期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當。
- 處理第三方利益:如果協議涉及給子女或其他第三人的給付,應明確約定第三人是否有直接請求權,並留意《民法》第269條關於第三人表示享受利益前,當事人可變更或撤銷的規定。
避免爭議的關鍵:
- 避免模糊約定: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以免日後產生解釋上的爭議。
- 妥善保存證據:簽訂或修改協議後,務必妥善保存所有協議書、往來溝通紀錄、匯款證明等相關文件,以備日後爭議時作為證據。
結論:讓協議成為幸福的助力,而非絆腳石!
婚後協議是夫妻間對未來生活的一份約定,而生活充滿變數,協議當然也能隨著時間與情境的變化而調整。無論是透過雙方合意,或是因情事變更而尋求法院協助,了解這些法律途徑與原則,都能幫助您更自信地面對協議的調整。讓協議成為促進家庭和諧、保障雙方權益的工具,而非僵硬的束縛!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後協議一定要書面嗎?口頭約定有效嗎?
A: 根據《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包括婚後協議及其修正)必須以書面為之才能生效。雖然口頭約定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有約定效力,但涉及財產權益的重大事項,強烈建議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避免日後爭議。
Q: 協議中約定給孩子的費用,可以隨時修改嗎?
A: 如果協議中約定給子女的費用,屬於「利益第三人契約」。在孩子(第三人)表示接受這份利益之前,夫妻雙方原則上可以合意變更或撤銷這部分約定。但一旦孩子明確表示接受,例如已開始定期收到款項,則變更或撤銷會變得困難。若要變更,仍需雙方合意或符合情事變更原則向法院聲請。
Q: 我和配偶已經簽了新的協議,舊的協議還有用嗎?
A: 這要看新舊協議的內容和簽訂意圖。如果新協議明確記載「取代舊有所有協議」,或新協議內容與舊協議全面衝突,則舊協議通常會被新協議取代。但如果新協議只是針對特定事項進行補充或修正,而舊協議的其他條款並未被觸及,那麼兩份協議可能會並存。判斷關鍵在於簽約時雙方的真實意圖。
Q: 協議中有忠誠條款和高額違約金,如果對方違反,我一定能拿到全部違約金嗎?
A: 婚後協議中的忠誠條款及違約金是常見的約定,但根據《民法》第252條,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有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法院會綜合考量違約情節、實際損害、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因此,即使有約定,也不一定能全額拿到,法院會基於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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