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後協議想修改?掌握法律關鍵點,保障您的權益!

婚後協議想修改?掌握法律關鍵點,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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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協議想修改?掌握法律關鍵點,保障您的權益!

親愛的協議爭議當事人,您是否曾經簽訂婚後協議,但隨著時間推移、人生階段的變化,發現原有的協議內容已不再適用,甚至產生了新的爭議?別擔心,婚後協議並非一紙定終身,法律賦予夫妻彈性調整的空間。然而,如何合法、有效地修正或廢止婚後協議,卻是許多人感到困惑的議題。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婚後協議修正的法律眉角,幫助您在面對爭議時,能更清楚地保障自身權益。

為什麼婚後協議可以修改?法律怎麼說?

婚後協議的修正,主要涉及夫妻財產制的變更或廢止。台灣《民法》明確賦予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透過契約方式調整財產約定。這不僅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符合現實生活中夫妻關係可能演變的需求。

首先,最重要的就是「書面形式」的要求: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無論是簽訂、變更或廢止婚後協議,都必須以書面進行。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是不具效力的,務必保留白紙黑字的證明,才能避免日後爭議。

再來,是關於「登記」的重要性:

《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這條文解釋了「登記」的「對抗效力」。簡單來說,即使您和配偶已經簽訂了書面協議並生效,但如果您們沒有將這份協議進行登記,那麼這份協議的內容就無法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舉例來說,如果您們協議好某間房子歸您所有,但房子的登記名義人仍是配偶,若配偶將房子賣給不知情的善意買方並完成過戶,您就無法用您們之間的協議來要求買方歸還房子。因此,為了確保您們的協議內容能被外界所知,並保障您的財產權益,強烈建議辦理登記。

最後,法律也明確指出夫妻有權利進行變更:

《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這表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可以透過協議,廢止原有的財產契約(例如從共同財產制改為法定財產制),或改用其他約定財產制。這就是婚後協議修正的法律依據。

變更還是廢止?核心概念解析

在談論修正時,我們常提到「變更」與「廢止」。它們有什麼不同呢?

  • 變更:指的是在原有協議的基礎上,針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增補。例如,調整財產分配比例、增加新的財產處置約定等。原協議的大部分內容仍然有效,只是針對特定部分進行了調整。
  • 廢止:則是完全終止原有的婚後協議,使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廢止後,夫妻可以選擇回歸《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或者重新簽訂一份新的約定財產制契約。

在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協議的文字內容、夫妻雙方簽約時的真實意圖、以及當時的背景與目的,來綜合判斷究竟是「變更」還是「廢止」。因此,協議內容務必清晰明確。

協議內容的限制:公序良俗與第三人權益

並非所有協議內容都有效力,以下兩點您必須特別留意:

  • 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條文是法律行為有效性的基本原則。如果婚後協議的內容違反了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規範或公共利益,那麼該協議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例如,約定一方若提出離婚則喪失所有財產權利,或約定不得離婚等條款,就可能因為過度限制個人自主決定權或顯失公平,而被認定為無效。

  • 利益第三人契約

《民法》第269條:「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如果婚後協議的修正涉及到將財產權益給予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例如子女),這就可能構成「利益第三人契約」。一旦第三人(例如您的子女)知悉並表示接受這份利益,那麼您和配偶原則上就不能任意變更或撤銷該部分的約定。這與一般贈與契約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可任意撤銷的情況不同,因為利益第三人契約的成立,已使第三人產生了期待利益。

實務案例解析:從真實故事看協議修正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婚後協議的爭議:

案例一: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

有一對夫妻,婚後簽了一份協議,約定將某房地產改為兩人共有。但協議中也包含了一些限制婚姻自主的條款。後來,其中一方不願履行共有約定,另一方便訴請法院要求移轉登記。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協議中限制夫妻維持婚姻自主決定權的條款,確實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是,這並不影響協議中關於財產共有的約定。法院認為,這些條款可以獨立存在,因此最終判決應依婚後協議移轉房地產的應有部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協議中部分條款有瑕疵,若其他部分能夠獨立存在,則仍可維持效力。

案例二:後簽的協議,可能取代先前的約定

另一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同意書,約定房地產的歸屬。然而,在離婚時,他們又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其中對各自名下的不動產權利歸屬做了新的約定。後來,一方主張要依照先前的同意書來請求移轉房地產,但法院認為,當事人既然在離婚時又簽訂了新的協議書,對不動產權利歸屬重新約定,通常會被認定是有意以後面的約定來取代先前的約定。這個案例提醒我們,若夫妻間就同一事項有多次約定,通常會以最新簽訂的約定為準,除非有非常明確的證據顯示並非如此。

保護您的權益:實用操作建議

  1. 書面形式與內容明確:任何對婚後協議的變更或廢止,務必以書面形式為之,並由夫妻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內容應具體明確,避免模糊不清,例如:明確列出變更或廢止的條款、涉及的財產標的、權利歸屬、履行方式及時間等。
  2. 考量登記之必要性:為確保協議內容能對抗第三人,強烈建議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變更或廢止登記。這能有效保障您依協議所取得的財產權益。您可以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的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
  3. 確保意思表示真實與自由:簽訂協議時,應確保夫妻雙方都是出於自由意願,沒有受到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的影響。若有疑慮,應及時主張撤銷權(請注意法律規定的撤銷權有除斥期間限制)。
  4. 避免違反公序良俗之條款:協議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及社會善良風俗,避免約定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或顯失公平的條款,以免該條款甚至整個協議被認定為無效。
  5. 注意利益第三人契約之效力:若協議涉及將財產贈與子女或其他第三人,一旦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該部分約定即具有拘束力,夫妻雙方將難以單方面撤銷。

結論:掌握協議修正的關鍵

婚後協議的修正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和財產權益,絕非草率之事。掌握「書面形式」、「登記對抗效力」、「公序良俗」與「利益第三人契約」等核心概念,並在實際操作中遵循上述建議,將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糾紛。面對協議爭議,冷靜分析、掌握法律規定,是您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第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後協議修改後,是不是一定要去法院登記?

A: 婚後協議的修改或廢止,夫妻雙方只要以書面形式簽訂就已經在夫妻內部有效。但是,如果沒有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這份協議的內容就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為了保障您的財產權益不被第三人侵害,強烈建議您去法院辦理登記,這樣才能確保協議的內容具有對外效力。

Q: 如果婚後協議內容有部分不合法,是不是整個協議都沒用了?

A: 不一定。根據法律原則,如果婚後協議中只有部分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例如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這些無效的條款可以與其他有效條款明確區分,且不影響其他條款的獨立性,那麼法院通常會採取「分離原則」,只宣告該部分條款無效,而保留其他有效的部分。例如,協議中限制離婚自由的條款無效,但財產分配的約定仍可能有效。

Q: 我簽的婚後協議,以後可以反悔嗎?

A: 原則上,一旦您和配偶簽訂了有效的婚後協議,就應受到其拘束。但若您是在被詐欺、脅迫或有重大錯誤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法律允許您在一定期間內主張撤銷這份協議。請務必注意《民法》關於撤銷權的除斥期間限制(例如,從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若超過這個期間,您就無法再主張撤銷了。

Q: 婚後協議有提到要給小孩財產,我以後可以反悔嗎?

A: 若婚後協議中約定將財產給予子女,這通常構成「利益第三人契約」。一旦您的子女知悉這份約定並表示接受這份利益(例如在協議書上簽名),那麼您和配偶原則上就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變更這部分的約定。這與一般贈與契約在財產權利移轉前可任意撤銷的情況有所不同,因為子女已經產生了期待利益,法律會保護這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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