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財產怎麼分?預防約定夫妻必懂的法律規劃
親愛的預防約定夫妻們,您是否曾思考過,如何為您的婚姻生活預先做好財產規劃,讓未來的路走得更穩健、更安心?在台灣,夫妻財產制度的設計,旨在保障雙方的權益。然而,若能提早了解並透過合法方式進行約定,不僅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財產糾紛,更能讓您的婚姻關係多一份清晰與信任。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的夫妻財產法律,特別是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預先約定,以及實務上常見的狀況與注意事項,助您聰明規劃,幸福加倍!
了解台灣夫妻財產制度的基礎:法定財產制
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簽訂契約,約定要採用其他財產制度,那麼依照《民法》的規定,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法定財產制是預設的夫妻財產制度。在這個制度下,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簡單來說,婚前各自的財產是各自的,婚後賺取的財產也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然而,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就會產生一個重要的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下特有的制度,旨在衡平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對家庭的貢獻。當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可以針對「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請求平均分配。但有幾種財產是例外不列入計算的: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就是把婚後各自努力累積的財產,扣掉債務和某些特定例外(例如繼承來的、別人贈與的),如果還有剩餘,就把雙方差額的一半拿出來分配。法院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根據夫妻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調整分配比例,以求公平。
預先約定財產分配,真的有效嗎?
許多預防約定夫妻會問:「我們能在婚前或婚姻關係中,就先約定好未來的財產分配嗎?」答案是:可以,但有條件限制。
夫妻在離婚時,通常會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包含財產分配的約定。這類約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原則上都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條法規非常重要!它代表法院在審視協議時,不會只看文字表面,而是會綜合考量雙方簽約的真實意圖、目的,以及當時的客觀情況,來判斷協議的真正含義。
實際案例解析:約定財產分配的眉角
為了讓您更了解實務運作,我們來看兩個生活化的情境:
情境一:離婚協議無效,財產約定也跟著無效?
小明和小華決定離婚,他們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書,詳細約定了財產如何分配、子女監護權等等。然而,這份協議書因為某些法律規定的程序沒有完全符合(例如,證人簽名不符合法定要件),導致法院最後認定這份「離婚協議」本身是無效的。結果呢?由於離婚協議無效,裡面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也就跟著失效了。這表示,小明和小華的財產分配問題,可能又要回到原點,重新透過法律程序解決。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離婚協議的合法性是財產約定生效的前提。如果離婚本身程序不合法,那麼依附在上面的財產約定也會受到影響。所以,務必確保離婚協議書符合所有法定要件!
情境二:協議沒寫「拋棄」,但意思到了也算數?
阿國和美玲協議離婚時,他們在協議書中寫了一條:「夫妻財產之分配:各自財產各自所有,各自負債各自清償,與彼此無涉,並且不再互相請求財產。」這份協議書中並沒有明確寫到「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幾個字。但後來,法院在審理時,根據協議的整體內容、雙方當時的意圖以及約定文字,認定阿國和美玲已經明確表示,他們對彼此的財產不再有任何請求權,這條約定是有效的,等同於放棄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凸顯了「探求當事人真意」的重要性。即使沒有使用特定的法律術語,但只要協議內容清晰表達了雙方終局解決財產問題、互不請求的意圖,法院仍可能認定其效力。不過,為了避免爭議,我們還是建議您使用最明確的文字。
如何有效約定財產,保障自身權益?
綜合上述分析,若您想預先約定財產分配,以下是給您的實務建議:
- 明確約定財產歸屬: 在任何財產協議書中,務必詳細且明確地列出所有婚後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債權、債務等),並清楚約定其歸屬。避免使用模糊的詞語。
- 明確表達拋棄意圖: 如果雙方意圖終局解決財產爭議,應在協議中**明確載明 **「雙方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所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日後互不為任何財產上之請求」等類似文字,以最大限度避免爭議。
- 符合法定程式: 無論是離婚協議書還是其他夫妻財產約定,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例如,離婚協議書需要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辦理離婚登記,才算生效。
- 考慮約定財產制: 若您想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徹底明確財產歸屬,可以考慮約定「分別財產制」。這需要以書面為之,並建議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一旦約定分別財產制,原則上就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結論:聰明規劃,讓愛無後顧之憂
對於預防約定夫妻而言,提前了解並妥善規劃財產問題,是為婚姻關係增添一份保障。雖然法律條文看似複雜,但透過清晰的約定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執行,您可以有效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記住,協議的「明確性」和「合法性」是關鍵。透過這些預防性的措施,讓您的婚姻之路走得更踏實、更安心,將更多精力投入在彼此的愛與經營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法定財產制」?我們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就是適用這個嗎?
A: 是的,在台灣,如果夫妻在結婚時沒有特別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度,那麼依照《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個制度下,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所有權,婚後各自賺取的財產也原則上歸各自所有,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產生。
Q: 我們可以在婚前或婚後,就先約定好未來的財產分配,甚至是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A: 您可以在離婚時,或為離婚所做的綢繆,在協議中約定財產分配,並明確表達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意圖。實務上,法院會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只要協議內容明確,即使沒有使用「拋棄」字眼,也可能被認定為有效。然而,若是在婚姻關係尚未有結束跡象時,單純「預先拋棄」該權利,其效力在實務上仍有爭議,部分法院認為此權利不得預先拋棄。因此,建議在協議時,務必明確且符合當下情境。
Q: 如果我們的財產協議內容寫得不夠清楚,例如只寫「各自財產各自管理」,會不會有問題?
A: 雖然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會透過探求當事人真意,來認定像「各自財產各自管理」這類概括性約定也具有終局解決財產分配的效力,但為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爭議與訴訟風險,我們強烈建議您在協議中,使用更明確、具體的文字來表達雙方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意圖,例如直接寫明「雙方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Q: 簽訂財產協議時,有哪些特別需要注意的風險?
A: 主要風險有三:一是協議無效風險,若協議本身(例如離婚協議)因未符合法定程式而無效,則財產約定也可能跟著無效;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風險,若一方能證明簽署協議時有受到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協議可能被撤銷;三是「預先拋棄」的解釋爭議,如前所述,過於提前或單純的預先拋棄可能面臨效力挑戰。建議在簽署前充分溝通並確認內容,確保雙方真意合致。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協議違約怎麼辦?損害賠償與違約金請求全攻略
您是否曾簽訂協議,卻不幸遭遇對方違約?律點通將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損害賠償的關鍵法條,包括損害範圍、違約金性質與法院酌減原則,並透過生活化案例,教您如何有效主張權利,保障自身權益。
協議無效?掌握關鍵法律要點,保障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簽署一份協議,卻在事後發現它可能存在問題?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中「協議無效」的關鍵概念,包括契約如何成立、哪些情況可能導致協議無效或可撤銷,並透過生活化案例與實用指引,幫助您判斷手中的協議是否有效,以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讓您在面對合約糾紛時更有底氣。
協議無效?釐清契約糾紛,保障您的權益!
正在面對協議糾紛,不知道該怎麼辦嗎?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協議無效的法律要點,包括契約成立要件、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並透過實際案例說明舉證責任,幫助您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不再對法律感到茫然。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