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婚後財產增值怎麼算?離婚財產分配眉角全解析

婚後財產增值怎麼算?離婚財產分配眉角全解析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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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婚姻關係的變動,財產的分配往往是當事人最關心的議題之一。尤其是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那麼就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這意味著,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會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但您知道嗎?婚後財產的「增值」部分,並非全部都會納入分配!身為財產約定的當事人,理解這些法律眉角,將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法定財產制下,婚後財產增值分配的法律規範、實務見解,並提供實用的操作建議,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財產權利。

釐清財產歸屬:婚前、婚後與孳息的關鍵

在台灣,多數夫妻若未特別約定,將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此制度下,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各自所有。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無法證明財產屬性時,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或夫妻共有,這影響舉證。

財產增值大不同:孳息與自然增值

理解財產增值,最重要是區分「孳息」與「自然增值」:

  • 孳息:指財產本身產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股利、房屋租金等。

《民法》第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即使是婚前財產,其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孳息,都將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分配。

  • 自然增值:指財產因市場行情變動等非夫妻協力所致的價值增加,如房價上漲。 請特別注意:法院實務明確指出,不動產的自然增值(漲跌)不屬於孳息,因此其增值部分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例外與公平考量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時,將啟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原則上,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差額平均分配。但繼承、無償取得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

考量貢獻:分配比例可調整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賦予法院調整分配額的權力。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依據夫妻對家庭的貢獻或協力程度(包含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等)來調整分配比例。

透過案例看懂:財產增值如何分配?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來理解這些原則:

案例一:婚前房產漲價了,算我的嗎?

小林婚前買了一間套房自住,婚後房價因為捷運開通而大幅上漲。幾年後,小林與太太決定離婚,太太主張小林這間套房的增值部分應該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種房價上漲屬於不動產的「自然增值」 ,並非《民法》第1017條第2項所稱的「孳息」。因此,這筆增值部分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意味著,小林婚前房產的自然增值,仍屬於他個人所有,無需與太太分配。

案例二:婚前股票配息,要分嗎?

陳小姐婚前繼承了一筆祖產,其中包含市值不小的上市公司股票。婚後,這檔股票每年都穩定配發豐厚的股息和股利。離婚時,先生主張這些股息和股利都應該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定,雖然這些股票是陳小姐婚前繼承的「無償取得財產」(股票本身不列入分配),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股息、股利、盈餘」等,屬於《民法》第1017條第2項所稱的「孳息」 。因此,這些股息股利,以及用這些孳息再投資所取得的財產,都應視為婚後財產,並納入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

案例啟示: 這兩個案例清楚地說明了「孳息」與「自然增值」在法律上的巨大差異。不動產的自然增值不分,但股票的股息、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孳息」,即使是婚前財產所生,仍要列入分配。

財產約定當事人必看: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財產分配,預先準備和了解規則至關重要:

  • 釐清財產性質與證明:詳細清點婚前、婚後、無償取得等財產。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財產的取得與婚前證明。
  • 掌握價值計算基準日:婚後財產價值通常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
  • 務必區分「孳息」與「自然增值」 :婚前財產所生孳息列入分配,不動產自然增值不列入。
  • 債務扣除,計算淨值:計算剩餘財產時,應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
  • 主張「貢獻或協力」 :若認為平均分配不公,應積極舉證自身或他方對家庭的貢獻(如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爭取調整分配額。
  • 避免「惡意脫產」 :切勿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否則仍會被追加計算。
  • 協議優先,預防爭議:透過夫妻協議分配更有效率。若有特殊約定需求,可考慮簽訂婚前協議婚後協議
  • 尋求專業諮詢:夫妻財產分配問題複雜,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

結論:掌握知識,保障您的未來

了解台灣《民法》關於婚後財產增值分配的規範,是每位財產約定當事人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從區分婚前婚後財產,到釐清孳息與自然增值的差異,再到理解法院如何考量夫妻貢獻,這些知識都能幫助您在面對財產分配時,做出更明智的判斷。

提前規劃、妥善保存文件,並積極溝通,將能有效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掌握這些關鍵資訊,讓您在婚姻關係變動時,能更有自信地處理財產事宜,守護自己的努力與付出。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漲價了,離婚時這增值部分要分給對方嗎?

A: 根據台灣實務見解,您婚前購買的房子,其在婚後因市場行情變動而產生的「自然增值」部分,不屬於《民法》所稱的孳息,因此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但如果這間房子在婚後有出租,租金收益則屬於孳息,會被納入分配。

Q: 我婚前繼承的股票,婚後每年都有領股利,這些股利離婚時要分嗎?

A: 是的,即使股票是您婚前繼承的無償取得財產(股票本身不列入分配),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股利、股息或公司盈餘分配」等,屬於《民法》所稱的「孳息」。這些孳息會被視為婚後財產,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Q: 如果我在婚姻中主要負責家務和照顧小孩,沒有外出工作,這樣對財產累積有貢獻嗎?

A: 當然有貢獻!台灣《民法》規定,法院在判斷剩餘財產分配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即使沒有直接經濟收入,您的家務勞動和子女照顧仍會被認定對家庭財產的累積有貢獻,法院可以據此調整分配比例,以實現公平。

Q: 對方好像為了減少分配,偷偷把財產轉給別人,我該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有「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的惡意處分行為,您可以主張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這部分需要您舉證證明對方有此惡意意圖。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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