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忠誠約定:法律效力、賠償與您該知的眉角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對彼此忠誠是維繫幸福的基石。然而,當信任面臨考驗,許多人會考慮透過書面約定來強化忠誠義務,例如簽署「外遇切結書」或「忠誠協議」。這些約定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嗎?萬一對方違反了,約定的高額賠償金能全數拿到嗎?
作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我們理解您對婚姻穩定的重視。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法律如何看待這些婚姻規範約定,幫助您釐清其中的法律眉角,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選擇。
忠誠約定,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首先,夫妻間互負忠誠義務是婚姻的本質內涵,即便沒有特別約定,這項義務依然存在。而您所簽署的忠誠約定,其法律效力主要受以下幾個關鍵法條的影響:
1.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限制
並非所有約定都有效,法律對於契約自由設有界線。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條規定是法院判斷婚姻忠誠約定是否有效的核心依據。所謂「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普遍利益,「善良風俗」則指社會普遍的道德觀念。如果約定內容違反了這些原則,即使雙方合意簽署,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哪些情況可能有效?哪些可能無效?
- 有效範圍: 實務上,限制配偶不得與特定婚外情對象會面、往來或通訊,或不得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這些旨在維護婚姻關係的約定,通常被認為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有效。
- 無效範圍: 相反地,如果約定過度限制個人自由,例如限制離婚後不得再婚,或過度干涉一般社交自由,這類約定則會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因為結婚與否,屬於個人基本權利,不應被契約剝奪。
2. 被詐欺或脅迫簽署的約定
如果忠誠約定是在不自由的意願下簽署,其效力也會受到影響。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
若您能證明簽署約定時,是受到對方詐騙或威脅(例如以公開隱私、傷害家人等方式),導致您並非出於真實意願,您可以主張撤銷該約定。但請注意,撤銷權有時間限制。
3. 部分無效原則
《民法》第111條但書:「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這意味著,即使忠誠約定中某些條款被認定無效(例如限制再婚的條款),只要其餘部分仍能獨立存在,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仍可能維持其餘有效條款的效力。
違約金與精神慰撫金:約定多少才合理?
在忠誠約定中,最常見的便是約定違反忠誠義務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這筆錢通常被稱為「違約金」或「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實務上,法院多將婚姻忠誠約定中的賠償金,視為因侵害配偶權所生精神痛苦的「精神慰撫金」約定。雖然您可以自由約定金額,但如果約定的金額「過高」,法院會依據《民法》第252條,主動酌減至合理數額。法院在酌減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侵害的嚴重程度與次數
- 受害配偶的精神痛苦程度
- 雙方的社會地位與經濟能力
- 其他一切相關情狀
真實案例解析:從判決看約定效力
讓我們透過兩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生活化案例,來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如何實際運作:
案例一:外遇切結書的效力與賠償金酌減
王先生與李小姐結縭多年,某日李小姐發現王先生有外遇。為了挽救婚姻,王先生簽下切結書,承諾若再有外遇情事,將每月支付李小姐20萬元,直到李小姐老死為止。然而,不久後王先生再次違反忠誠義務,李小姐於是依約向法院請求王先生支付賠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夫妻間互負貞操義務是婚姻的本質,這份外遇切結書旨在預防違反忠誠義務,並未違背婚姻本質或法律規範,因此約定本身是有效的。這筆約定的賠償金,性質上屬於填補李小姐精神痛苦的「精神慰撫金」。
然而,法院也審酌了王先生的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以及李小姐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等,最終將每月給付金額酌減至10萬元。這個案例顯示,雖然忠誠約定有效,但法院仍會審核賠償金額的合理性。
案例二:離婚後限制再婚的約定無效
陳先生與張小姐協議離婚時,陳先生為了安撫張小姐,簽下一份保證書,承諾若自己在離婚後再婚,將支付張小姐80萬元的精神賠償。離婚後,陳先生確實再婚了,張小姐便依約向法院請求這筆賠償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指出,結婚與否、與誰結婚,是每個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利。陳先生與張小姐的約定,限制了陳先生離婚後的再婚自由,這有背於善良風俗。依據《民法》第72條,這份約定因此被認定為無效。最終,張小姐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這個案例清楚地告訴我們,任何過度限制個人基本自由的約定,即使雙方同意,也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而被法律認定無效。
簽署婚姻規範約定,您該知道的事
了解法律原則後,若您考慮簽署這類約定,以下是幾點實務操作上的建議:
- 約定內容務必明確具體: 清楚界定何謂「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例如明確指出不得與特定對象會面、通訊,或不得有性行為等,避免模糊不清導致日後爭議。
- 避免過度限制個人自由: 約定內容應以維護婚姻關係為目的,切勿涉及對配偶個人基本權利(如再婚自由、一般社交自由、工作權)的過度限制,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 違約金金額應合理: 雖然可約定賠償金額,但建議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金額過高,法院仍有權酌減,可能無法達到您預期的效果。
- 證據保全很重要: 若不幸發生違反忠誠義務的情事,務必妥善蒐集相關證據,如通訊紀錄、照片、錄音、證人證詞等,這將是您後續主張權利的關鍵。
- 考慮辦理公證: 婚前或婚後協議書可考慮辦理公證。公證雖不保證約定內容必然有效(若違反公序良俗仍無效),但能證明簽署的真實性及雙方意願,且金錢給付部分可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減少訴訟程序。
結論:明智約定,守護婚姻
婚姻忠誠約定是現代夫妻維繫關係的一種方式,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保障。然而,這類約定並非萬靈丹,其效力受法律嚴格檢視,特別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限制,以及法院對賠償金額的「酌減權」。
理解這些法律原則,能幫助您在簽署或執行婚姻忠誠約定時,更具備法律意識。請記住,任何約定都不能凌駕於法律強制規定之上。理性溝通與相互尊重,始終是維繫婚姻長久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姻忠誠約定中,約定「不得與任何異性私下會面」是否有效?
A: 這類約定在實務上存在爭議。如果約定過於廣泛,限制了配偶正常的社交自由或工作需求,可能被認定過度限制個人自由,而有違反善良風俗的風險。法院會視個案情況判斷,建議約定時盡量具體化,例如限制與「特定對象」的往來,而非全面禁止與異性接觸。
Q: 如果我的配偶是在我「逼迫」下簽署了忠誠約定,這個約定還有法律效力嗎?
A: 如果能證明您的配偶是在遭受詐欺或脅迫(例如肢體暴力威脅、經濟壓迫、公開隱私等)的情況下,非出於自由意願而簽署約定,您的配偶可以依據《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使約定歸於無效。因此,簽署過程必須確保雙方意願自由、真實。
Q: 忠誠約定中約定的賠償金很高,例如數千萬元,法院會全數判准嗎?
A: 不一定。即使約定金額再高,法院仍會依據《民法》第252條行使「酌減權」。法院會綜合考量侵害情節的輕重、受害配偶的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經濟能力與社會地位等因素,將過高的金額酌減至法院認為「相當」的數額。因此,約定過高的賠償金,實務上很難全數拿到。
Q: 簽署了忠誠約定後,如果配偶還是外遇,我該如何蒐集證據?
A: 蒐集證據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步驟。您可以蒐集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等)、電子郵件、照片、錄音、錄影、信用卡消費紀錄、飯店住宿證明、私家偵探報告、甚至是證人證詞等。但請注意,蒐證過程必須合法,避免侵害他人隱私或觸犯刑法(如妨害秘密罪)。若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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