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事業經營夫妻必讀:婚後財產增值,離婚時怎麼分?

事業經營夫妻必讀:婚後財產增值,離婚時怎麼分?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家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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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打拼,財產增值怎麼算?

親愛的事業經營夫妻們,您們在創業路上相互扶持,共同為家庭累積財富,這份努力值得讚賞。但您是否曾想過,當事業有成,資產不斷增值時,萬一將來夫妻關係生變,這些財產該如何公平分配?特別是您婚前就擁有的資產,在婚姻期間大幅增值,這部分會被列入分配嗎?

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增值分配的關鍵概念與實務,讓您和另一半在共同經營事業的同時,也能對家庭財產有更清晰的掌握,預先做好規劃,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台灣夫妻財產制度:您是「法定」還是「約定」?

首先,您需要了解台灣《民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或結婚後,沒有特別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其他財產制(例如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那麼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表示,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並在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關鍵區分

法定財產制的核心,在於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白話解釋:這條文告訴我們,結婚時或結婚前就有的財產是「婚前財產」,而結婚後才賺到或取得的,就是「婚後財產」。如果財產來源不明,法律會推定為「婚後財產」,這對您來說非常重要,因為舉證責任在於主張該財產為婚前財產的一方。更關鍵的是,您的「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產生了「孳息」(例如房租、股票股利、銀行利息),這些孳息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財產「增值」與「孳息」大不同!

這是在夫妻財產分配中最容易產生誤解,也是事業經營夫妻最關心的議題之一:

  • 孳息 (Fruits):指的是財產本身所生的收益。例如您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出租收到的租金;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後收到的股利;婚前存款產生的利息。這些都屬於「孳息」,依法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 財產增值 (Appreciation):實務上,法院普遍認為,婚前財產本身的「價值增減」僅是該財產本體所表彰價值的計算,並非「孳息」 。因此,您婚前購買的房地產或股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動而產生的「增值」,原則上不應視為婚後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這是目前司法實務的通說。

案例解析:釐清「增值」與「孳息」

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清楚這兩者的差異:

案例一:婚前房產大漲,增值部分要分嗎?

小張在結婚前就買了一間店面,婚後店面因為都市發展和市場行情大漲,價值翻了好幾倍。後來小張與妻子離婚,妻子主張店面增值的部分應該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法院會怎麼判?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這間店面是小張婚前買的,即使婚後價值上漲,這部分屬於「增值」,並非店面「產生」的收益(孳息),因此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這明確指出,婚前財產本身的增值,與孳息不同,不納入分配範圍。

案例二:婚前股票配發股利,股利要分嗎?

小李在結婚前就持有某家高科技公司的股票。婚後這家公司營運良好,每年都發放豐厚的現金股利。後來小李與妻子離婚,妻子主張這些股利應該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法院會怎麼判?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小李婚前持有的股票所產生的「股利」是屬於孳息,這些孳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就應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這個案例清楚區分了「財產增值」與「孳息」:雖然婚前財產本身的價值增值不列入,但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孳息」(如股利、利息、租金等)則視為婚後財產,應納入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核心原則與法院考量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白話解釋:這條文是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簡單來說,離婚時,會計算夫妻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的淨額,然後把雙方淨額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但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的房產或資金)以及精神慰撫金,這些都不列入分配範圍。二是,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或財產增加沒有貢獻,或有其他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可以調整甚至免除他的分配額。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夫妻婚姻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付出等因素。

事業經營夫妻的實用財產規劃建議

對於事業經營的夫妻來說,清晰的財產規劃尤為重要:

  • 考慮「約定財產制」 :如果您們對財產歸屬及分配有明確意願,建議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訂立「約定財產制」 (如分別財產制),並進行登記。這能有效避免未來剩餘財產分配的爭議,尤其是在事業資產增值方面。
  • 明確區分財產性質:務必保留婚前財產的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不動產權狀、股票證明、繼承證明、贈與證明等),並盡量將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個人財產與共同事業財產分開管理,以利舉證。
  • 詳細記錄資金流向:對於大額資金的往來、不動產的買賣、投資的收益等,應保留詳細的交易紀錄、匯款證明等,以證明財產的性質及來源。
  • 家庭貢獻度的證明:即使一方主要從事家務、照顧子女,其對家庭的協力與貢獻在剩餘財產分配時仍會被法院納入考量。您可以保留相關證明,例如家庭開銷紀錄、子女教育參與證明等。

結語

經營事業的夫妻,除了專注本業,也別忘了家庭財產的規劃與管理。了解法定財產制下「孳息」與「增值」的差異,並做好財產證明與分流,能有效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紛爭。透過清晰的財產規劃,您將能更安心地與另一半共同打拼,為家庭和事業創造雙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何證明我的財產是婚前財產,而不是婚後財產?

A: 您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該財產是在結婚前就已經擁有,或是在婚前取得的。常見的證明文件包括:結婚前的銀行存款證明、不動產權狀、股票或基金的購買證明、繼承或受贈的相關文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贈與契約書)等。最重要的是,盡量避免將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混同使用,例如將婚前存款與婚後薪資存入同一帳戶,這會增加舉證的困難度。

Q: 如果夫妻共同經營事業,但公司或主要資產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計算剩餘財產?

A: 即使公司或資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只要這些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原則上仍會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在計算剩餘財產時,會將這些資產的價值納入名下方的婚後財產總額中。另一方可以主張其在事業經營、家庭照顧等方面的貢獻,要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分配差額。關鍵在於證明這些財產是婚姻期間共同努力的成果,而非單純一方的個人財產。

Q: 夫妻可以自己約定財產分配方式嗎?有什麼好處?

A: 當然可以!夫妻可以透過簽訂「夫妻財產契約」來約定財產分配方式,這就是所謂的「約定財產制」。最常見的是「分別財產制」,夫妻各自財產獨立,不產生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好處是能明確財產歸屬,避免未來爭議,尤其對於有家族事業或個人資產較多的夫妻更為有利。約定財產制需以書面契約為之,並向法院聲請登記,才具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Q: 除了繼承和無償取得的財產,還有哪些情況下法院會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

A: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如果夫妻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包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通常,除非一方長期不務正業、揮霍無度、對家庭或財產累積毫無付出,法院才會考慮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Q: 如果我的配偶在離婚前惡意脫產,我能怎麼辦?

A: 《民法》第1030條之3有相關規定。如果配偶為減少您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該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您需要收集證據證明配偶有惡意脫產的行為,例如提供財產交易紀錄、轉帳證明等,向法院主張將該筆財產追加計算。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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