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財產增值怎麼分?離婚時的權益保障

夫妻財產增值怎麼分?離婚時的權益保障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夫妻財產離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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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經濟規劃夫妻們,您是否曾思考過,當您們共同打拼、努力累積財富時,萬一未來婚姻關係有所變動,這些辛苦賺來的「婚後財產增值」該如何分配?這不僅關乎金錢,更牽動著您們對未來的安心感。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的奧秘,特別是婚後財產增值的部分,讓您們能更清晰地規劃未來,保障彼此的權益。

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您必須知道的基礎

台灣《民法》規定,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套制度的核心精神,是在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讓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努力累積的財產,能獲得公平的分配。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簡單來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的財產仍然歸各自所有、管理。但當關係結束時,會計算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並由財產較多的一方,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財產較少的一方,這就是俗稱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線:增值部分怎麼算?

在談分配前,首先要分清楚什麼是「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 婚前財產:指您們在結婚登記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原則上,這部分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 婚後財產:指您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這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礎。

這裡有個關鍵點: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所產生的「孳息」(例如租金、利息、股利等),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然而,不動產(例如房子)因為市場行情變動而自然產生的「增值」,通常不被視為孳息。這表示,如果您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自然漲價了,這部分的增值一般來說不會被列入婚後財產進行分配。但如果是婚後才買的房子,它的增值部分自然就屬於婚後財產,會納入分配計算。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如何運作

案例一:長期分居,房產增值仍要分嗎?

小明和美玲結婚多年,但因故分居。雖然分居,但他們並未正式離婚,婚姻關係仍在法律上存續。在分居期間,他們婚後共同購買的一間房產,因市場景氣好轉而大幅增值。後來,美玲向法院聲請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小明認為他們長期分居,自己也沒怎麼管理這房子,增值不該算進去。

法院最後怎麼判呢?法院認為,即使小明和美玲長期分居,但只要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存續,且這間房產是婚後取得,那它的增值部分就應計入婚後財產。法院指出,房產的增值是來自於社會經濟的成長和市場需求,並非單靠某一方的經營,因此夫妻雙方都應享有這份增值利益。除非有特別顯失公平的情形,否則分配比例不會輕易調整。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長期分居,只要婚姻關係未合法終止,婚後財產的自然增值仍可能納入分配

案例二:有名無實的婚姻,財產也要分嗎?

陳先生與李小姐結為夫妻,但婚後兩人並無密切互動,也未曾同居共同生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陳先生透過自己的努力累積了不少財產。當李小姐聲請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陳先生抗辯李小姐對婚姻生活和財產的累積毫無貢獻,不應獲得分配。

法院審理後,採納了陳先生的說法,免除了李小姐的分配額。法院認為,李小姐在婚姻期間與陳先生毫無共同生活,對其財產的累積與增加確實沒有任何貢獻或協力,因此若平均分配,將會顯失公平。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雖然法律原則上採平均分配,但若一方確實對婚姻生活及財產增加毫無實質貢獻(例如《民法》第1030-1條第2項所指情況),法院仍有權基於公平原則調整甚至免除其分配額。

為您的財產做好準備:實用操作指引

  1. 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結婚前,務必將您個人名下的財產(如存款、股票、不動產)清單整理好,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如權狀、存摺明細、交易紀錄等。這能明確證明哪些是您的「婚前財產」,避免日後爭議。

  2. 記錄財產來源與流向:對於婚後取得的任何財產,無論是買賣、贈與、繼承,都要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買房的契約、贈與契約、繼承文件、薪資證明等。這些紀錄有助於證明財產的性質(是婚後財產?還是無償取得的財產?)。

  3. 重視非金錢貢獻:別忘了,家務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無形貢獻,在法律上同樣被肯定為對家庭的協力。適當記錄這些付出,在必要時也能成為主張權益的依據。

結論:安心規劃,掌握未來

透過今天的分享,相信您對婚後財產增值分配的法律規定有了更清晰的認識。理解法定財產制的運作、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並善用實務操作指引,能幫助您和伴侶更安心地進行經濟規劃。記住,提早了解、妥善準備,是保障您們共同財富與未來生活穩定的最佳方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漲價了,離婚時這部分的增值會分給對方嗎?

A: 依據《民法》規定,婚前財產本身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而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動而產生的「增值」,通常不被視為婚後財產的「孳息」,因此實務上普遍認為這部分的自然增值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但若增值是因婚後投入資金或勞力所致,則需具體舉證。

Q: 我們夫妻有簽訂婚後協議,約定好財產怎麼分,這樣有效嗎?

A: 如果您們的約定是「預先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現行實務見解通常會被認為無效。但如果約定是針對特定婚後財產的「具體歸屬或分配比例」,且是在雙方充分理解、自由意願下達成,內容合理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法院可能會予以尊重。建議約定務必以書面為之,並內容具體明確。

Q: 如果我主要在家帶小孩,沒有出去工作,離婚時財產會分不到嗎?

A: 不會。台灣《民法》肯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共同協力與貢獻,無論是經濟收入或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等無形貢獻,都應在財產上獲得公平體現。因此,即使您沒有直接的經濟收入,您對家庭的付出仍會被法院納入考量,原則上仍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Q: 如果擔心對方在離婚前惡意轉移財產,我該怎麼辦?

A: 根據《民法》第1030-3條,若夫妻一方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您可以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將該筆財產追加計算,以保障您的分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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