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親愛的外籍配偶朋友們!在台灣生活,您可能也會遇到需要簽署各種契約的情況,無論是工作合約、租屋契約,甚至是與來自不同國家的公司或個人進行商業往來。當這些契約牽涉到「跨國」元素時,您是否曾對裡面的「管轄法院」或「適用法律」條款感到困惑呢?這些看似複雜的法律用語,其實與您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律點通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您一起了解這些跨國契約的「眉角」,讓您在簽約時更有底氣,不再霧煞煞!
跨國契約的兩大關鍵:管轄法院與適用法律
當您與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簽訂契約時,最常遇到的兩個重要問題就是:
- 未來如果發生糾紛,應該在哪個國家的法院打官司? (這就是「國際管轄權」的問題)
- 這份契約的內容,應該依照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對錯? (這就是「準據法」的問題)
了解國際管轄權:哪裡的法院能管這件事?
「國際管轄權」簡單來說,就是決定哪個國家的法院有權力審理您這個跨國案件。台灣的法院在判斷是否有管轄權時,通常會參考《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 合意管轄:契約裡說了算! 最常見的情況是,契約雙方會事先約定好,如果未來有爭議,要到哪個法院解決。這就叫做「合意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這表示,只要是關於特定法律關係產生的糾紛,雙方可以書面約定要去哪個法院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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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還是「非專屬管轄」? 這裡有個很重要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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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契約裡明確寫著「只能由某某法院管轄」、「排除其他法院管轄權」,這就是「專屬管轄」。意思是,除了這個法院,其他法院就不能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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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寫「可以由某某法院管轄」或「某某法院有管轄權」,但沒有說「只能」或「排除」,那通常會被認為是「非專屬管轄」。這表示,這個法院可以管,但其他原本就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台灣法院)還是可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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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時要注意公平性!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比較弱勢的一方。如果契約是對方事先準備好的「定型化契約」(像是一些標準合約),而約定的管轄法院對您來說非常不公平(例如,您在台灣,卻要到很遠的國家打官司,費用高昂),那麼這個約定可能就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如果雙方都是公司或商家,法院通常會認為雙方有能力判斷風險,比較不會干預。
搞懂準據法:用哪國的法律來判斷?
「準據法」就是決定這份契約的內容、效力,要依照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
- 當事人說了算!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這條法律賦予了契約雙方很大的自由,可以自己決定要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規範這份契約。例如,您可以約定「本契約之成立、效力、解釋及履行,均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如果沒有約定呢? 如果契約裡沒有明確寫明要適用哪國法律,或是約定的法律無效,那麼法院就會依照「與契約關係最密切的法律」來判斷。通常會推定是負擔契約主要義務的那一方,在簽約時的住所地法律。
實際案例告訴您:簽約時這些細節有多重要!
以下透過兩個真實案例,讓您更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在生活中如何運作:
案例一:我國公司跟國外供應商的糾紛,在哪裡打官司?
有一家台灣的公司(我們叫它「小明公司」)向一家越南的供應商購買產品。後來產品出了問題,小明公司被客戶投訴,因此想從貨款中扣掉賠償金。但越南供應商不同意,要求小明公司付清貨款。
他們當初的契約裡寫著:「合約履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如協商不成,訴訟由供方(供應商)所在地法院管轄。」
您可能會想: 這樣是不是就一定要去越南打官司了?
法院怎麼說: 台灣的法院認為,契約裡雖然寫「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並沒有明確說「只能在越南打官司」或「排除台灣法院的管轄權」。而且,小明公司在台灣有實際的營運據點,在台灣打官司也比較方便。
結果: 台灣法院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可以審理這個案件。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契約中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如果沒有明確寫上「專屬」或「排他」,通常不代表您就不能在台灣打官司。法院會看契約的整體意思和實際情況來判斷。
案例二:國際運輸契約,約定只能在英國打官司,公平嗎?
另一家台灣的公司(我們叫它「小華公司」)委託一家運輸公司運送貨物到美國。結果運輸公司出了錯,造成小華公司損失。
但他們簽的運輸契約背面,有一條款寫著:「本運輸契約的所有爭議,都應適用英國法律,並且只能由倫敦的英國法院管轄,排除任何其他地區法院的管轄權。」
您可能會想: 台灣公司在台灣運貨,卻要到英國打官司,這會不會太不公平了?
法院怎麼說:
- 台灣高等法院一開始的看法: 雖然契約這樣約定,但小華公司和運輸公司都是台灣的公司,貨物從台灣運出,卻要到遙遠的英國打官司,對小華公司來說,費用和時間都非常不划算,幾乎等於沒辦法打官司了。所以,高等法院認為這個「只能在英國打官司」的約定「顯失公平」,應該是無效的,台灣法院還是有管轄權。
- 台灣最高法院後來的看法: 最高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看法。它認為,契約裡已經非常明確地寫了「專屬管轄」和「排除其他法院」,這代表雙方都同意了。而且,兩家公司都是法人或商家,應該有能力評估這些風險。所以,最高法院認為這個約定是有效的,台灣法院沒有管轄權。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當契約雙方都是公司或商家時,如果契約條款寫得非常清楚,約定只能在某個特定法院打官司,即使這個法院在很遠的地方,台灣的最高法院也傾向於尊重契約的約定。這提醒我們,簽約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每一個條款,特別是關於管轄權的約定。
給外籍配偶朋友的實用建議
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後,當您需要簽署任何契約時,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簽訂契約的注意事項
| 項目 | 建議作法 |
|---|---|
| 管轄法院 | 如果希望未來能在台灣處理糾紛,請確認契約中未約定「專屬」或「排他」的國外管轄法院。若有,請務必仔細評估。 |
| 適用法律 | 明確約定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避免未來爭議時,需適用不熟悉的國外法律。 |
| 語言版本 | 如果契約有不同語言版本,務必確認哪一個版本是「正式」或「以哪個版本為準」,並仔細閱讀。 |
| 交易習慣 | 了解您所簽訂契約的行業慣例和交易習慣,有助於理解契約條款的真實意涵。 |
契約解釋原則:探求真意最重要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條法律告訴我們,在解釋契約內容時,不能只看字面上的意思。法院會努力去了解雙方在簽約時真正的想法、目的,以及過去的交易習慣等等。所以,即使文字寫得不是很清楚,只要能證明當時的真實意圖,也是很重要的。
結論:了解契約,保護自己!
跨國契約雖然比一般契約複雜,但只要您了解其中的關鍵概念,特別是「管轄法院」和「適用法律」的約定,就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簽約前多一份謹慎,未來就能少一份煩惱。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幫助您在台灣的生活和事業更加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國際管轄權」和「準據法」?為什麼它們對我這麼重要?
A: 「國際管轄權」決定了如果您的跨國契約發生糾紛,應該由哪個國家的法院來審理。而「準據法」則是決定這份契約的內容和效力,要依照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這兩者非常重要,因為它們直接影響您未來解決糾紛的成本、時間和結果。如果管轄法院在遙遠的國家,您打官司的費用和不便性會大大增加;如果適用您不熟悉的國外法律,您也難以預測結果。
Q: 契約裡寫「由某某法院管轄」,是不是就一定要去那個國家打官司?
A: 不一定!這要看契約條款的寫法。如果契約只寫「由某某法院管轄」或「某某法院有管轄權」,但沒有明確寫「專屬管轄」或「排除其他法院」,那麼通常這只是增加了一個可以打官司的選項,並不代表您就不能在台灣的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明確寫了「專屬」或「排他」,那麼您就只能到那個約定的法院打官司了。
Q: 如果我簽的契約是對方提供的「定型化契約」,而且約定的條款對我很不公平,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身份不是公司或商家,而對方提供的定型化契約中,約定的管轄法院對您來說顯然不公平(例如,距離非常遙遠,導致您幾乎無法負擔訴訟費用),那麼根據台灣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這個不公平的約定可能可以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您可以向法院聲請移送案件到較為合理的管轄法院。但請注意,如果雙方都是公司或商家,法院通常會認為雙方有能力評估風險,較不會認定顯失公平。
Q: 簽約時,我應該特別注意哪些條款,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A: 最重要的就是「管轄法院」和「適用法律」這兩個條款。務必確認管轄法院是否在您方便的國家(例如台灣),以及適用法律是否為您熟悉的法律(例如中華民國法律)。如果契約有不同語言版本,也要確認哪個版本是正式的。此外,也要留意爭議解決方式是否為仲裁,仲裁地點和規則為何。在簽署任何契約前,仔細閱讀並理解所有條款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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