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憧憬跨國戀情,或是因工作、家庭等因素,考量與外籍人士建立關係並進而申請在臺居留。然而,在追求幸福或便利的過程中,若涉及「假結婚」等脫法行為,恐將面臨嚴峻的法律風險。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法律對於虛偽婚姻的規範,協助涉外協議當事人釐清潛在的法律陷阱,確保您的每一步都合法穩健。
假結婚,真犯罪?台灣法律怎麼看?
什麼是「假結婚」?法院如何認定?
「假結婚」指的是婚姻雙方並無共同生活的真實意圖,僅為規避法律規定(例如移民法規)而形式上辦理結婚登記。實務上,法院在認定是否為假結婚時,會綜合判斷多項因素,包括:
- 有無共同生活事實: 是否同居、共同居住時間長短、對彼此家庭、工作、興趣的了解程度。
- 經濟往來: 是否有金錢交易(如支付人頭費、報酬),而非正常的夫妻間經濟扶持。
- 認識時間與過程: 認識時間是否過於短暫、缺乏正常婚姻應有的情感基礎。
- 對外表現: 是否有宴客、公開宣示婚姻關係、親友證詞等。
- 陳述一致性: 雙方在移民署訪談、偵查、審判中對結婚細節、生活狀況的陳述是否前後一致。
- 婚姻目的: 是否自承結婚目的為來臺工作、賺錢或其他非婚姻目的。
「非法入境」的定義,您可能誤解了!
許多人以為只要取得合法文件就不算非法,但台灣法律對此有更嚴格的實質認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4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些條文明確禁止任何使大陸地區人民以非法方式進入臺灣的行為。這裡的「非法」不僅指偷渡,更包含透過詐欺、虛偽結婚等手段,雖形式上取得合法文件,但實質上規避主管機關審查而入境的情形。即使假結婚未成功使對方入境,仍可能構成犯罪,若有營利意圖,刑責更重。
偽造文書罪,您可能不知不覺觸法!
假結婚常伴隨偽造文書的風險,讓您背負刑事紀錄。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當您明知無結婚真意,卻向戶政事務所等公務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使公務員將虛偽的結婚事實登載於戶籍資料等公文書上,即可能構成此罪。實務上對於戶政機關在結婚登記上是否具備「實質審查權」存在不同見解,但無論如何,虛偽登記仍具高度法律風險。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若您持上述經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戶籍謄本、身分證等文件,向移民署等機關申請入境、居留、延期等,即構成此罪。這通常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後續行為。
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 共同正犯: 《刑法》第28條規定,假結婚案件通常涉及多方參與(假結婚雙方、仲介、提供不實證明者等),只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負擔相同罪責。
- 非法僱用: 若假結婚目的為來臺工作,且確實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則可能觸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3條第1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請注意,本條規定為行政罰鍰,非刑事罰則。
- 跨國婚姻媒合罰則: 若假結婚涉及營利性仲介,除了刑事責任外,仲介者亦可能面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的行政罰鍰,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緩刑與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41條規定,若判處的刑期符合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且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被告可聲請易科罰金。符合《刑法》第74條法定要件者,法院亦得宣告緩刑,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假結婚案例解析:血淋淋的教訓
案例一:為錢假結婚,人財兩失還吃牢飯
小陳(化名)因缺錢而與一位來自大陸的李小姐(化名)協議假結婚,代價是新台幣8萬元。他們在大陸辦理了結婚手續,李小姐隨後成功申請來台團聚。入境後,兩人還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了結婚登記。然而,他們並沒有共同生活的事實,甚至連彼此的家庭背景都一無所知。為了讓李小姐能繼續留在台灣,小陳還多次持著這份虛假的戶籍謄本,向移民署申請居留延期。最終,法院根據他們沒有同居、金錢交易、對彼此生活細節不了解等諸多證據,認定他們的婚姻是虛假的。小陳因此被判處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
案例二:協助假結婚?未遂也會被罰!
王先生(化名)為了讓大陸地區的張小姐(化名)能來台灣,與一位台灣籍的陳小姐(化名)協議假結婚。同時,一位林先生(化名)明知陳小姐並未在某公司任職,卻仍偽造了不實的在職證明,協助王先生和陳小姐向移民署申請張小姐來台。幸好移民署在審查時發現了異狀,及時阻止了張小姐的入境。儘管張小姐最終沒有成功進入台灣,王先生仍因「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被判刑。而提供不實證明的林先生也難逃法網,被認定為幫助犯。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假結婚沒有成功,企圖協助非法入境的行為,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涉外協議當事人必讀:如何避免法律風險?
確保婚姻真實性,切勿以身試法
若您是真實婚姻,務必保持婚姻關係的真實性,避免因生活習慣或溝通不良等因素,被誤認為假結婚。切勿為了任何目的(如金錢、居留權)而進行虛偽的結婚登記。
誠實申報,文件務必真實
在所有移民、戶籍相關申請中,務必如實申報所有資訊,切勿提供不實文件或虛假陳述。任何提交給政府機關的文件(如在職證明、財力證明、結婚證書等)都必須是真實且合法的。在接受政府機關訪談時,所有相關人員的陳述應保持一致,避免前後矛盾。
尋求合法途徑,專業諮詢不可少
若有移民或居留需求,務必透過合法、正當的管道申請。對於聲稱可以「快速」、「保證」取得移民身分,或要求支付高額「人頭費」的仲介或個人,應提高警覺,這很可能是假結婚詐騙。
法律風險總整理
以下表格統整了假結婚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法律風險項目 | 可能後果 |
---|---|
刑事責任 (假結婚當事人)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刑法》規定,面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意圖營利者更重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可能併科高額罰金。 |
刑事責任 (協助者/仲介) | 幫助犯、偽造文書罪,若有營利行為則刑責更重,可能面臨數罪併罰。 |
婚姻無效 | 假結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即使辦理了登記,也無法取得合法的婚姻關係,更無法以此取得合法的居留或定居身分。 |
強制出境及再入境限制 | 一旦被查獲假結婚,大陸地區人民將被強制出境,並可能面臨長期甚至永久的再入境限制。台灣地區人民也可能被列管。 |
行政罰鍰 (非法僱用/仲介) | 仲介假結婚並營利者,除刑事責任外,可能觸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非法僱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3條第1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涉外協議涉及的不僅是情感或商業往來,更牽動著複雜的法律規範。特別是「假結婚」這類行為,看似捷徑,實則充滿法律陷阱,不僅可能導致刑事追訴、高額罰金,更會讓原本的目的無法達成,甚至影響未來入境台灣的機會。律點通提醒您,務必保持警覺,循合法途徑處理所有涉外事務。唯有如此,您的跨國關係才能穩固長久,免於法律風險的侵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的婚姻會被認定為「假結婚」?
A: 法院會綜合判斷多項因素,包括您與配偶是否真實同居、是否有正常的金錢往來、認識時間是否過於短暫、對彼此家庭或生活細節的了解程度、對外是否有公開宣示婚姻關係,以及你們對結婚目的的陳述是否一致。若這些因素指向你們缺乏共同生活真意,就可能被認定為假結婚。
Q: 如果我只是幫朋友提供一些資料,也會有法律責任嗎?
A: 是的,即使您沒有直接參與假結婚,但若您明知對方要假結婚,卻提供不實的在職證明、財力證明或其他文件協助其申請,您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甚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幫助非法入境罪,面臨刑事追訴。
Q: 我和伴侶是真實結婚,但生活習慣不同,會不會被誤會?
A: 真實婚姻不會因為生活習慣不同而被認定為假結婚。然而,為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建議您和伴侶保留共同生活的證據,例如共同居住證明、共同帳戶、生活照、通訊紀錄、親友證詞等。在接受政府機關訪談時,保持陳述一致性,誠實說明您的婚姻狀況,有助於證明婚姻的真實性。
Q: 假結婚被抓到,會有什麼最嚴重的後果?
A: 最嚴重的後果是面臨刑事責任。假結婚當事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營利意圖,刑期更重。同時,婚姻會被宣告無效,無法取得合法的居留或定居身分。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會被強制出境,並可能面臨長期甚至永久的再入境限制。仲介者則可能面臨更重的刑事與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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