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境財產保障:外國協議在台承認關鍵要件

跨境財產保障:外國協議在台承認關鍵要件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國際仲裁跨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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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產佈局必讀:您的海外協議,台灣法律認可嗎?

在瞬息萬變的全球化時代,國際財產的約定與移轉日益頻繁。無論是海外投資、跨境繼承,或處理國際商業糾紛,您在海外簽署的一份合約,或取得的一份仲裁判斷,回到台灣真的能被我們的法律承認並執行嗎?這不僅關係到您的權益保障,更影響著跨境交易的安全性與確定性。

律點通深知您對此的疑慮,今天,我們將深入解析外國協議在台灣獲得承認的關鍵要件,特別是與您息息相關的「外國仲裁判斷」,助您在國際財產佈局中,穩健前行。

一、外國協議的種類與台灣承認路徑

在台灣,外國協議的承認會依其性質而有所不同:

  • 國際條約與協定:這類文件通常是國家與國家間簽署的官方協議,例如貿易協定或引渡條約。其承認程序涉及立法院審議、總統公布等嚴謹的國內立法程序,主要影響政府層面的運作,較少直接關乎個人或企業的日常財產約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由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這類協議需依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特別規範,經行政院同意、核定或核轉立法院審議或備查,方能生效。
  • 外國仲裁判斷:這對國際財產約定人而言至關重要。當您與外國合作夥伴發生糾紛,並透過仲裁解決,所獲得的仲裁判斷,必須經台灣法院裁定承認,才能在台灣產生與國內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進而進行強制執行。

本文將聚焦於您最可能遇到的「外國仲裁判斷」承認要件。

二、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承認的法律基礎

根據台灣《仲裁法》的規定,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並非自動生效,必須經過法院的承認程序。這就像您在海外買了一棟房子,回國後需要辦理過戶手續一樣,這份海外仲裁判斷也需要在台灣「過戶」,才能真正發揮效力。

《仲裁法》第48條明確指出:

《仲裁法》第48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之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這表示,只要您的仲裁判斷是在台灣境外作成,或雖然在台灣境內但依外國法律作成,都屬於「外國仲裁判斷」,需要經過台灣法院的承認程序,才能在台灣產生法律效力,甚至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三、法院駁回承認的關鍵事由:您必須知道的「紅線」

並非所有外國仲裁判斷都能順利在台灣獲得承認。台灣《仲裁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了法院可能駁回承認聲請的幾種情況。理解這些「紅線」,能幫助您在事前規劃,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1. 絕對駁回要件:不可妥協的底線

《仲裁法》第49條指出,若有以下情況,法院「應」駁回您的聲請:

《仲裁法》第49條第1項:「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一、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二、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這是最常見也最抽象的駁回理由。台灣法院在審查時,會檢視仲裁判斷的「結果」是否與台灣的基本法律原則、社會倫理道德有重大牴觸。例如,涉及非法交易、違反強制規定或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的判斷,都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共秩序。
  • 不可仲裁事項:某些特定爭議,如離婚、收養、刑事犯罪等,依台灣法律規定不能透過仲裁解決,即便在國外已獲得仲裁判斷,在台灣也無法承認。

2. 相對駁回要件:程序瑕疵的風險

《仲裁法》第50條則列舉了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並聲請法院駁回承認的情況,主要涉及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正當性及判斷範圍等:

  • 仲裁協議無效或當事人欠缺行為能力。
  • 當事人未獲適當通知或程序不公。
  • 仲裁判斷超出仲裁協議範圍。
  • 仲裁庭組織或程序違反約定或仲裁地法。
  • 仲裁判斷尚無拘束力或已被撤銷。

這些都提醒您,在進行國際仲裁時,務必確保仲裁協議的合法性與仲裁程序的嚴謹性。

四、實務案例解析:互惠原則與公共秩序的真實面貌

理解法律條文固然重要,但實務案例更能幫助您掌握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英國仲裁判斷的「互惠原則」之爭

陳先生在英國與一家跨國公司發生商業糾紛,並透過國際仲裁獲得了有利的判斷。當他回到台灣,向法院聲請承認這份英國仲裁判斷時,對方卻主張:「英國法院從未承認過台灣的仲裁判斷,所以台灣法院也不應該承認英國的判斷!」

台灣法院對此的看法是: 《仲裁法》第49條第2項所稱的「互惠原則」,並非要求外國必須先承認我國的仲裁判斷,我國法院才能承認該外國仲裁判斷。法院認為,只要外國法律具備承認外國仲裁判斷的基礎,且沒有明確不承認我國仲裁判斷的先例,即便沒有實際承認過,台灣法院也會基於國際司法合作的禮讓精神,傾向於承認。最終,陳先生的英國仲裁判斷在台灣獲得了承認。

案例二:美國仲裁判斷的「公共秩序」審查界線

王小姐與一家美國企業的合約糾紛,在美國透過仲裁解決。然而,當她聲請台灣法院承認這份美國仲裁判斷時,對方主張該判斷的某些內容與台灣的法律規定有所出入,因此違反了「公共秩序」。

台灣法院在審理後指出,法院在審查外國仲裁判斷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時,並不會對仲裁判斷的實體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例如判斷的事實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是否妥當、金額是否合理等。法院僅會審查仲裁判斷的「結果」是否與台灣最基本的法律原則、社會倫理道德有「重大牴觸」。只要不涉及如詐欺、犯罪等嚴重違反我國法秩序的情況,法院就會尊重仲裁庭的判斷。最終,王小姐的美國仲裁判斷也順利獲得承認。

這兩個案例都顯示,台灣法院對於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抱持著相對開放和務實的態度,旨在促進國際商務仲裁的發展和效率。

五、給國際財產約定人的實務建議

  1. 確保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在簽署任何跨境協議時,務必確保仲裁條款清晰、合法,且各方當事人均具備簽署能力。
  2. 關注仲裁程序的正當性:仲裁過程中,確保您獲得所有必要的通知,並有充分的機會陳述意見,避免日後因程序瑕疵而被對方挑戰。
  3. 了解判斷地國的法律:雖然台灣法院採寬鬆解釋,但理解仲裁判斷地國的法律對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態度,仍有助於風險評估。
  4. 專業法律諮詢不可少:跨境財產約定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建議在簽署協議前,即諮詢熟悉國際私法及仲裁法的專業律師,為您的權益提供最全面的保障。

透過對這些關鍵要件的理解與掌握,您將能更自信地進行國際財產佈局,確保您的海外權益在台灣也能獲得堅實的法律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獲得承認後,效力為何?

A: 外國仲裁判斷經台灣法院裁定承認後,將與台灣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您可以在台灣直接依據該仲裁判斷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對方在台灣的財產,以實現您的債權。

Q: 如果我的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被法院以「公共秩序」為由駁回,我該怎麼辦?

A: 若仲裁判斷被以「公共秩序」為由駁回,通常表示其內容與台灣最基本的法律原則或社會倫理道德有重大牴觸。此時,您無法在台灣強制執行該判斷。您可能需要重新檢視原仲裁判斷的內容,並評估是否有機會在仲裁地國提起撤銷之訴,或尋求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建議立即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後續可行方案。

Q: 台灣法院在審查外國仲裁判斷時,會對實體內容進行重新審理嗎?

A: 不會。台灣法院在承認外國仲裁判斷時,僅進行「形式及程序審查」,不會對仲裁判斷所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的正確性或金額高低等實體問題進行實質審查。法院主要關注的是仲裁判斷的作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有無《仲裁法》第49條、第50條所列的駁回事由。這旨在尊重仲裁的終局性,避免法院成為仲裁的「上訴法院」。

Q: 兩岸間的協議與一般國際協議在台灣的承認程序上有何主要差異?

A: 兩岸協議因其特殊政治定位,不適用一般國際條約或協定的規範,而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準則處理。其承認程序需經行政院同意、核定或核轉立法院審議或備查,方能生效。相較之下,一般國際條約或協定則依《條約締結法》等規定,程序上有所不同,例如條約通常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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