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協議在台效力:外國判決、仲裁與條約承認指南

跨國協議在台效力:外國判決、仲裁與條約承認指南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國際法務跨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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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協議在台效力:外國判決、仲裁與條約承認指南

在全球化浪潮下,您可能已簽署國際協議、面臨外國法院判決,或持有外國仲裁判斷。然而,這些在海外生效的法律文件,在台灣是否具備同等效力,並非理所當然。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外國協議在台灣獲得承認與執行的關鍵要件,助您掌握跨境法律風險,確保自身權益。

這裡所稱的「外國協議」,涵蓋國際條約、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與外國仲裁機構的判斷。它們在台灣要產生法律效力,各自有不同的適用法規與程序。

國際條約與協定如何具備國內法效力?

國際條約與協定在台灣生效,需視其性質遵循不同程序:

  • 條約:依《條約締結法》規定,若協議名稱為「條約」或「公約」、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國家重要事項,或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需變更者,必須經由立法院審議通過。

《條約締結法》第11條:「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特定程序報請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於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規定生效後,由總統公布。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 這表示,這類條約在台灣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經過總統公布,才能正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

  • 協定:對於不屬於上述「條約」範疇的國際書面協定,依《條約締結法》第12條,通常僅需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生效後周知及送立法院查照即可。
  • 特殊協議:例如《貿易法》規範的貿易協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的兩岸協議,其生效程序可能另有特別規定。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台灣的承認與執行

若您持有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想在台灣執行,必須向台灣法院提起「請求許可執行之訴」,且該判決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嚴格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而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簡而言之,這四個要件是:管轄權、應訴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相互承認。 其中,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是指判決結果或其依據,是否違反台灣的基本法律原則、立法政策或社會普遍價值。法院審查時,通常只看判決結果,不深入審查判決內容的是非對錯。而 「相互承認」 則是指兩國法院間相互承認裁判的互惠關係,即使沒有正式外交關係,只要有實質往來且對方法院原則上承認台灣判決,即可認定具備相互承認關係。

實務案例:懲罰性賠償金的承認爭議

假設一家台灣公司在美國因商業糾紛被判決需支付一筆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當美國的勝訴方試圖在台灣執行這份判決時,台灣公司提出抗辯,認為台灣法律並無「懲罰性賠償金」的概念,其性質是懲罰而非填補損害,因此違反了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台灣最高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見解是,若外國判決中的懲罰性賠償金,其目的僅為處罰或嚇阻,而非填補實際損害,則可能被認定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進而無法在台灣獲得承認。這提醒我們,即使是外國的確定判決,其部分內容仍可能因與台灣基本法律原則不符而無法執行。

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的承認與執行

與外國法院判決不同,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依據《仲裁法》處理。外國仲裁判斷經台灣法院裁定承認後,對當事人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並可作為執行名義。

然而,法院會駁回承認聲請,若有以下情形:

《仲裁法》第49條:「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一、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二、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 此外,若判斷地國或其適用之仲裁法規所屬國不承認台灣的仲裁判斷,法院亦可駁回聲請(《仲裁法》第50條)。

這意味著,除了再次審視「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外,還需確認該爭議事項是否依台灣法律可透過仲裁解決(可仲裁性),以及是否存在「相互承認」關係。法院對仲裁判斷的審查也主要採形式審查,不對仲裁實體內容的是非對錯進行判斷。

涉外協議實務操作建議

  • 國際條約與協定:簽署前務必評估其內容,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應預先規劃送立法院審議程序。
  • 外國法院判決:欲在台灣執行,需向台灣法院提起「請求許可執行之訴」。務必備妥文件並仔細檢視判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四項要件。
  • 外國仲裁判斷:若要執行,應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承認。備妥文件並確認判斷結果是否違反台灣公序良俗、爭議是否可仲裁,以及是否有相互承認關係。

結論:掌握跨境法律,保障您的權益

無論是國際條約、外國法院判決,抑或是外國仲裁判斷,其在台灣的法律效力都非自動產生,而是需要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與要件審查。理解這些承認要件,特別是「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與「相互承認」這兩大核心原則,對於涉外法律當事人至關重要。事先做好評估與準備,將是您在跨境法律事務中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外國法院判決在台灣一定能被承認嗎?

A: 不一定。台灣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審查判決是否符合四個要件:外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台灣當事人是否合法應訴、判決內容是否違反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兩國之間是否有相互承認關係。若其中任一要件不符,判決效力將不被承認。

Q: 什麼是「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它會如何影響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的承認?

A: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指台灣基本的法律原則、立法政策或社會普遍價值。若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的結果,或其所依據的原因,違反了這些原則,台灣法院將不予承認。例如,若判決僅具懲罰性質的賠償金,可能被認定違反台灣法律的填補損害原則,進而影響承認。

Q: 兩岸之間的協議或判斷,在台灣的承認程序有何不同?

A: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的協議或判斷,除了適用《仲裁法》或《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原則外,還需特別考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相關規定。例如,兩岸協議的生效程序、大陸地區民事仲裁判斷的認可,都需依該條例的特別規範辦理。

Q: 如果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在台灣被承認了,就代表我可以直接執行嗎?

A: 不完全是。外國判決或仲裁判斷在台灣被「承認」後,才具備與台灣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但要實際「執行」,您還需要向台灣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的程序進行後續的執行動作,例如查封、拍賣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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