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生育規劃法律指南:夫妻約定如何保障子女權益

生育規劃法律指南:夫妻約定如何保障子女權益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庭法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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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生命:生育規劃的法律智慧

迎接新生命的到來,是許多夫妻共同的夢想。從懷孕、生產到養育,每一步都充滿期待與挑戰。但在這段甜蜜的旅程中,您是否曾思考過,關於生育的「約定」,在法律上究竟有什麼效力?特別是當您們考慮人工生殖,或是想為孩子未來的權益做好萬全準備時,這些法律知識就顯得格外重要。

我是律點通,今天將為您們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如何看待夫妻間的生育決定與相關約定,幫助您們在規劃家庭時,能夠更有底氣、更安心。

夫妻生育約定的法律基礎

您們的生育決定與相關約定,主要會涉及以下幾部重要法規:

1. 人工生殖的法律規範

若您們考慮透過人工生殖方式孕育新生命, 《人工生殖法》 是您們必須了解的關鍵。其中,第12條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的程序:

《人工生殖法》第12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這表示,無論是夫妻雙方自行進行人工生殖,或是接受他人捐贈精卵,都必須取得夫妻雙方的書面同意,且這份同意書還必須經過公證人公證,才能確保其法律效力與合法性。這不僅是保障醫療行為的合法性,更是確認夫妻雙方對生育決定的共識。

2. 契約自由的界線:公序良俗原則

除了人工生殖的特定規範,夫妻間的任何約定,都必須符合 《民法》 的基本原則。其中,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原則,扮演了重要的把關角色: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簡單來說,任何約定如果違反了國家社會普遍認同的公共利益或道德觀念,就會被認定為無效。這對於涉及人身自由、婚姻本質、親屬倫常的約定尤其重要,例如限制一方的交友、預先約定離婚條件,或是將親屬關係金錢化等,都可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3. 一切以孩子為中心: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在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約定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法院審酌的核心,這在 《民法》第1055條中有明確體現: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這條文雖然主要規範離婚後的子女親權,但其背後的精神同樣適用於夫妻間關於子女扶養、教養等一切約定。即使父母雙方達成協議,如果法院認為該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仍有權力介入並改定,以確保孩子的權益受到最大保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更是法定義務,不能任意約定排除。

實務案例解析:夫妻約定真的有效嗎?

法律條文看似冰冷,但透過實際案例,您們會發現這些原則如何影響日常生活中的約定。

案例一:婚姻協議書的效力,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小明和小華在婚前簽了一份協議,其中約定「若再犯男方得無條件離婚」,並同時約定好未來子女的扶養費、家庭生活費及精神慰撫金。後來,婚姻確實出現狀況,小明想依約無條件離婚,並要求小華支付協議中的款項。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無條件離婚」這種預先約定離婚條件的條款,因為違反了婚姻的本質與善良風俗,所以是無效的。然而,協議書中關於子女扶養費、家庭生活費及精神慰撫金的約定,由於其目的在於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維持家庭經濟穩定及補償精神損害,這些條款本身並不違反公序良俗,且與「無條件離婚」的部分可以分開來看。因此,這些條款仍然是有效的。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一份協議即使部分條款無效,不代表整個協議都作廢。法院會盡力維持其他合法且具獨立性的條款效力。

案例二:外遇賠償約定,金額太高會被調整嗎?

阿華和美玲在婚姻中簽了一份切結書,約定「若有外遇,監護權歸對方,並按月支付對方新台幣20萬元至老死」。後來,阿華真的外遇了,美玲要求他履行約定,按月支付20萬元。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夫妻間約定外遇時給予一定金額賠償,目的在於預防違反貞操義務及填補精神痛苦,原則上是有效的。因為婚姻關係具排他性,貞操義務為婚姻本質,違反者確實會造成對方精神損害。然而,法院在判決時,會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以及美玲實際受到的精神痛苦程度,最終酌減每月給付金額至10萬元。

這個案例顯示,夫妻間關於忠誠義務的賠償約定是有效的,但法院對於約定之賠償金額具有酌減權,會綜合考量雙方實際情況,避免過苛。至於監護權的約定,法院最終仍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來審酌。

實用操作指引:為家庭幸福做好準備

了解了法律原則與案例,接下來是實際操作的建議:

1. 書面約定與公證

任何涉及生育決定、子女權益或財產分配的約定,務必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特別是《人工生殖法》規範的同意書,更應依規定經公證人公證,以確保其證據力與執行力。

2. 約定內容合法性審查

在簽署任何協議前,應仔細審閱條款內容,確保不違反《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 避免限制人身自由: 不得約定限制一方的交友、居住、職業選擇等基本人身自由。
  • 避免預立離婚條件: 預先約定離婚條件的條款通常無效,但協議中其他可獨立執行的條款可能有效。
  • 避免金錢化親屬關係: 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應透過契約約定子女償還扶養費用,此類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 忠誠義務賠償: 關於外遇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賠償約定,原則上有效,但金額應合理,避免過高而遭法院酌減。

3. 子女利益優先原則

凡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約定(如親權行使、扶養費、會面交往),應始終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即使父母雙方達成協議,法院仍有權審酌並改定不利於子女的內容。

4. 明確性與可執行性

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避免模糊不清的詞句,以免未來產生爭議而難以執行。若約定附有條件,條件應客觀明確,且須待條件成就後方能執行。

5. 風險提醒與預防措施

  • 口頭約定風險: 口頭約定雖有法律效力,但舉證困難,強烈建議所有重要約定均採書面形式。
  • 情事變更原則: 即使協議有效,若簽約後發生重大情事變更,導致原協議顯失公平,當事人仍可能請求法院調整或變更。
  • 保留證據: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通訊記錄(如LINE、電子郵件),以備不時之需。
  • 定期審視: 對於長期性的約定,建議定期審視其內容是否仍符合現況及雙方需求,必要時可協議變更。

結論

生育規劃是人生中的重要里程碑,而完善的法律規劃,能為您們的家庭提供堅實的後盾。從人工生殖的同意書、婚前或婚後協議,到未來可能面臨的親權與扶養約定,每一個環節都牽涉到複雜的法律規定與原則。理解這些法律知識,不僅能讓您們做出明智的決定,更能有效保障您們與子女的權益。

記住,所有的約定都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並確保其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透過周全的規劃與準備,您們將能為新生命打造一個更穩定、更受法律保障的成長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人工生殖同意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A: 根據《人工生殖法》第12條,人工生殖的實施必須取得夫妻雙方的書面同意,且需經公證。這份同意書具有高度法律拘束力。一旦簽署並公證,原則上不能任意反悔。若一方反悔,可能導致人工生殖行為無法進行,或產生後續的法律爭議。因此,簽署前務必深思熟慮。

Q: 婚前約定好孩子出生後的扶養費,一定有效嗎?

A: 婚前約定子女的扶養費原則上是有效的,但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法院在審酌時,會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求等。如果約定的金額顯然過低或過高,或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法院仍有權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進行調整或改定,以確保子女的權益不受損害。

Q: 如果另一半外遇,我之前簽的賠償約定有效嗎?

A: 夫妻間針對外遇行為所約定的賠償條款(通常是精神慰撫金性質),在法律上原則上是有效的,因為這被視為對婚姻忠誠義務違反的補償。然而,法院在實際判決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社會地位以及受害方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如果約定金額過高,法院仍有權酌情減少,以符合公平原則。

Q: 我們想在婚前約定好,如果離婚孩子歸誰,這樣可以嗎?

A: 夫妻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歸屬,但這類約定並非絕對有效。根據《民法》第1055條,法院在處理親權歸屬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即使您們有婚前協議,若法院認為該約定不利於子女的身心發展,仍有權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重新酌定親權的行使方式。因此,婚前約定僅供法院參考,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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