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扶養約定效力解析:離婚協議書的眉角與風險

扶養約定效力解析:離婚協議書的眉角與風險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協議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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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扶養約定,真的有效嗎?

當婚姻走到盡頭,協議離婚是許多夫妻選擇的道路。在離婚協議書中,除了身分關係的解除,最常見且重要的就是關於子女扶養、財產分配等約定。然而,您是否曾擔心,這些看似白紙黑字的扶養約定,在法律上是否真的具有效力?萬一未來情勢生變,這些約定還能調整嗎?

身為扶養約定關係人,理解這些法律「眉角」至關重要。本文將帶您深入了解離婚協議的法律基石,以及扶養約定可能面臨的各種狀況,幫助您確保自身權益。

協議離婚的有效性:扶養約定的基石

一份有效的離婚協議,是所有附隨約定(包括扶養約定)生效的前提。在台灣,兩願離婚必須嚴格遵守《民法》的法定要件,否則協議可能無效。

關鍵法條:《民法》第1050條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兩願離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1. 書面形式:離婚協議必須是白紙黑字的書面文件。
  2. 兩位以上證人簽名:這不僅是形式,更重要的是,這些證人必須「親自見聞」或「確知」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的真實意願,而非僅聽一方轉述或事後補簽。
  3. 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是離婚正式生效的最後一道程序。即使協議書簽署完成,若未辦理登記,離婚仍未生效。

如果離婚協議未符合上述任一要件,依據《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的規定,離婚行為本身將歸於無效。這將直接影響到依附於離婚協議的扶養約定。

扶養約定與離婚協議的「聯立」關係

在許多離婚協議中,關於身分關係的解除(離婚)與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贍養費等事項是「綁在一起」的。這在法律上稱為「契約聯立」或「契約之結合」。

當法院解釋這類協議時,會依據《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的原則,去探究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的真實意圖。

如果依當事人的真意,扶養約定等財產或附隨事項的約定是建立在「離婚有效成立」的前提下,那麼當離婚契約因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時,這些附隨約定也會因為「停止條件未成就」或「依存關係」而一併歸於無效。這意味著,您原以為有保障的扶養約定,可能瞬間失去效力。

情事變更原則:扶養約定也能「與時俱進」?

扶養約定通常是長期性的給付,未來數十年可能發生許多不可預料的變化。此時,《民法》中的「情事變更原則」就扮演了重要角色。

關鍵法條:《民法》第227條之2

《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這條法規表示,如果離婚協議成立後,發生了簽約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例如一方經濟狀況發生劇烈變化、受扶養人需求大幅改變等),導致依原協議履行會「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調整扶養費的金額或給付方式。然而,此原則的適用門檻較高,必須是「非當時所得預料」且「顯失公平」的劇變,而非一般的經濟波動或自身選擇。

從實務案例看扶養約定:

案例故事一:證人未親見親聞,扶養約定全失效?

小美和阿華協議離婚,並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阿華需每月支付小美和子女的扶養費。協議書上也有兩位證人簽名。然而,後來阿華未依約給付,小美只好訴諸法院。在訴訟中,阿華抗辯說,那兩位證人簽名時根本沒見過小美,也沒向小美確認過她的離婚意願,所以離婚協議是無效的,連帶扶養約定也當然無效。法院最後怎麼判呢?

法院審理後認定,由於證人確實沒有「親自見聞」或「確知」小美有離婚的真實意願,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因此兩人的離婚協議確實無效。既然離婚協議本身無效,協議書中關於扶養費的約定,因為與離婚契約具有「契約聯立」關係,也跟著一併失效。這讓小美原以為有保障的扶養約定,瞬間化為烏有。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離婚協議的證人絕不能只是「找人簽名」而已,必須是真正了解雙方離婚意願的適格證人,否則可能導致整個協議無效。

案例故事二:經濟狀況變差,扶養費能減少嗎?

王先生與李小姐離婚時,協議約定王先生需給付李小姐一筆150萬元的財產分配。王先生支付了10萬元後,因為再婚且需負擔新的房貸,經濟壓力大增,因此拒絕支付剩餘款項。他主張自己的經濟狀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希望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可以不用支付剩下的錢。法院會怎麼看待這個主張呢?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的再婚及新增房貸等負擔,是其事後自身選擇或本應履行的義務,並非在簽訂協議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仍應依約給付李小姐剩餘的140萬元。這個案例說明,「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其嚴格限制,並非所有經濟狀況的變化都能適用,必須是「非當時所得預料」的劇變,且顯失公平才能請求調整。

給扶養約定關係人的實用建議:

為了確保您的扶養約定能真正受到法律保障,以下是幾點實用建議:

  • 確保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務必確認離婚協議書內容清晰具體,並確保兩位證人「親自見聞」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真實意願,且在雙方當事人面前簽名。最重要的是,簽署協議書後,雙方務必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是離婚生效的最後一道法定程序。
  • 約定內容務必明確:在協議書中,對於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金額、給付方式及期限等,都應詳細具體地約定清楚,避免模糊不清的約定導致日後爭議。
  • 妥善保存相關證據:簽署協議書的過程、證人確認真意的過程,以及後續履行協議的相關證據(如匯款紀錄、通訊紀錄),都應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

扶養約定是離婚協議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它不僅關乎當事人的權益,更直接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未來。一份合乎法律規定且內容明確的協議,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石。理解離婚協議的法定要件、扶養約定與離婚本身的「聯立」關係,以及「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能幫助您在面對扶養約定相關議題時,更有底氣且從容應對。請務必謹慎處理,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完善的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協議書簽好了,但還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扶養約定有法律效力嗎?

A: 根據《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才生效力。若尚未登記,離婚本身不生效,通常附隨的扶養約定也會因「契約聯立」原則而一併失效。因此,務必完成戶政登記,才能確保扶養約定的法律效力。

Q: 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只是事後補簽名,沒有親自確認過雙方的離婚意願,這樣會有問題嗎?

A: 會有很大的問題。法院實務上強調,證人必須「親自見聞」或「確知」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如果證人只是事後補簽或僅聽一方轉述,即使辦理了離婚登記,該離婚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連帶扶養約定也可能失效。為避免爭議,建議證人應在雙方當事人面前,確認其離婚意願後再簽名。

Q: 離婚後,我的經濟狀況突然變得很差,無法再負擔原先約定的扶養費,可以要求減少嗎?

A: 可以嘗試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調整。但必須符合嚴格條件:情事變更必須是「非當時所得預料」的重大變故,且依原約定履行會「顯失公平」。法院會審慎判斷,並非所有經濟變動都適用,例如因個人選擇(如再婚、自願離職)造成的經濟壓力,通常不被視為適用情事變更的理由。

Q: 如果我發現對方在簽離婚協議時有欺騙或脅迫的情況,我該怎麼辦?

A: 若您是在受詐欺或脅迫的情況下簽署離婚協議,您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可以依《民法》第92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該意思表示。一旦撤銷,該離婚協議將溯及無效,其附隨的扶養約定也會失效。請注意,撤銷權有除斥期間,應盡快採取行動。

Q: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好每月扶養費,但對方一直不給,我該怎麼辦?

A: 若協議有效且對方未履行,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履行,若對方仍置之不理,您可以持有效的離婚協議書(若有經公證,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或經法院判決確認的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如薪資、存款、不動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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