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您可以預先約定嗎?
面對婚姻關係的變動,財產的分配往往是當事人最關心,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一環。許多人會問:在離婚前,我們能先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避免日後的紛擾嗎?答案是肯定的!在台灣,法律賦予夫妻相當大的自主空間,讓您可以透過預先約定來規劃財產歸屬。但要怎麼約定才有效?又有哪些眉角需要注意呢?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幫助您在面對財產分配時,能更有方向、更安心。
了解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通常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因為離婚等原因而消滅時,就可能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的核心精神,是為了衡平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對家庭經濟的共同貢獻。簡單來說,就是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雙方有差額,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但並非所有財產都列入計算,例如: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表示,繼承來的財產、別人贈與的財產,以及精神慰撫金,都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預先約定財產分配,法律怎麼看?
好消息是,法律尊重夫妻間的「契約自由原則」。這代表您可以透過書面契約,預先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甚至可以排除《民法》第1030條之1的適用。但關鍵在於,您的協議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書面形式: 《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都必須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在法院上很難舉證,容易產生爭議。
- 真意明確: 法院在解釋契約時,會依照《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也就是說,即使協議書上沒有明確寫出「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字樣,但只要從整體內容、簽約目的、雙方對話等證據判斷,確實有互不請求財產的意思,該約定仍可能被認定有效。
實務案例解析:約定有效與無效的關鍵
許多當事人會疑惑,到底怎樣的協議才算有效?我們來看看法院的實際案例:
案例一:明確約定,排除請求
阿華與美玲因故協議離婚。他們在離婚協議書中,特別載明:「夫妻財產之分配:各自財產各自所有,各自負債各自清償,與彼此無涉,並且不再互相請求財產。」雖然這段文字沒有直接出現「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字眼,但法院認為,這段話已經非常明確地表達了雙方就財產「互不請求」的真意。因此,即使阿華後來反悔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法院也認定該協議有效,阿華不能再請求。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協議內容的措辭越具體、越能表達雙方「互不請求」或「已為最終分配」的意思,就越能有效排除日後的爭議。
案例二:語意模糊,約定無效
小李與小芳離婚時,協議書中只寫了一句:「今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小李認為這句話代表雙方已就所有事情了結,包含財產分配。然而,當小芳後來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法院卻認定這句話僅能證明雙方合意解除婚姻關係,各自可以再婚,但並未明確處理到財產分配的事項。因此,小芳仍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律點通提醒: 協議內容的「明確性」非常重要!籠統的用語可能無法達到您預期的法律效果,反而留下爭議空間。
簽訂離婚財產分配協議的實用建議
為了確保您的財產分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並真正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掌握以下要點:
- 務必以書面形式簽訂: 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也是未來發生爭議時最重要的證據。
- 協議內容具體明確: 詳細列出所有財產(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債權、債務等)的歸屬。明確說明是否「拋棄」或「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誠實揭露財產資訊: 雙方應充分揭露各自的婚後財產及債務。如果您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即使有協議,您仍可能依《民法》第1030條之3等規定,要求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進來。
- 確保離婚程序合法有效: 如果您的財產分配協議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請務必確認離婚程序(例如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已合法完成,否則離婚協議無效,財產約定也可能隨之失效。
結論
離婚財產分配的預先約定,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重要方式。只要您能掌握「書面」、「真意明確」及「程序合法」這三大原則,就能有效規劃您的財產,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記住,清晰的約定是未來安心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前,夫妻可以約定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A: 可以的。台灣實務主流見解肯定夫妻間可以透過書面協議,就剩餘財產分配達成合意,並排除《民法》第1030條之1的適用。關鍵在於協議內容必須明確表達雙方互不請求或已就財產為最終分配的真意,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
Q: 離婚協議書上只寫「各不相干」或「一刀兩斷」,這樣足夠嗎?
A: 通常不足夠。法院在解釋協議時,會嚴格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如果協議內容僅為概括性或模糊的用語,未明確處理財產分配事項,法院可能認定不足以排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使用更具體、明確的措辭,例如「雙方就現有財產互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
Q: 如果離婚協議被法院認定無效,那協議中的財產分配約定還有用嗎?
A: 不一定。如果財產分配約定是作為兩願離婚契約的聯立部分,且其效力依附於離婚的成立,那麼當離婚契約因未符法定程式(例如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而無效時,財產分配約定也可能隨之失效。因此,務必確保離婚程序合法完成。
Q: 婚後才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會影響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嗎?
A: 會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透過書面契約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甚至可以約定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這類約定原則上有效,將直接改變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從根本上消除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基礎,因為在分別財產制下,原則上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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