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約定:預先規劃,掌握您的未來
面對婚姻關係的變化,財產分配往往是許多人最擔心,也最容易引發爭議的環節。您是否曾經想過,如果能事先約定好財產的歸屬,是不是就能避免未來漫長又耗神的法律糾紛呢?
好消息是,在台灣,夫妻確實可以透過協議,預先規劃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甚至約定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不僅能大幅降低離婚過程的摩擦,更能讓雙方對未來有更明確的掌握。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相關法律規定,並提供實用建議,幫助您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了解您的財產權利:從法律基礎談起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法定財產制關係因為離婚等原因結束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這項權利是為了衡平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貢獻。它指的是: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後)如有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這項權利規範在《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內容如下: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條法規是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但請注意,它並非強制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那麼這份約定將優先於法定分配原則,也就是說,您可以透過協議來排除平均分配的適用。
契約自由與「真意」的探求
在解釋任何契約(包括離婚協議或財產分配協議)時,《民法》第98條強調:「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這表示,法院在判斷協議內容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簽約的目的、當時的情境、證人證詞以及所有相關證據,來判斷當事人是否真的有放棄或約定財產分配的意圖。
例如,如果協議書上寫明「各自財產各自所有」或「不再互相請求財產」,實務上常會被法院解釋為雙方已就剩餘財產分配達成最終協議,視為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如果只是模糊地寫「今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則不一定代表已拋棄這項權利。
此外,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也可以透過書面契約將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甚至約定溯及至結婚日生效。這項彈性讓夫妻能更靈活地規劃財產歸屬,並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礎。
實務案例:協議有效與無效的啟示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實際的案例,更能幫助您掌握箇中奧秘:
案例一:明確約定,有效排除請求權
阿華和美玲決定結束婚姻關係。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他們特別在協議第三條寫下:「夫妻財產之分配:各自財產各自所有,各自負債各自清償,與彼此無涉,並且不再互相請求財產。」
後來,美玲反悔,認為自己應該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協議書中沒有直接寫「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幾個字,但從「各自財產各自所有,各自負債各自清償,與彼此無涉,並且不再互相請求財產」這段文字,已經清楚表達了兩人的「真意」,就是雙方已就財產分配達成最終共識,並且互不請求。因此,法院判決這份協議有效,美玲不能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啟示:只要協議內容清晰明確,足以表達當事人已就財產分配達成最終共識,即使沒有使用特定的法律術語,該協議仍可能有效並排除法定分配原則。
案例二:協議無效,請求權可能回復
小陳和雅芳協議離婚,也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其中包含了財產分配的條款。然而,因為他們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協議書的簽名程序不符法律規定(例如,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的意願),導致這份離婚協議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由於離婚協議本身無效,法院進一步認定,依附在這份無效協議上的財產分配約定也隨之無效。結果是,小陳和雅芳的婚姻關係仍適用法定財產制,雙方仍然可以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啟示:財產分配協議的效力,往往與離婚協議本身的效力息息相關。務必確保離婚協議本身的簽署和登記程序都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其中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也可能一併失效。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簽訂一份有效的財產分配約定
為了確保您的財產約定能夠有效執行,以下是幾個關鍵的實務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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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約定內容:這是最重要的環節。請務必在協議書中,以清晰、明確的文字表達您的意圖,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詞彙。例如,建議直接載明:「雙方確認已就婚後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各人名下財產歸各人所有,並互不請求《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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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形式與法定要件:離婚協議書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如果財產分配協議是離婚協議的一部分,其效力與離婚本身的效力是聯結的。因此,務必確保離婚協議本身有效成立(例如有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確保其中財產分配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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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揭露財產資訊:為避免日後爭議,在簽訂協議時,應盡可能完整揭露雙方現有的財產及債務狀況。若一方隱匿財產,另一方在發現後,仍可能依法律規定請求再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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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證據:所有與財產狀況、協議過程、溝通內容相關的證據(如簡訊、錄音、銀行對帳單等)都應妥善保留,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為您的未來做好準備
預先約定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透過清晰、明確且符合法定要件的協議,您可以大幅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財產爭議,讓離婚過程更加順遂。請記住,協議的有效性、內容的明確性以及是否能被解釋為已就財產達成最終分配,是決定其法律效力的關鍵。謹慎處理,將為您的未來帶來更大的確定性與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在婚前或婚後可以預先約定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嗎?
A: 可以的。台灣法律允許夫妻透過書面契約,在婚前或婚後約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甚至直接就離婚時的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只要約定內容明確、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該協議通常會被法院認定有效,並優先於《民法》規定的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原則。
Q: 如果離婚協議書上只寫了「各不相干」,這算不算已經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A: 不一定。法院在解釋協議內容時,會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不會只拘泥於文字表面。如果僅僅寫「各不相干」或「一刀兩斷」等模糊詞彙,法院可能認為這不足以明確表達雙方已就剩餘財產分配達成最終合意,或已放棄請求權。建議使用更明確的文字,例如「雙方確認已就婚後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各人名下財產歸各人所有,並互不請求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以避免爭議。
Q: 如果我簽了財產分配協議,但對方隱瞞部分財產,我事後發現該怎麼辦?
A: 若對方在協議時隱匿財產,可能構成違反夫妻間的據實報告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您在發現隱匿財產後,仍可能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法院重新審視財產分配,甚至要求對方賠償。然而,舉證責任會落在您身上,因此保留相關證據非常重要。
Q: 簽訂的財產分配協議,會因為離婚程序沒完成而失效嗎?
A: 是的,這是有可能的。實務上,許多財產分配協議是作為離婚協議書的一部分。如果離婚協議本身因為未符合法定要件(例如:兩願離婚未經兩位以上證人簽名,或未辦理離婚登記),導致離婚契約無效,那麼依附在其中的財產分配約定也可能一併被認定為無效。此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便會回復,雙方仍需依《民法》規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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