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預先約定:保障權益的關鍵指南

離婚財產分配預先約定:保障權益的關鍵指南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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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路上,財產怎麼分才安心?預先約定是關鍵!

面對離婚,除了情感上的煎熬,財產分配往往是讓人最頭痛的問題。您是否擔心,如果沒有事先講好,財產會被法院平均分配,或是對方會惡意脫產?別擔心!在台灣,夫妻其實可以在離婚前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這份協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讓您在離婚後對未來更有掌握。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離婚財產分配預先約定的法律眉角,從基礎法條到實務案例,讓您一次搞懂,不再霧煞煞!

了解基本概念:法定財產制與協議優先原則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

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各自努力所累積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差額原則上會由雙方平均分配。這項權利旨在衡平夫妻對家庭的共同貢獻。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但請注意! 雖然法律規定了平均分配,但這並非強制規定。這代表,如果您和伴侶能自行協議財產分配方式,只要協議內容合法、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法院通常會尊重你們的約定,而不會強制套用平均分配原則。

協議書的「真意」最重要

簽訂協議書時,文字的精確性非常重要。法院在審理時,不會只看文字表面,而是會依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民法》第98條規定: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表示,即使協議書中沒有明確寫到「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如果從協議的整體內容(例如「各自財產各自所有,不再互相請求財產」)判斷,雙方確實有不再請求分配的意思,法院仍可能認定該約定有效。

實務案例解析:協議如何被法院認可?

讓我們看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了解法院如何看待夫妻間的財產約定:

案例故事一:好聚好散的財產約定

王先生和李小姐決定離婚。他們在協議時,口頭上和書面上都約定好:「各自名下的財產,離婚後就歸各自所有,不再互相請求。」李小姐原本擔心,這樣的約定不夠明確,王先生未來會不會再向她追討財產。結果呢?

法院認為,雖然協議書中沒有明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從他們在離婚前就明確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事實來看,這就是雙方已經對剩餘財產分配達成共識的表現。因此,這份約定是有效的,王先生不能再回頭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只要夫妻雙方有明確的約定意圖,即使文字不那麼「法律化」,法院也會尊重。

案例故事二:複合式協議的效力

陳先生和張小姐離婚時,協議書內容較為複雜。除了約定房屋歸陳先生並由他負擔貸款外,張小姐不需支付子女扶養費,陳先生還要給張小姐一筆贍養費,並且張小姐在再婚前還可以繼續住在原來的房子裡。離婚後,張小姐突然又主張要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在審理時,並沒有單獨看某一條款,而是綜合考量了整個協議書的內容:包含贍養費、居住權、扶養費的免除等。法院認為,這些條款都是一個整體,顯示雙方已經就婚後財產和離婚後的權利義務做了全面性的安排,並有「不再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真意。因此,張小姐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這個案例強調,法院在判斷協議效力時,會從協議的整體脈絡去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非僅限於單一條款的文字。

簽訂離婚財產約定,您需要注意的實用建議

為了讓您的離婚財產約定有效且周全,請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1. 協議內容務必「明確具體」

  • 詳列財產清單:盡可能在協議中列出所有婚後財產(例如不動產、存款、股票、車輛等)和債務,並清楚載明其歸屬。避免使用模糊的字眼,例如「所有財產各自處理」。
  • 明確分配方式:直接寫明「雙方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互不請求分配」或「雙方已就剩餘財產分配達成協議,並已完成分配,日後互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 確保離婚程序「合法有效」

如果您是協議離婚,請務必確認以下三點,缺一不可:

《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 書面形式:所有約定務必以書面呈現,並由雙方親自簽名。
  • 證人見證:必須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且證人須親自確認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
  • 戶政登記: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協議離婚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才算正式生效。如果未登記,離婚無效,附隨的財產約定也可能因此失效。

3. 財產資訊「透明公開」

雙方應誠實揭露所有婚後財產及債務資訊。若一方惡意隱匿或在離婚前五年內為減少分配而處分財產,對方仍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4主張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爭議與最新趨勢提醒:拋棄與約定分配的細微差異

實務上對於「預先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約定分配結果」存在細微但重要的區別。近期有法院判決指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這可能意味著,如果您的協議內容被認定為單純的「預先拋棄權利」而非「具體分配財產」,其效力可能不被承認。因此,在約定財產分配時,應更著重於「具體分配方案」的約定,而非單純的「權利拋棄」表述,以降低協議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此外,財產協議的效力是否與離婚的效力緊密相連,實務上存在不同見解。若財產協議明確以「離婚生效」為停止條件,則離婚若因故無效(例如未辦理登記、證人偽造),財產協議也可能因條件未成就而失效。但若離婚無效是由於一方的不正當行為所致,法院可能援引《民法》第101條,視為條件已成就,使財產協議仍生效力,以避免不法者從其行為中獲益。

總結:讓您的離婚協議成為安心的保障

離婚財產分配的預先約定,是保障您未來權益的重要工具。透過清晰、具體且符合法律要件的協議,您可以避免未來的不確定性與潛在糾紛。請記住,協議的有效性取決於內容的明確性、合法性,以及離婚程序的合法完成。妥善規劃,讓您的離婚之路走得更穩健,為自己和家人開啟新的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協議書中,財產分配的約定要寫得多詳細才有效?

A: 越詳細越好。建議具體列出各項婚後財產(如房屋、存款、車輛)及債務的歸屬,並明確表示雙方已就這些財產達成分配共識,日後不再互相請求。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詞語,以免產生解釋爭議。

Q: 如果離婚協議書沒有辦理登記,裡面的財產約定還有用嗎?

A: 若您的財產約定是以「離婚生效」為前提,那麼離婚協議書沒有完成戶政登記,離婚就不生效力,通常財產約定也會因此失效。但若一方有不正當行為導致離婚無效,法院可能視為條件已成就,讓約定仍有效力。

Q: 協議中寫「不再互相請求財產」算不算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權?

A: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協議書的整體內容、簽訂背景及雙方真意。如果從整體判斷,該約定實質上是雙方對婚後財產的分配結果達成共識,通常會被認定有效,並排除法定平均分配原則。但若僅是單純的「預先拋棄請求權」而非具體分配,其效力可能受質疑。

Q: 簽署離婚協議書時,需要特別注意哪些事項?

A: 務必以書面形式簽訂,並確保有兩位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真意並簽名。最重要的是,要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才算正式生效。此外,簽約前雙方應誠實揭露所有財產資訊,避免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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