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僅是身分關係的結束,更是財產重新分配的關鍵時刻。許多人以為只要簽了離婚協議書就萬事大吉,卻忽略了其中財產約定的細節,可能導致日後爭議不斷。作為律點通,我們將為您深入解析離婚協議中財產分配的眉角,讓您在簽署前,就能充分掌握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財產分配,您不能不知道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夫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通常會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這項權利旨在衡平夫妻雙方對婚姻共同生活的貢獻。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文的意思是,原則上,離婚時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應該平均分配。但透過繼承、受贈等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精神慰撫金,是不列入分配的。然而,這項權利並非強制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透過協議預先約定財產的分配方式。
協議約定優先!如何明確財產歸屬?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且該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則這個約定是有效的,並且會優先於《民法》規定的平均分配原則。法院在解釋協議內容時,會依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判斷是否包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合意。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情境案例:一句話的財產約定,差點釀成大爭議】
小王和小美曾經是一對人人稱羨的夫妻,但最終仍走向離婚。他們在離婚協議書上,僅簡單寫了一句:「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兩人簽字後,以為財產問題就此塵埃落定。沒想到幾年後,小美突然向小王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主張當時協議書上並沒有明確寫到「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她仍有權利。
然而,法院在審理時,會根據《民法》第98條的規定,深入探究小王和小美當初簽訂這份協議的真實意圖。法院認為,雖然協議書上沒有「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幾個字,但從「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這句話,以及雙方簽署協議的整體目的來看,顯然就是為了終結所有財產關係,不再互相請求。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這句話已經包含了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合意,小美不得再請求分配。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離婚協議書的文字雖然簡潔,但其背後所代表的當事人真意,才是法院判斷協議效力的關鍵。因此,在簽署協議時,務必確保約定內容明確無誤,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議。
離婚無效,財產協議也無效嗎?
離婚協議書通常會同時處理身分關係的解消(離婚)和財產的分配。兩願離婚有其法定要件: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如果離婚程序未符合這些法定要件,例如沒有兩位證人簽名或未向戶政機關登記,那麼離婚本身就是無效的。此時,財產分配協議的效力是否也跟著無效呢?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具體協議內容和當事人真意判斷其獨立性。如果財產分配協議被認定為獨立於離婚身分行為的財產處分行為,即使離婚因未符法定程序而無效,財產分配約定仍可能有效。但如果財產約定是以「離婚生效」為停止條件,且離婚因一方的不正當行為而未生效,依《民法》第101條,該條件可能被「視為」已成就,該方仍需履行義務。
《民法》第101條第1項:「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情境案例:離婚程序出包,財產協議還算數嗎?】
阿華與阿珍在協議離婚時,除了約定好財產分配,也清楚載明財產約定以「離婚生效」為前提。然而,阿華為了讓離婚快速生效,竟然找了兩位自己根本不認識的「假證人」簽名,導致離婚登記因為證人資格不符而無效。事後,阿珍想依協議請求阿華履行財產給付義務,阿華卻辯稱:「離婚都無效了,那財產協議當然也無效啊!」
面對這種情況,法院會審慎判斷阿華是否有「故意阻礙」離婚生效的意圖。如果法院認定阿華是故意以不正當行為(偽造證人簽名)阻礙離婚條件成就,那麼即使離婚在法律上並未生效,依據《民法》第101條,該財產協議的「生效條件」將被「視為」已成就,阿華仍需履行財產給付義務。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任何意圖規避協議義務的「不正當行為」,都可能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離婚程序的合法性至關重要,切勿心存僥倖。
實務操作指引:確保您的財產協議滴水不漏
- 明確約定財產歸屬:在離婚協議書中,應明確載明夫妻財產的分配方式。若欲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使用清晰、無歧義的文字,例如:「雙方確認已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各人名下財產歸各人所有,互不請求,並放棄《民法》第1030條之1所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確保離婚程序合法有效:財產分配協議常以離婚生效為停止條件。因此,務必確保兩願離婚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書面、兩位以上證人簽名及戶政機關登記等所有法定要件,避免因離婚無效而導致財產協議產生爭議。
- 充分揭露財產資訊:在協議財產分配前,夫妻雙方應誠實、充分地揭露各自的婚後財產及債務狀況。若一方隱匿財產,另一方在發現後,仍可能主張重新分配,並可能涉及違反報告義務。
- 書面協議為上:口頭協議雖非無效,但其內容及真意在訴訟中舉證困難,易生爭議。建議所有財產分配約定均以書面形式為之。
- 避免模糊約定:即使有書面協議,若文字模糊不清,仍可能引發對當事人真意的解釋爭議。例如,僅約定「互不相干」是否包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會綜合其他事證判斷。
結論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是保障您未來權益的關鍵。透過明確的文字、合法的程序,以及充分的資訊揭露,您可以大大降低未來產生爭議的風險。掌握這些知識,讓您在離婚過程中,能更有自信地保障自身權益,為自己開啟新的人生篇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協議書上寫「各自財產各自所有」,這樣就代表我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嗎?
A: 實務上,法院會探求雙方的真實意圖。如果協議書的整體內容和簽署目的,明確指向雙方已就財產達成最終協議,且不再互相請求,即使沒有明寫「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通常也會被認定為已放棄。為避免爭議,建議直接寫明「放棄民法第1030條之1所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Q: 如果離婚程序無效(例如證人簽名有問題),那協議書上的財產分配約定還有效嗎?
A: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如果財產約定被視為獨立於離婚身分行為的財產處分,即使離婚無效,財產約定仍可能有效。但如果財產約定是以「離婚生效」為停止條件,且離婚因一方的不正當行為而未生效,依《民法》第101條,該條件可能被「視為」已成就,該方仍需履行義務。法院會審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Q: 簽署離婚協議前,我需要知道對方所有的財產狀況嗎?如果對方隱匿財產怎麼辦?
A: 在協議財產分配前,雙方應誠實揭露婚後財產及債務。如果一方隱匿財產,另一方在發現後,仍可能主張重新分配,甚至提出訴訟。隱匿財產可能影響法院對公平性的判斷,並導致協議內容被挑戰。
Q: 除了剩餘財產分配,離婚協議還能約定哪些財產事項?
A: 離婚協議除了剩餘財產分配,還可以約定特有財產的歸屬、不動產的分割或移轉、動產(如車輛、家具)的分配、債務的承擔方式、子女扶養費、贍養費等。建議將所有財產相關約定一次性處理清楚,避免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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