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損害賠償約定:扶養關係人必知權益與限制

離婚損害賠償約定:扶養關係人必知權益與限制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協議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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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損害賠償」:扶養約定關係人不可不知的眉角

對於正在規劃或已經歷離婚,並涉及扶養約定的您,了解離婚協議中關於「損害賠償」的約定與限制,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離婚不僅是身分關係的終結,更常伴隨財產分配與損害賠償的議題。這些約定,尤其是關於精神慰撫金或配偶權侵害的賠償,往往牽動您未來的生活與權益。究竟哪些約定有效?哪些可能無效?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探究竟。

釐清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離婚相關的損害賠償主要依據以下幾條民法規定: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條是請求損害賠償最基本的依據。當一方配偶的行為(如外遇)侵害到另一方的配偶權時,受害者就可以依此條款請求賠償。

  •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條是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依據。配偶權屬於身分法益,如果被侵害情節重大,受害配偶就可以請求精神上的賠償。

  • 《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這條專門用於「判決離婚」的情境。如果您的離婚是由於對方有過失,且您沒有過失,就可以依此條款請求賠償。

協議約定的效力與限制

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但並非所有約定都百分之百有效。以下兩條民法對協議內容有重要的限制:

  • 《民法》第98條(意思表示之解釋):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條告訴我們,法院在解釋協議內容時,不會只看表面文字,而是會綜合考量您們簽約的目的、背景等,來探究您們真正的意思。這對於判斷損害賠償約定是否涵蓋特定權利非常重要。

  • 《民法》第72條(公共秩序及善良習俗):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條是「最終防線」。如果離婚協議的內容,其目的或效果違反了社會普遍的道德觀念或社會秩序(例如過度鼓勵離婚、變相買賣婚姻、或顯失公平),那麼該約定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從實際案例看懂離婚損害賠償的眉角

了解法條後,我們來看看兩個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能掌握約定中的「眉角」:

案例一:簽了「拋棄一切」協議,還能再要賠償嗎?

小芬與翰民因感情生變協議離婚。簽署協議書時,小芬已經知道翰民有外遇,但協議書上有一條寫著:「雙方拋棄一切對對方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離婚後,小芬越想越不甘心,決定對翰民提告,要求精神慰撫金。翰民則主張,小芬已經簽字拋棄了。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既然小芬在簽協議時已經明確知道翰民的外遇行為,而且協議書上又清楚寫明拋棄「一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那麼小芬對翰民的配偶權侵害賠償請求權就已經因為這個拋棄而消滅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簽署協議前,務必確認是否已完全知悉所有事實,並仔細審閱拋棄條款的範圍。

案例二:婚前約定離婚就拿鉅額財產,有效嗎?

家馨與朝勛結婚前,簽了一份協議書,裡面約定不論將來因為什麼原因離婚,朝勛都要將他名下所有不動產移轉給家馨,否則要給1億元的懲罰性違約金。後來兩人感情不睦,家馨便要求朝勛依約給付違約金。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這份約定讓家馨僅因離婚就能獲得鉅額利益,而且這些不動產是朝勛婚前的財產,與家馨無關。這樣的約定有鼓勵離婚的嫌疑,已經違反了《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原則,因此被認定為無效。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協議內容不能過度鼓勵離婚或顯失公平,否則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

協議離婚與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差異

  • 協議離婚: 這是您們雙方合意離婚,不涉及法院認定誰有過失。因此,您無法直接援引《民法》第1056條來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一方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受害方仍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重點是,您們可以在協議中自行約定賠償事宜,但約定內容仍受上述拋棄效力及公序良俗原則的限制。

  • 判決離婚: 這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此時,如果您能證明對方有過失導致離婚,且您自身沒有過失,就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

扶養約定關係人的實務操作建議

  1. 協議內容務必明確具體: 無論是拋棄還是給付損害賠償,協議書上的文字都應力求清晰,避免模糊不清的詞語。例如,若要拋棄因特定事件(如外遇)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明確指出該事件,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2. 簽署前確認所有事實: 在簽署任何涉及損害賠償拋棄的協議前,請務必確認您已完全知悉所有相關事實。如果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了概括性拋棄條款,事後才發現新的侵權事實,仍有機會主張該拋棄不涵蓋未知事實所生之損害。
  3. 避免鼓勵離婚的約定: 協議內容應避免出現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鼓勵離婚或顯失公平的條款,尤其是涉及鉅額財產給付的約定,應有合理的事由支持,否則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結語

離婚協議中的損害賠償約定,是保障您權益的重要環節。理解這些法律原則,並在簽署協議時仔細審閱、確認內容,將有助於您在處理扶養與離婚相關事務時,做出明智的決定,確保自身權益。請記住,任何協議都應建立在清晰、自願且合乎法律規範的基礎上,才能真正為您帶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協議書中寫了「拋棄一切請求權」,是不是就什麼都不能要了?

A: 不一定。雖然協議書上寫著拋棄一切請求權,但法院在解釋這類概括性條款時,會依《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的真意。通常,這種拋棄僅限於您在簽約時已經知悉或可以合理預期會發生的損害。如果您在簽約後才發現新的、未知的侵權事實,例如對方有您當時不知情的外遇行為,您仍有機會主張該拋棄不涵蓋這些新的損害,並請求賠償。

Q: 如果對方外遇,我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離婚協議書沒寫怎麼辦?

A: 可以。即使離婚協議書中沒有明確寫到外遇的精神賠償,您仍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精神慰撫金)向對方或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屬於身分法益的侵害,即使離婚,這項請求權仍然存在,除非您在協議中明確且知情地拋棄了這項權利。

Q: 婚前協議約定離婚就給一大筆錢,這樣有效嗎?

A: 這類約定可能無效。依《民法》第72條「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原則,如果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協議,其內容過度鼓勵離婚,或導致一方僅因離婚即可獲得顯不相當的鉅額利益,法院可能會認定該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法院會綜合考量約定時間、財產來源、雙方經濟狀況及約定目的等因素來判斷。

Q: 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在損害賠償上有什麼不同?

A: 主要差異在於請求依據。《民法》第1056條專用於「判決離婚」的情形,要求受害方證明對方有過失導致離婚且自身無過失。而「協議離婚」是雙方合意,無法直接適用此條。但即使是協議離婚,如果存在侵害配偶權等侵權行為,受害方仍可依《民法》第184條和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簡單來說,協議離婚時,賠償內容需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判決離婚則可由法院依法律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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