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協議賠償約定:簽了就有效?法律限制與實務解析

離婚協議賠償約定:簽了就有效?法律限制與實務解析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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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賠償約定:簽了就有效?法律限制與實務解析

您是否正準備簽署離婚協議書?或者,您已經簽了,但對其中關於「損害賠償」的約定仍存有疑慮?許多人以為,只要雙方合意簽字,協議內容就一定有效。然而,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離婚協議裡的損害賠償約定,其實存在著許多您必須知道的「眉角」和限制,並非簽了就萬無一失。

作為律點通,我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當您身為損害約定當事人時,應如何理解這些法律規範,保障自己的權益。

釐清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

在探討協議約定前,我們首先要了解損害賠償的兩種主要類型:

  1. 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 這是指夫妻一方因為法院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無論是財產或精神上),且自身對於婚姻破綻完全沒有過失,可以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賠償。相關規定在《民法》第1056條。

  2.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 這類賠償不限於判決離婚,即使是協議離婚,若一方有侵害他方配偶權(例如外遇)等不法行為,受害人仍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精神慰撫金)請求賠償。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即使對婚姻破綻有部分過失,仍可能請求賠償,但前提是您不能在協議中明確拋棄了這項權利。

離婚協議約定的效力與限制

雖然夫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離婚協議的內容,但這些約定並非毫無限制。以下幾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將直接影響您協議的有效性:

  • 契約解釋原則: 根據《民法》第98條,法院在解釋協議內容時,會探求簽約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不是單純看字面上的意思。這意味著,模糊的條款可能會有不同的解讀,甚至無法涵蓋您原先預期的範圍。

  • 拋棄請求權的效力: 如果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拋棄對他方「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且您在簽約時已明確知道對方的侵權事實,那麼這項拋棄條款通常會被法院認定有效。一旦拋棄,日後就不能再針對該事實請求賠償。

  • 公序良俗原則: 這是最常導致協議約定無效的關鍵之一。根據《民法》第72條: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這表示,如果您的協議內容有鼓勵離婚之嫌(例如:約定無論離婚原因為何,離婚即可獲得鉅額財產或違約金),或者過度限制人身自由(例如:禁止再婚),這些條款都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即使是雙方合意簽署也一樣。

  • 違約金酌減: 許多協議會約定違約金,以確保對方履行承諾。然而,根據《民法》第252條: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這表示,即使您約定了一個高額的違約金,如果法院認為金額顯然過高,仍有權依職權酌減到合理的數額,以符合公平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違約情節、雙方經濟狀況、加害程度等因素。

實務案例解析:這些情況可能讓您的約定無效!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原則如何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拋棄請求權,必須「知情」才算數

小美與先生協議離婚時,先生坦承有婚外情。為了讓離婚手續盡快完成,小美在協議書中簽署了一條:「雙方拋棄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事後,小美越想越不甘心,想針對先生的婚外情再請求精神慰撫金。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小美的請求。原因在於,小美在簽署協議時,已經明確知悉先生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卻仍選擇簽下拋棄條款,因此該拋棄是有效的,她不能再重複請求。

給您的提醒: 如果您在協議中拋棄了任何權利,務必確認您在簽署時已完全了解所有相關事實。若您對特定侵權行為並不知情,或對方刻意隱瞞,日後仍可能有主張權利的空間。

案例二:鼓勵離婚的約定,法院不買單

王先生與李小姐在婚前簽了一份協議書,裡面寫著:「不論離婚原因為何,王先生都同意將離婚時名下所有不動產移轉給李小姐,否則應給付一億元懲罰性違約金。」幾年後,雙方走向離婚,李小姐便要求王先生履行約定。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李小姐的請求。法院認為,這項約定讓李小姐只要離婚就能獲得鉅額利益,且這些財產是王先生的婚前財產,與李小姐無關,這樣的約定顯然有「鼓勵離婚」的意圖,嚴重違反了社會善良風俗,因此依《民法》第72條規定,該約定無效。

給您的提醒: 任何可能變相鼓勵離婚、或對一方造成顯失公平的鉅額利益約定,即使雙方當下同意,也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而被法院認定無效,最終無法強制執行。

實務操作指引:保障您的權益

了解這些法律限制後,當您面對離婚協議或損害賠償約定時,以下是給您的實用建議:

  • 明確區分給付性質: 在協議中,務必清楚寫明每一筆金錢給付的性質,例如是贍養費、子女扶養費、財產分配,還是針對特定損害(如配偶權侵害)的賠償金。避免混淆,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 損害賠償條款具體化: 如果涉及損害賠償,請盡可能具體說明賠償的原因、金額和支付方式。若要拋棄特定請求權,務必明確列出所拋棄的權利種類及範圍,並確認您在簽署時已充分知悉相關事實。
  • 違約金的合理性: 約定違約金時,金額應考量實際可能造成的損害、雙方的經濟能力及社會一般觀念。避免約定過高的懲罰性違約金,否則法院仍可能依法酌減。
  • 避免違反公序良俗: 協議內容應避免有鼓勵離婚、過度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再婚、禁止與特定人往來)或顯失公平的條款,以免被法院認定無效。
  • 書面協議的重要性: 所有關於離婚、財產及損害賠償的約定,務必以書面形式簽訂,並由雙方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確保其證據力。
  • 諮詢專業意見: 在簽署任何離婚協議前,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意見,確保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並充分保障自身權益。律師可協助審閱條款,預防潛在風險。

結論:簽訂協議,務必審慎

離婚協議書中的損害賠償約定,絕非單純「簽了就好」。它受到民法中契約解釋、公序良俗及違約金酌減等多重原則的限制。理解這些限制,能幫助您避免踩入法律陷阱,確保您的權益在離婚後能獲得應有的保障。記住,協議的內容越明確、越符合法律規範,未來產生爭議的機會就越小。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離婚損害賠償約定的相關法律知識,讓您在關鍵時刻做出最明智的決定。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離婚協議書上寫「一切債權債務兩訖」,這樣是不是就不能再請求任何賠償了?

A: 不一定。法院在解釋「一切債權債務兩訖」時,會探求您和對方簽約時的「真意」。如果當時您並不知道有特定的侵權事實(例如對方隱瞞外遇),或者該侵權行為與協議書主要處理的範圍無關,那麼這句概括性的條款,不一定能涵蓋您後來才發現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若您當時已知情並同意拋棄,則該條款可能有效。

Q: 如果對方婚後有外遇,我可以要求多少精神賠償?

A: 精神賠償(慰撫金)的金額並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來判斷,包括:配偶權被侵害的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婚姻存續時間,以及外遇情節的輕重等。實務上從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可能,具體金額會依個案情節而定。

Q: 我在協議書上約定對方如果再婚就要賠我錢,這個約定有效嗎?

A: 這樣的約定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因為法律上夫妻離婚後,雙方都有再婚的自由。如果協議內容過度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例如禁止再婚),或有懲罰性意味,就可能被認定違反了《民法》第72條的「善良風俗」原則,因此無效。

Q: 我約定的違約金很高,對方反悔不給,法院會怎麼處理?

A: 即使您約定了高額違約金,如果對方不給,您提起訴訟,法院會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審查該違約金是否「過高」。若法院認為過高,會依職權酌減至合理的數額。法院會考量違約情節、您實際受到的損害、雙方經濟狀況、約定目的等因素來決定酌減的比例,不一定能全額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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