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親權約定:保障孩子未來的關鍵指南

離婚後子女親權約定:保障孩子未來的關鍵指南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親權協商
LINE

當愛情走到盡頭,婚姻關係或許不再,但父母對子女的愛與責任卻是永恆的。對於正準備或已經面臨離婚的夫妻來說,如何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俗稱監護權),是其中最核心也最令人牽掛的議題。這不僅關乎父母的權利,更是為了保障孩子未來成長的福祉。律點通今天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親權行使的約定,以及如何為您的孩子做出最有利的規劃。

什麼是「親權」?

在台灣法律中,「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權利與負擔的義務,包括保護教養、生活照顧、財產管理等。而「監護」則是在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由他人(監護人)代為行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在夫妻離婚後,我們常說的「監護權」,其本質仍是親權的行使。

法律核心: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這是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務的最高指導原則。無論是父母協議或法院裁定,都必須以此為核心。它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要法院依個案具體情況,綜合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各項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意願、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態度、親子感情,以及父母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善意父母原則)等。法院會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來輔助判斷。

親權的行使方式:共同與單獨

  • 共同親權: 指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這需要父母雙方有高度的合作意願與能力,才能有效運作。若法院認為由雙方共同行使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亦可依職權諭知。
  • 單獨親權: 指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實務上,若父母間衝突劇烈,難以合作,法院常會傾向酌定單獨親權,以避免子女長期處於父母爭執的環境中。

親權約定的法律基礎

《民法》第1055條是親權約定的重要依據:

《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前段:「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這表示,夫妻協議離婚時,可自行約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一方單獨行使,或由雙方共同行使,這是親權約定的基礎。

《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後段:「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若夫妻無法達成協議,或根本未協議,法院將介入並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決定親權歸屬。

《民法》第1055條第二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即使有協議,但若該協議明顯不利於子女,法院仍可依職權或相關人士請求改定。

《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這是親權改定的主要法律依據。已約定或經法院酌定親權的一方,若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不利的情形,他方或利害關係人可請求法院改定。

《民法》第1055條第四項:「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這賦予法院在處理親權爭議時,可更細緻地為子女利益酌定權利義務的內容與方式。

《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無論親權由誰行使,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保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法院判斷親權的依據

《民法》第1055條之1第一項:「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親權

《民法》第1089條第一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民法》第1089條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這強調即使在婚姻中,若父母對子女重大事項有爭議,也可訴請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

法院的協助與考量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07條、第108條賦予法院在親權案件中,可向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尋求意見、進行訪視調查,並提出報告與建議。法院在裁定親權歸屬時,可一併處理子女交付、會面交往、扶養費等相關事宜,並會依子女的年齡及識別能力,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確保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願的機會。

此外,《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3條也確立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國內的法律效力,再次強調「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為所有關係兒童事務的優先考量。

實務案例:親權約定的穩定性與彈性

案例一:約定後想改?沒那麼容易!

小明與小華離婚時,協議讓小明單獨行使對女兒小美的親權。一年後,小華覺得小明阻礙他與女兒見面,且認為小明不適合繼續擔任親權人,於是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

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小華主張小明做得不夠好,但親權約定一旦成立,除非小明有明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對小美有不利情事的具體事實,否則法院不會輕易推翻原有的協議。法院強調,不能只憑「子女最佳利益」的泛泛考量就要求改定,而是要證明原親權人有明確的「不適任」情況。這顯示了法律對於親權約定的穩定性有高度的重視,避免父母頻繁爭奪,影響孩子穩定生活。

案例二:親權也能「委託」給對方?

阿強與美玲離婚時,約定由阿強單獨擔任兒子的親權人。後來,兒子因學區考量,希望搬到美玲家附近就學。美玲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但在調解時,兩造達成一個彈性方案:由阿強「委託」美玲行使部分親權,負責兒子的日常照顧與就學事宜。

法院最終同意了這個調解方案。這說明了,即使親權由一方單獨行使,父母仍可透過「委託」的方式,讓未行使親權的一方在特定範圍內行使部分親權,而無需進行正式的「改定」。這種方式提供了父母更靈活的合作空間,以適應子女成長過程中的變化,同時也讓委託方保有隨時終止委託的權利。

實用建議:為孩子規劃穩定的未來

  1. 離婚協議,越詳細越好:
  • 明確親權歸屬: 協議時應具體載明親權由誰行使(單獨或共同)、主要照顧者、子女居住地、戶籍、學籍、醫療、重大決定(如出國、手術)的決定方式等。
  • 會面交往: 即使一方單獨親權,另一方仍有會面交往權。請詳細約定時間、地點、頻率、寒暑假及特殊節日的安排,減少未來爭議。
  • 扶養費: 明確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間,並考量雙方經濟能力與子女實際需求。
  1. 親權改定,門檻高:
  • 若想改定親權,必須證明原親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的具體事實,例如虐待、嚴重疏忽、長期阻礙他方會面交往等。
  • 僅憑一方經濟條件較優或子女一時的意願,通常不足以改定。
  1. 共同親權,需要高度合作:
  • 若選擇共同親權,父母雙方必須放下個人恩怨,以子女利益為重,保持理性溝通與合作。若衝突不斷,共同親權反而可能對子女造成傷害。
  • 即使共同親權,也應明確主要照顧者,並對日常與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進行分工。
  1. 善意父母原則:
  • 無論親權由誰行使,父母雙方都應互相尊重對方的親權行使,避免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或在子女面前批評對方。惡意阻撓行為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非善意父母,對自身親權產生不利影響。

結語

親權的約定與行使,是離婚過程中對孩子影響最深遠的一環。透過周全的協議,以及父母雙方未來持續的合作與善意,就能為孩子鋪陳一條穩定、充滿愛的成長道路。請記住,所有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最終都指向一個核心目標: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讓您在為孩子規劃未來時,更有方向與信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們還沒離婚,但分居了,親權怎麼辦?

A: 即使尚未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仍應共同行使。若分居期間雙方對於子女的照顧、教育或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可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法院會考量子女的實際需求與環境,做出最有利於子女的安排。

Q: 共同親權是不是比較好?

A: 共同親權的優點是讓孩子能持續感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但前提是父母雙方必須有高度的合作意願與能力,能夠理性溝通,不將成人之間的衝突帶到孩子面前。如果父母衝突劇烈,共同親權反而可能讓孩子長期處於父母爭執的環境中,對其身心發展不利,此時單獨親權或許是更好的選擇。

Q: 如果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

A: 無論親權由誰行使,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保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如果對方惡意阻撓,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法院會依職權或您的請求,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若對方仍不履行,可聲請強制執行,甚至可能影響其未來親權的行使。

Q: 親權約定後,是不是就不能改了?

A: 親權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並非絕對不能變更。根據《民法》第1055條,若原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親權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例如虐待、嚴重疏忽、長期阻礙他方會面交往等),他方或利害關係人可請求法院改定親權。法院會嚴格審查這些要件,以維護子女生活的穩定性。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