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財產分配預先約定:保障權益的實用指南

離婚財產分配預先約定:保障權益的實用指南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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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預先約定:保障權益的實用指南

面對婚姻關係的變動,財產分配往往是令人頭痛卻又不得不面對的現實。許多人會好奇:我們能不能在離婚前或離婚時,就先把財產分配的事情說清楚、講明白,避免未來爭執不休?答案是肯定的!台灣的法律賦予夫妻高度的契約自由,讓您有機會預先規劃,掌握財產分配的主導權。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離婚財產約定的眉角,讓您安心面對未來。

離婚財產分配,您不能不知道的法律基礎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擁有自己的財產,各自管理。然而,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就會產生一個重要的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項權利旨在衡平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貢獻,讓婚後財產的增加部分能公平分配。其核心規定在《民法》中: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就是把婚後各自增加的財產(不含繼承、贈與或慰撫金)拿出來,多的那一方要把差額的一半分給另一方。但請注意,這個「平均分配」原則,只適用於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如果夫妻之間已經有明確的協議,法院會優先尊重您的約定,並依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而非僅拘泥於文字表面。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懂法律怎麼走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這些原則如何在現實生活中運作:

故事一:協議「各人名下財產各人所有」的效力

阿華與美玲決定離婚,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他們在財產分配部分約定:「雙方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當時,雙方都認為這份協議已經把事情講清楚了。沒想到,離婚後美玲還是向阿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認為當時的約定無效。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華與美玲在離婚時已經明確約定「各人名下財產各人所有」,這代表他們已經就剩餘財產分配達成了最終協議。這個協議是有效的,而且優先於《民法》第1030條之1的平均分配原則。因此,美玲的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只要在離婚時,夫妻雙方能明確且自願地約定財產歸屬,例如「各自財產各自擁有,互不請求」,這份約定通常會被法院認定有效,並取代法定的平均分配原則。清晰的文字,是保障您權益的第一步。

故事二:婚後改定財產制,讓財產歸屬更明確

小康與阿芳婚後感情穩定,但為了未來財產規劃的清晰性,兩人決定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將原本的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並且透過契約約定,這個變更「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這意味著,從結婚那天起,兩人的財產就各自獨立,互不干涉。後來,小康與阿芳因故走向離婚,阿芳主張小康仍應分配剩餘財產。

法院怎麼說? 最高法院最新的見解指出,夫妻在婚後合意選擇分別財產制,並約定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夫妻間是有效的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這項約定實質上排除了未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阿芳的請求最終沒有獲得支持。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夫妻不僅可以在離婚時約定財產歸屬,甚至可以在婚姻存續中,透過書面契約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並約定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這為夫妻提供了更靈活、更徹底的財產規劃方式,能有效避免未來剩餘財產分配的爭議。

預先拋棄 vs. 離婚時協議: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區別,許多人常會混淆:

特性預先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時協議分配財產
時間點婚姻關係存續中,約定「未來」離婚時不主張離婚時,就「現存」的財產進行分配
法律效力通常被認定無效通常被認定有效(除非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目的排除未來可能發生的請求權解決當下財產歸屬問題

因此,直接約定「預先拋棄」很可能無效,但若是在離婚時明確約定「各自財產各自所有」,或是婚後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並溯及生效,這些都是法律所允許的有效方式。

財產約定眉角多:給您的實用操作指引

  • 約定要明確: 協議書中的文字必須清晰、具體,避免模糊不清的字眼。例如:「雙方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就比「財產各自處理」來得明確。
  • 資訊要透明: 在簽訂協議前,雙方應誠實列出所有婚後財產和債務清單。若一方隱匿財產,事後被發現,隱匿方仍可能面臨被追討的風險。
  • 考慮改定財產制: 若您希望在婚姻存續中就徹底釐清財產歸屬,避免未來的剩餘財產分配爭議,可以考慮透過書面契約將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並約定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這項契約還需要到法院辦理登記及公告,才能對抗第三人。
  • 注意協議獨立性: 如果您的財產分配協議是依附於離婚協議的,一旦離婚協議本身因未辦理登記等原因而無效,財產約定也可能隨之失效。若希望財產約定獨立生效,應在協議中明確載明。

簽約前停看聽:風險與注意事項

  • 避免無效約定: 任何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的約定,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例如,以「外遇」為條件的預立離婚協議,其離婚部分可能無效。
  • 確保真實意願: 簽署任何協議時,務必確保是出於您的自由意願,沒有受到任何詐欺或脅迫。雖然舉證不易,但若有充分證據,仍可主張撤銷。
  • 隱匿財產的後果: 隱匿財產不僅會導致協議被挑戰,甚至可能影響法院對剩餘財產分配比例的判斷,對隱匿方不利。

結論:掌握主導權,安心面對未來

離婚財產分配並非只能被動接受法院判決,透過清晰、合法的預先約定,您可以有效保障自身權益,減少未來可能的紛爭。無論是離婚時的明確協議,或是婚後改定財產制,都是掌握財產主導權的重要途徑。提早規劃、審慎約定,讓您在面對人生轉折時,能夠更加從容與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協議書上寫「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真的有效嗎?

A: 是的,這類的約定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有效。實務上,只要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明確約定「各人名下財產各人所有」或「各自財產各自清償,與彼此無涉,並且不再互相請求財產」,這會被視為對現有財產的最終分配協議,優先於《民法》規定的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原則。法院會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只要約定內容清晰且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會被尊重。

Q: 我們婚後才約定改成分別財產制,可以溯及到結婚那天嗎?

A: 可以的。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可以透過契約合意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並且可以約定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這種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夫妻之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並溯及生效,則婚姻期間將不再產生剩餘財產差額,從而實質上排除了未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辦理法院登記及公告,以對抗第三人。

Q: 如果對方隱瞞財產,簽了協議還能追討嗎?

A: 是的,如果一方在簽署財產分配協議時隱匿財產,另一方在事後發現時,仍可能就該隱匿的財產請求再為分配。隱匿財產的行為不僅可能導致協議被挑戰,甚至可能影響法院對剩餘財產分配比例的調整,對隱匿方不利。因此,在簽署任何協議前,務必確保財產資訊的公開透明。

Q: 婚前或婚後簽的財產協議,什麼情況下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A: 財產協議可能在以下情況被認定無效:1.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例如,預先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約定,通常被認定無效。2.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例如,以不法或不道德行為(如婚外情)為條件的財產約定。3. 意思表示不真實: 若一方能證明在簽約時受到詐欺或脅迫,其意思表示可能被撤銷,導致協議無效。4. 協議內容模糊不清: 雖然不一定無效,但容易產生解釋上的爭議,導致後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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